(一)退耕还林政策内容
(1)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退耕还林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2)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及补助标准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100公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150公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www.daowen.com)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以县为核算单位,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二)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方法
各地应将国家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签订合同。由农户按规定的数量和进度进行造林和管理。造林后,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填写《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农户凭《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到当地粮管所领取粮食,到财政所领取补助现金。退耕还林后,确需抚育间伐或采伐更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自行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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