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防疫补贴
第一,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免费。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上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无须支付疫苗费用。
第二,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损失。国家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
第三,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四,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标准为每头80元。
(二)甘肃省动物防疫补偿
201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继续在甘肃省甘州区、凉州区、会宁县、甘谷县、民乐县、陇西县、临洮县、徽县、庄浪县和临夏县项目县实施。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规模养殖户(场)和散养户,重点向规模养殖场倾斜。
(1)补贴标准。项目县(区)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2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计,每头能繁母猪年精液补贴40元。(www.daowen.com)
(2)补贴规模。完成24万头能繁母猪授配任务,共补贴资金960万元。
(3)补贴方式。县区农牧(畜牧兽医)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项目。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未经项目管理程序、不在甘肃省农牧厅公布入选供精单位名录的,不得纳入项目补贴范围;不在甘肃省农牧厅公布入选供精种公猪名单的,不得使用项目资金补贴。
(三)供精单位及供精种公猪质量要求
(1)供精单位条件: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供精单位)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公猪数量不少于40头、经公布供精种公猪不少于30头,有必备的精液生产、检测、保存和运输的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在甘肃省农牧厅公布的2016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精单位和供精种公猪名录内。优先选择管理规范、系谱档案齐全、有一定技术力量的种公猪站为项目供精单位,供精单位要求按照《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公猪站技术规范》执行。
(2)供精种公猪品种:以大约克、长白猪、杜洛克为主,兼顾甘肃白猪、皮特兰等品种。种公猪的来源为取得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参加全国种猪育种协作组织的种猪场,并经甘肃省农牧厅审核通过列入项目供精种公猪名录。种公猪的外貌特征应符合:生长发育正常,背腰、腹线平直,腿臀丰满,肢蹄健壮无卧系;睾丸发育正常、大小均匀对称,包皮无积尿,雄性特征明显(具体按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种公猪精液产品生产和质量评定规范》执行)。
(3)项目供精单位和种公猪认定程序:供精单位自愿向项目县区畜牧(农牧)局提出参与项目供精申请,由市(州)畜牧部门对供精单位设施条件和种公猪质量进行初审,甘肃省农牧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复核后予以公示。县区畜牧部门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甘肃省农牧厅公布入选项目名录的供精单位和供精种公猪进行招标,确定项目供精单位和供精种公猪。对于不愿参加甘肃省安排的抽检、农业部安排的培训和项目有关活动的,不得推荐为供精单位。
为了支持供精单位完善设施条件、增强服务能力,控制项目供精单位数量,推动标准化种公猪站建设,原则上4万头授配任务以下的项目县招标确定的供精单位不得超过2家;供精种公猪的数量应不低于项目任务所需的120%,种公猪使用年龄不超过48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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