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2020年宁波法治建设迈向新起点

2020年宁波法治建设迈向新起点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强化执法检查,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应用与完善。一是建立长效化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宁波市早已确立了“法规施行一年后的六个月内,由主要实施单位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的制度。监督的过程应当向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公众开放,结果应当向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公众通报、公布。

2020年宁波法治建设迈向新起点

(一)注重精细立法,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

针对当前我市地方立法可操作性存在的不足,建议进一步推进精细立法,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一是推进立法项目精细化。深入了解实际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必要性突出、针对性较强、成熟度较高、意见较统一的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急需立法的项目立法,真正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二是推进立法方式精细化。针对那些明显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法规、相互间不协调的法规、上位法已修改的法规,通过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立法方式,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三是推进制度设计精细化。要坚持“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的原则,在细化和补充上位法上下功夫。

(二)统筹各方主体,强化执法检查,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

一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地方性法规效力的维护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工作部署,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度,统筹兼顾、整体谋划、协调推进。通过建立立法工作机构与行政审判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的日常联系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审判机构、复议机构、信访机构在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法规自身的合法性等问题做出的及时沟通和反馈,加强法规的交流、理解和完善,强化法规的贯彻落实。二是强化执法检查,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应用与完善。当前执法检查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自觉性、主动性、常态性不足,检查报告以总结和肯定实施成效为主,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往往局限于工作改进的角度,缺乏与法律救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相衔接的途径和力度,影响了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所以,课题组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制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要把当前群众和社会各界比较关注、反映较为强烈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列入计划,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对涉及自身工作职能的一件本市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以发现、查找问题为主,不仅要听取法规实施单位的意见,更要听取法规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不仅要检查工作,也要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理、信访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强化监督,增强地方性法规实施力度(www.daowen.com)

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要维护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就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制。一是建立长效化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宁波市早已确立了“法规施行一年后的六个月内,由主要实施单位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的制度。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长效化推进,有必要在报告的时间、条件、内容、形式、程序、效力等方面进一步制度化的基础上予以加强和改进。二是形成常态化的专项审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机制。三是加强对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通常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这些配套规定有没有及时制定、是不是与法规保持一致,直接决定法规能否及时、正确、有效地实施,所以要强化对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四是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监督工作的公开、通报制度。监督的过程应当向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公众开放,结果应当向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公众通报、公布。

(四)完善宣传机制,增强地方性法规宣传力度

受传统的“谁执法谁普法”观念影响,法规实施后的宣传职责主要由法规的执行机关承担,立法机关很少对自己制定的法规进行宣传。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公众知晓度、理解度和支持度不高,与宣传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建议各级普法工作机构应当将我市地方性法规纳入普法宣传范围,在加强法规执行中的宣传职责的同时,建议全面建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导的全媒体、广覆盖、常态化的法规宣传和解读、释义工作机制,定期在执法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相关公共场所中开展法规宣传、讲解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法规实施的典型案例,并在传统媒介和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上采用访谈、通报、发布等多种方式,定期向公众介绍、解读、分析法规重点条款和实施中的典型案例。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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