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汽车鉴定估价报告书是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完成某一鉴定估价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供说明鉴定估价的依据、范围、目的、基准时间、评估方法、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等基本情况的公正性的工作报告,是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履行评估委托协议的总结。报告不仅反映出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对被评估车辆作价的意见,而且也确认了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对所鉴定估价的结果应负的法律责任。
1.撰写鉴定估价报告的基本要求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办发[1993]55号文发布了《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撰写提出了比较系统的规范要求,结合二手汽车鉴定估价的实际情况,主要要求如下:
1)鉴定估价报告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独立撰写,如实反映鉴定估价的工作情况。
2)鉴定估价报告应有委托单位(或个人)的名称、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的名称和印章,二手汽车交易市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和二手汽车鉴定估价师的签字,以及提供报告的日期。
3)鉴定估价报告要写明评估基准日,并且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在估价中采用的税率、费率、利率和其他价格标准,均应采用基准日的标准。
4)鉴定估价报告中应写明估价的目的、范围、二手汽车的状态和产权归属。
5)鉴定估价报告应说明估价工作遵循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简述鉴定估价过程,写明评估的方法。
6)鉴定估价报告应有明确的鉴定估算价值的结果,鉴定结果应有二手汽车的成新率。估价结果应有二手汽车原值、重置价值、评估价值等。
7)鉴定估价报告还应有齐全的附件。
2.鉴定估价报告书正文的基本内容和编写步骤
(1)估价的依据
1)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文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www.daowen.com)
3)评估立项批文。
4)《汽车报废标准》《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的通知》。
5)客户提供的原始购车发票,有关合同、协议,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6)产权证明材料。
7)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2)鉴定估价目的
对鉴定估价目的的相关内容应有一定叙述。
(3)评估范围和评估基准时间
对评估范围的描述主要是明确评估了哪些类型的二手汽车。而评估基准时间是表明评估结论相对于哪一天发表的价值意见。由于车辆是在不断运动的,它的价值随着自身的运动和外部环境而发生变化,鉴定估价的结论也只是反映某天的静态价值意见。
(4)评估前提
主要说明前提性条件,如采用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
(5)鉴定估价结论
一般应说明在完成了哪些鉴定估价程序后发表鉴定估价的结论意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