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府煤田大开发以来,我区地方煤炭工业发展迅速。1983年全区煤炭产量只有63万t,到1992年全区原煤产量已经突破500万t。二期(1993—2000年)形成3245万t/a生产能力,三期(2000年后),形成6550万t/a生产能力。在上述规划中,国家开采区建设资金筹措不存在问题。我区已于1992年完成了《神府矿区地方开采区425万t总体方案设计》并经省计委批复同意。该总体规划矿区面积903.2km2,20世纪内建设规模为500万t/a,2000年后形成1000万t/a能力。目前总体规划设计已完成3年多,但矿建资金筹集极为困难。地方开采区设计预算投资为9亿元(未含电、化项目)。但截至目前,只筹集到1.808亿元,仅占20%,严重影响着整体能源基地的发展进程。同时国家计划20世纪末在西部地区建设4条水煤浆管输线,其中,神木—大连水煤浆管输线年运煤2000万t。
面临国家对能源基地建设进程的迫切需求与地方煤炭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以及我区地方煤炭工业肩负的历史重任,我区应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呢?我们认为:
一、理顺思路,重点突破,紧紧抓住国家“九五”计划编制机遇,加快“陕西省榆林能源重化工开发区”设置工作,建议省上向国家请求在“九五”计划中,将榆林作为我国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实行“路、煤、电、油、气、盐一体规划,综合开发”的能源重化工为主体的开发试验区,争取集团化资金密集投入。
二、科学筛选,精心设计,积极储备几个达到可研深度,符合国际引资惯例的能源项目,加快利用外资开发步伐。除争取国家支持外,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独特的能源资源优势,积极力争省上支持,在引进外资上有大的突破。首先是争取利用国外政策贷款,和亚行、世行贷款建设重点集团项目;其次吸引国外财团独资开发或成片开发或租让开发,让外商有利可图,同时改善投资软环境,以诚意和效率及优势确保引资洽谈的成功率。
三、借船出海,优势互补。高度重视与发达省区的横向经济联系,同时建议除国家有关部门和精煤公司、长庆局对口各县扶贫外,还应重力与从我区调入矿产资源的北京市、上海市、宁波市、浙江省、西安市、银川市等省区以及因资源枯竭而急于找米下锅的国有矿务局,联营开发能源矿产资源,促进能源开发资金有更多投入。
四、大力开发非国有性质的各类乡镇煤矿是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的重要途径。李鹏总理1994年12月20日签署发布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指出“乡镇煤矿,是指在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国家扶持、指导和帮助乡镇煤矿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我区各类乡镇煤矿投入矿建资金5000多万元。截至去年,地方煤矿原煤生产达到500万t,工业产值达3.3亿元(80年不变价)。乡镇煤矿企业不要国家投入一分钱,采取股份联营和灵活多样的办矿形式,对群众脱贫致富和引进资金开发资源做出了突出贡献,已真正成为地方煤炭工业的一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对于乡镇煤矿存在的环境、资源回收、开采方法等问题,应允许在产业发展过程中逐步解决。本着“谁办矿谁受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行业管理,通过自我改造,实现规模生产,达到环境治理要求。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提供方便,鼓励群众集资,引资办矿。(www.daowen.com)
五、打破区域限制,大胆开放引进。煤矿建设资金之所以很难筹措,其主要原因是煤矿企业投资大、基建周期长、还贷时间长、经济效益小。要使我区资源优势加快转变为经济优势,应改变过去那种“自己的资源自己开,自己的煤矿自己办”,“捧着金碗讨饭吃”的局面,欢迎国内外的投资者来办矿,真正给他们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于来榆投资办矿的独资、合资重大项目,可以将国家分配给地区的铁路运力计划适当拿出一定比例,以入股形式支持办矿,实行“你办煤矿、我收税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如一个年生产120万t的煤矿,年收税1240万元,管理费(吨煤按10元提留)是1200万元,税费合计年收入即可达2440万元。
六、合理配置资源,实行南北对接,给资源贫困县创造一个建设财源工程的招商引资环境。我区煤炭资源具有大开发条件的只有神府榆横四县,南部缺煤县除佳县、绥德在神木办矿外,其余均未在北部办矿。因此,地区应宏观调配资源,鼓励贫煤县到富煤县开办煤矿,是合理开发资源、筹措矿建资金,加快全区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之一。
七、高度重视能源建设项目资金动态信息网络建设。一方面采用各种形式突出宣传榆神能源优势在晋陕蒙接壤区中及在全国能源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加强同中央各有关部门建立专人定向信息网络,是加快资金筹措的重要环节。
八、争取特殊政策,加快地方自有资金落实。如降低在能源资源开发建设中地方自筹比例,由30%降到10%以下;将中央企业留给地方的25%增值税全部留给地方;建议将省农行的国家每年用于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贷款,切出20%左右用于能源、交通基础项目开发;建议将中央划归省上的30%土地占用税全部留给资源开发区用于项目建设;将我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省上提成部分全部以投资形式返还榆林,用于新上能源项目自筹部分等。
(1994年3月榆林煤炭经济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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