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5日,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微宣布,10月28日,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1月4日得到受理。这意味着国内商家起诉电商平台“二选一”第一案获得立案。同时,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云集、唯品会等20多家平台企业,规范电商行业“二选一”行为。格兰仕起诉天猫事件源起于2019年“6·18”期间,因被要求在电商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格兰仕宣布在天猫的店铺遭遇技术屏蔽和限制流量。
(一)国办发布指导意见:电商“二选一”或将终结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并指出,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随着该《意见》的出台,愈演愈烈的电商“二选一”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1.“竞争雷达”覆盖数十万商家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网络零售同比增长达21.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攀升至19.6%。随着新模式、新业态的涌现,电商对于经济的拉动效应进一步凸显。但另一方面,随着行业竞争加剧,部分电商平台持续利用既有优势采取垄断措施,致使商家、消费者蒙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有关媒体报道,2019年“6·18”前夕,为实施更为彻底的“二选一”,有平台打造了“竞争雷达”,对全网近似商品进行全盘“扫描”,覆盖商家数以十万计。据不完全统计,期间,至少有数十家知名品牌发表官方声明,表示将退出新晋电商平台,只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商品。与之对应的是,知名电器品牌格兰仕数次发声谴责“二选一”行为,并表示,因遭遇搜索屏蔽、商品限流等“制裁”,企业于某电商平台的销量趋于停滞,造成重大损失。
配合发表官方声明、阶段性下架热门商品等行为,是品牌方面临“二选一”重压下的自保方式之一。品牌商都希望多渠道发展,不希望成为垄断平台的棋子,因此往往只发声明不关店。而实施平台则会将品牌商的声明进行广泛传播,从舆情端有效打击竞争对手。只有知名品牌商才具备协商的能力,更多中小品牌商则只能接受垄断。本轮“二选一”期间,营收损失数千万、被迫大举裁员的中小企业不在少数。
2.一家平台受益万家企业受损
“二选一”是商业竞争的最初级手段,本质上是通过逼迫品牌只能选择单一渠道,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此类垄断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更多利润,而成本则最终由消费者埋单。互联网被认为建立了开放、平等的新商业环境,“二选一”则无疑象征着封闭和倒退。相较商业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变革等方式,“二选一”更为简单,一旦基于支配垄断市场地位的手段取得成效,平台就会反复使用。但另一方面,长此以往,企业也将失去创新的动力,只能通过“不断向品牌商收取更高费用”来实现自身增长。最终多家知名品牌先后发表声明,称将终止与某新晋电商平台的合作。
发表声明的品牌中,不乏一批年营收百亿级别的领军国民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重心是引领行业并成为具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如今却被迫将主要力量投入毫无意义的“拉锯战”。
显然,部分具垄断优势的电商平台,已经成了中国品牌成长的拦路虎。不论是品牌商还是消费者,都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二选一”不仅严重侵蚀、损害了中国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更直接违反了包括《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内的多项法律法规。
3.品牌商的困境正引发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曾特别指出: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案例,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印发的《意见》,更是明确指出,要“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相信随着《意见》的出台与实施,“二选一”这类“一家平台受益、万家企业受损”的垄断与倒退行为,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www.daowen.com)
(二)专家热议
1.政策加码,规范平台竞争、巩固营商环境
近几年,互联网领域监管制度的完善步伐不断加快。2019年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份,《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正式施行;10月份,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深化和巩固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互联网领域愈演愈烈的“二选一”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2.技术支撑,“二选一”隐蔽性增强取证难
在新兴技术的加持之下,不公平竞争的手段在简化。利用技术进行流量降权、搜索降权等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难以取证。
3.法律加持,《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潜力巨大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该两法条一度被社会各界热议,被认为实际上是剑指阿里、京东等互联网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以达到排除对手的竞争行为。
“当时起草组反复思考时,并没有把阿里和京东之间关于‘二选一’的问题作为立法的背景加以考虑,我们是更加全面、客观,并结合历史情况来考察的。从2010年‘3Q大战’开始,‘二选一’的问题就存在,不仅仅是阿里和腾讯、淘宝和拼多多之间的问题,这些只是一方面。”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曾参与《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的杨东回忆,初拟《电子商务法》草案时,考虑的是整个平台经济及其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和责任。杨东认为,《电子商务法》所规范的主体,应该是一个更加包容和宽泛的概念,应囊括产生经济行为的多种形式和载体,比如共享单车、社交平台、视频、游戏等,都可以纳入《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来加以规制。
杨东强调,外界认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就是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而制定的,其实是有误的。“我们要看到,一些新平台也会产生巨大的流量和市场份额,但是很难把这些纳入《反垄断法》加以规制,这时候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范那些没有达到‘垄断’、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杨东表示,鉴于现在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较大平台通过不合理的限制,或者以行业协会的协议形成联盟,来排斥、阻碍一些小平台的发展,这些未来亦需要纳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来考虑,以弥补当年“3Q大战”中,法院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也对《反垄断法》做了部分补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