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资金拆借到产融结合的实践探索

从资金拆借到产融结合的实践探索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并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护。国务院国资委明确表示支持央企推进产融结合,认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必须实现产融结合。2010年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首次对中央企业产融结合明确表示支持,加快了中央企业产融结合步伐。招商局集团金融控股公司规模最大,资产占22家中央企业金融控股资产总额51.43%。

从资金拆借到产融结合的实践探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并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属于无效合同。《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与普通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所不同的是,在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可以依法开展资金拆借业务,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资金拆借业务在管理上被称为统借统还业务。企业集团公司开展资金统借统还业务,即母公司根据集团资金预算需要,统一由集团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到贷款后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二是不存在提高利率问题;三是适用于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而且成员企业必须事先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按照具体操作模式不同,企业集团资金统借统还可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借款,然后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给集团其他企业,从集团其他企业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另一类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国家为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如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如果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率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按照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予以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与这种直接或通过财务公司间接进行资金拆借活动相比,已经或正在准备向产融结合方向发展的企业集团,其自我资金融筹能力更加强大,业务更为规范,形态也更显高级化。产融结合是指产业与金融业在经济运行中为了共同的发展目标和整体效益通过参股、持股、控股和人事参与等方式而进行的内在结合或融合;是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寻求经营多元化、资本虚拟化,从而提升资本运营档次的一种趋势;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间的资本联系、信贷联系、资产证券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力资本结合、信息共享等的总和。产融结合的最终表现形式是组建大型金融控股集团。产融结合大体上可以分为“由产到融”及“由融到产”两种形式。由于大型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发展方式主要是“由产而融”,即产业集团从事金融业务,也就是在产业资本旗下,把部分资本由产业转到金融机构,在企业集团内部形成强大的金融核心企业,进而形成强大的产业资本主导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

国企业集团产融结合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银行管理体制改革。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进行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国务院国资委明确表示支持央企推进产融结合,认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必须实现产融结合。2010年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首次对中央企业产融结合明确表示支持,加快了中央企业产融结合步伐。(www.daowen.com)

海尔集团较早实施产融结合,2007年将旗下金融资产及业务整合,正式组建海尔金融集团。海尔金融集团目前已经形成9家金融机构、5家投资机构、2家参股银行保险企业的“952”布局,并且形成了青岛上海、重庆“双总部一基地”的全国布局,拥有70多项金融牌照资源。海尔金融集团计划未来将金融业务覆盖到产业投资公司(基金)、财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形成完整的金融产业链,进一步开发融资租赁、消费信贷等业务,丰富金融产品,同时运用产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平台,开发直接投资、并购重组、上市安排等业务,促进海尔集团整体产业的发展。

从2017年统计数据看,我国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有114家,其中中央企业34家,地方国企44家,民营企业36家。中信、光大、平安金控集团等已经拥有信托、银行、保险、券商、基金、期货、租赁金融全牌照;国有金融资本有交通银行、中国人寿。民间产业资本有万向集团、复星集团、美的集团、雅戈尔等。国有产业资本有招商局集团、华润集团、华能集团、宝武集团、五矿集团、中国石油集团、中化集团、航空工业、国投集团、中国海油集团等。据不完全统计,中央企业22家集团公司的金融公司控股金融机构62家、参股金融机构47家;控股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13.49万亿元。招商局集团金融控股公司规模最大,资产占22家中央企业金融控股资产总额51.43%。招商、华润、华能、宝武、五矿五大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总资产占22家中央企业金融控股总资产74%。具体数据见表“2017年中央企业金融控股汇总表”。

表4-1 2017年中央企业金融控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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