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公布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关、税收、场所、检疫、查验和物流、退货八项管理细则。该公告是海关原来26号文的修改版。
1.对B2C直邮业务的影响
直购进口业务的物流企业: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也就是说,只有国内快件资质的企业不能做B2C进口业务了。
B2C进出口场站:B2C进出口场站应按邮快件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也就是说,相关场所除了X光机外,还要配置CT机、CCTV监控配置,监控需接入总署系统等。按这个要求估计,不是快件中心的BC场站很难达到监管要求。
2.对网购保税业务的影响
适用1210的37个城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的相关要求;1239的城市需执行正面清单尾注的一线准入许可的相关监管要求。
转关及调拨:1210城市间可以互转,1210和1239城市间不可互转,同一区域内可以企业间进行流转。
3.对跨境9610出口业务的影响
对普通城市开展9610出口业务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申报。(www.daowen.com)
对跨境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就是清单直统模式,不用再汇总形成报关单。
4.其他影响
三单加签:三单都要求电子加签,此前已有文件单独要求过。
身份证校验: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应对交易真实性和身份证进行审核校验并承担责任;身份校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订购人和支付人必须是同一人(也就是说,符合身份证认证的企业订购人和支付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退货入区:符合二次销售的商品在海关放行30天内可以原状退回监管场所,不征收税款,个人额度可还原。对比原来必须原快递包装完好方可退回的要求而言,此次退货标准放大到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即可退回。
违规处理:明确对于盗用额度、二次销售或虚假交易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刑事责任。
另外,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物流等各类企业都需要在海关注册登记,而非信息登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