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给付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领取年龄、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金。
(一)领取规则
生存保险金一般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领,若合同指定的生存金受益人为非被保险人的,在领取生存保险金时须提供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不允许进行生存保险金给付申请的情形包括:合同效力中止状态;被保险人死亡(失踪)报案或立案状态;有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欠款、借款及利息欠款,以及欠交的保费及利息的,且生存保险金不够偿付欠款本息和;保险合同在质押、冻结中尚未解押的。满期领取时须对保险合同下所有款项进行清算:有欠款的(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欠交的保费及利息),须先予以扣除;有红利、预交保费、利差的,对于投保人、满期金受益人为同一人的,由满期金受益人直接领取。非同一人时,应返还投保人;有应领未领生存金的,一并返还被保险人。
(二)生存保险金抵交保费的操作
生存金抵交保费要求生存金领取时保险合同的交费期未满。若生存金大于当期保费的,抵交保费成功后,其差额按申请人选择的付款方式给付或继续抵交下期及以后保费,交费期满后不需抵交的,直接计入应付生存金项下;若生存金小于当期保费的,其保费差额的收取仍需按原约定的续期交费方式办理。(www.daowen.com)
(三)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的操作
对于适用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功能的险种而言,客户可将生存保险金(不含满期保险金)留存在保险公司,每年保险公司将按照当时确定的累积生息利率计息,并按年利率复利计息,客户可以随时领取生存保险金及累积利息。
保险合同失效期间、借款、银行贷款质押、冻结期间,应领未领的生存金仍以累积生息方式继续累计利息。如果保险合同在失效两年内申请复效或所借款项已经还清的,生存金及利息按正常累计金额给付。
生存金累积生息利息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日起不再计息,如保险期间届满、退保、永久失效、理赔终止等。保险合同终止处理时,累计应付生存金及利息与退保金、保险金合并清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