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全面了解解除类保全业务络解除类保全业务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全面了解解除类保全业务络解除类保全业务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险合同解除,其所附的附加险同时解除,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予以全额退还。(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也称为“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后,在保险合同条款未明确规定不允许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全面了解解除类保全业务络解除类保全业务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犹豫期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的,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所交的保费。主险合同解除,其所附的附加险同时解除,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予以全额退还。

(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也称为“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后,在保险合同条款未明确规定不允许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1.时间要求

保险公司在受理投保人退保申请资料之后,须在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后三十日内[4],按照险种条款规定完成退保处理。

2.附加险的规定

主险合同退保,其所附的附加险应同时退保。主险与专用附加险一同投保的,投保人可以在要求解除主险合同的同时要求解除附加险合同,但投保人不得单独要求解除专用附加险。

3.退保金

(1)传统长期性人身保险的退保金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中对应的现金价值,并兼顾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得出,即:退保金=现金价值-已垫交保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其他。

(2)短期性人身保险的退保金一般为未满期保险费,即:退保金=保险费×(保险期间-退保时已过保障时间)/保险期间。

(3)万能险的退保金按照保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当保险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的,按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万能型附加险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退还剩余天数的风险保障费,也不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从下一个结算日起不再收取附加险风险保障费。(www.daowen.com)

(4)投连险保险合同解除的,若解除合同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的,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险费;若个人账户已经设立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日后的下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其中,退保金额=Σ[(原投资账户单位数×原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卖出价)]×(1-退保费比例)。

(三)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可解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属于保险人单方法定权利,无须取得投保人或其他权益人的同意。

在以下情形中,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十六条)。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且合同成立未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十六、三十二条)。

(3)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恢复保险合同效力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4)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二十七、四十三条)。

(6)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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