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8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意见》分为三部分,共12条。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项,主要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进行定义,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中企业对企业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有关工作做了补充说明。
【政策概述】
2013年8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意见》分为三部分,共12条。第一部分是具体的支持政策,包括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第二部分是实施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同时,也对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等9个《意见》制订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对各地方政府贯彻落实《意见》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项,主要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进行定义,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中企业对企业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有关工作做了补充说明。
【政策解读】
(1)《意见》明确解决了当时困扰跨境出口电商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利于推动跨境出口电商规范健康发展。
(2)对跨境出口电商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解决了以往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存在漏洞的问题,进一步从监管层面推动了跨境出口电商有序发展。
(3)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解决了以往界定不清、监管困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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