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和税收政策调整通知

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和税收政策调整通知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这一前提,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较快。据海关统计,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同比增长75.5%,2018年1~10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同比增长53.7%。进一步明确参与跨境电商零售交易的各方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和税收政策调整通知

【通知印发背景】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1月2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演讲中再次提出,要激发进口潜力,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对新业态新模式要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2016年5月以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过渡期安排,有效促进了行业稳定发展,但也存在各方权责不清、政策预期不稳定等问题。

为营造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深入试点城市进行调研,广泛听取跨境电商和传统贸易企业、一线监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等各方面意见,在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的前提下,认真研究适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特点的监管措施,最终形成了《通知》。

【通知核心内容】

一是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总体原则。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基于这一前提,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这是有关具体监管要求的基础,也是行业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明确了这一原则,就保证了过渡期后监管安排的连续稳定。

二是统筹考虑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明确各参与主体责任。《通知》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例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跨境电商平台须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境内服务商受托承担如实申报责任,消费者承担纳税义务,政府部门需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明确各方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质量风险防控;另一方面也便于各参与主体规范自身行为,确保政策可落地、可执行。

三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政策适用范围。《通知》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促进行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居民的消费需求。

【关切问题】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在税收和商品清单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税收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万元调整至2.6万元,今后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机调增;同时,将单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调整至5000元。二是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三是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www.daowen.com)

商品清单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第二,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以后的清单目前一共是1321个税目。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一个新兴业态,此前没有可供参考和借鉴的监管制度,下一步将如何促进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答:《通知》是对现有监管安排的延续和创新。

第一,坚持了包容审慎,保持政策连续稳定。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较快。据海关统计,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同比增长75.5%,2018年1~10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同比增长53.7%。实践证明,“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原则,总体符合行业特点,有利于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因此,《通知》延续“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做法,为行业营造稳定的政策环境,特别是把以前文件中“暂按”的“暂”字取消,就是“按个人物品监管”。

第二,结合行业实际,合理划分了各方责任。进一步明确参与跨境电商零售交易的各方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第三,加强信息沟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信息电子化、可记录、可追溯的特点,《通知》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并如实向监管部门传输电子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风险监测,防控质量安全风险。此外,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风险事故的商品和相关企业,政府部门也将按规定做好信息公示,更好地保障消费安全。

第四,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同《电子商务法》的衔接。

(3)现在监管部门对于个人代购的政策有没有变化?

答:代购只是名称,从海关监管制度上,并没有为代购制定特殊的监管制度。代购的方法有很多种:有的通过旅检渠道进来,有的通过快件或者邮递渠道进来。上述渠道,海关分别都有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没有针对代购制定单独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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