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负债既包括公司对债权人的负债,又包括对公司出资者的负债,而通常狭义的负债仅指对债权人的负债。这一负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而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确认为负债。
我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把负债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流动负债主要有财产险和短期性人身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各种应付账款、预收保费、存入保证金、存入分保准备金。长期负债指寿险的长期责任准备金、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等。在偿付能力监管目的下,保险公司的负债还可以分为认可负债和非认可负债。认可负债是指保险公司无论在持续经营状态还是破产清算状态下均需要偿还的债务,以及超过监管限额的资本工具。否则,则为非认可负债。
(一)认可负债的类别
1.保险合同负债
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2.金融负债
包括卖出回购证券、应付返售证券、保户储金及投资款、衍生金融负债等。
3.应付及预收款项
包括应付保单红利、应付赔付款、预收保费、应付分保账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存入分保保证金等。
4.预计负债
5.独立账户负债(www.daowen.com)
包括保险公司对投资联结保险等提取的投资账户负债。
6.资本性负债
即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不能计入资本的部分。
7.其他认可负债
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现金价值保证、所得税准备等。
(二)非认可负债的类别
(1)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农业保险业务提取的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
(2)保险公司发行的符合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标准、用于补充实际资本且符合计入资本相关条件的长期债务,包括次级定期债务、资本补充债券、次级可转换债券等;
(3)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非认可负债。
(三)保险公司负债的估价
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衡量的准确性,与保险公司资产估价所遵循的准则一致,保险公司负债的估价也应采用保守原则,防止负债被低估。在保险公司的负债中,各类保险责任准备金构成了其负债的主体。因此,责任准备金的估价是保险公司负债估价的重点。我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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