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宁波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宁波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地方性法规执行不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宁波地方性法规的执行与立法目的存在偏差,有些法规的执行效果不佳。开展过执法检查的法规,多数情况属于配合上级人大开展联动检查。调研显示,市民对宁波地方性法规的了解程度一般的占45.53%,较不了解和非常不了解的占24%以上。

宁波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立法质量尚需进一步提高,法规自身完善缺乏系统性

总的来看,宁波立法机制尚有欠缺,法规自身完善缺乏系统性,立法质量尚需进一步提高。一是立法选项尚欠科学。尽管宁波立法机关注重科学选择立法项目,已经制订了立法计划,明确了立法建议项目征集、论证等相关程序,但由于相关部门立法意愿、阶段性任务需要以及其他因素等影响,有些立法项目的确立缺乏科学性,后续立法可执行性欠缺。二是规范的设置科学论证不足,与实践脱节,容易造成法规执行效果不理想。法律执行中,流程设计、资源配套、沟通交流和制度保障都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执行偏差。三是法规修改滞后于改革发展需求。一些已实施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的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却没有进行过修改或废止,形同虚设。如,《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6)、《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四是法规的立法解释存在滞后、缺位的问题。据课题组调研,56.15%的民众认为部分地方性法规滞后,法规修改不及时。五是法规的清理工作未形成制度,即时清理没有开展,导致一些现行法规与上位法、改革政策之间缺乏紧密衔接、协调。

(二)地方性法规执行不到位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宁波地方性法规的执行与立法目的存在偏差,有些法规的执行效果不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执行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主体。从行政机关看,有关执法主体敷衍执行、选择执行、附加执行、推诿执行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有些行政机关未能有效理解立法意图,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中有些条款设置与法规相抵触,架空或者削弱了法规效力。执行主体同样也是趋利避害的“经济人”。法律执行部门具有多样性,在法律规定的职权模糊地带,不同部门之间往往存在博弈,部门之间交涉谈判、讨价还价、夸大成本、淡化收益等现象客观存在,造成了法律执行效率低下。从司法机关看,司法机关对我市法规不熟悉、不掌握、不应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地方性法规在审判实践中使用率始终不高。除了拆迁等个别领域外,地方性法规实质上未能进入司法领域。这种执行机制的不畅通,使地方立法不能实现预期目标,部分规定形同虚设。

(三)地方性法规实施监督力度不足(www.daowen.com)

一是常态化的法规实施监督机制尚未形成,法规实施的监督缺乏实效。我市尽管监督职责已经明确并且处于运行状态中,但对我市法规实施的监督仍然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涵盖面不够,“选择性监督”“被动性监督”“配合性监督”的色彩比较明显。二是法规实施的监督缺乏精细化的程序和可以量化的标准,监督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市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解决执行难必须动真碰硬”还存在不足,人大执法检查还没有成为“法律巡视”。比如我市现行法规中有一半以上,从没有进行过执法检查或者听取专题报告、开展专题审议等。开展过执法检查的法规,多数情况属于配合上级人大开展联动检查。三是法规监督和立法工作的结合不够紧密,监督工作的成果未在立法工作中得到体现和应用。

(四)地方性法规实施宣传尚不到位

尽管近年来,人大常委会加大了立法宣传的力度,立法宣传的渠道不断拓展,社会受众范围扩大,执法主体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的意识增强。但在宣传组织上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宣传策划;在宣传方式方法上没有区分特定群体、一般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精准的宣传服务;在宣传时间上过于集中,局限在法规施行之际,没有实现日常化、长效化;在宣传渠道上新闻媒体参与的面比较狭窄,途径比较单一,社会公众对于法规缺乏权威的解读途径,容易在理解上产生偏差。调研显示,市民对宁波地方性法规的了解程度一般的占45.53%,较不了解和非常不了解的占24%以上。62.01%的民众认为,法规宣传缺乏持续性,法规普及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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