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私家车报废年限问题的解决,符合广大公众期待,也彰显了制度的理性纠偏。
自1997年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实施以来,私家车的报废年限一直备受诟病。从纵向上看,私家车的使用频率远远不及公交车、出租车,维护却大大好过后者,一律“过期报废”不尽合理;从横向比较,同样是私家车,在一定年限内行驶的里程和损耗程度也相差很大,一刀切按照年限报废也有些简单粗暴。
其一,对公民物权的理性尊重。对于车主来说,他们拥有私家车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使用频率、使用年限等,有关部门单方面以年限到期为由予以强制报废,就涉嫌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而从法理上讲,《物权法》属于《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上位法;强制报废标准属于部门规章,是下位法。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符合“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的基本法则,体现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
其二,是制度初衷的理性回归。一些车辆明明还能安全上路,正值壮年的车辆“未老先亡”,造成了资源的无谓浪费,一些车主担心“有车不用,到期报废”,放弃公共交通,依赖私车出行,又会加剧城市拥堵、尾气污染。(www.daowen.com)
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无疑是对这些问题的拨乱反正,同时也对机动车管理提出了新的考验。必须看到,把60万km里程作为报废的上限,存在一定的舞弊空间。对此,有关部门必须有充分预判和应对,严厉打击违规调表的行为,避免老车装嫩“带病”上路。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促进二手车交易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以前,汽车的年龄往往成为人们买二手车的主要标准之一,一辆也许性能不错的二手车,往往因其年事略高,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导致二手车市场只有中段价位的二手车,没有超低价位的二手车,束缚了二手车的发展。因此实行新的规定,那么报废年限就不是必要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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