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企业集团的出发点是为了优化整个集团的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资金是企业集团的关键资源之一,自然也是需要纳入优化配置范畴的对象之一。对企业集团来说,实现集团资金的内部有效融通使用,是对资金资源进行优化使用的着眼点所在。实行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需要借助一定的组织模式,常见的有内部银行、结算中心、财务公司3种。但内部银行只适用于单一法人企业集团,而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都具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者子公司)的二级法人结构,选择内部银行管理模式存在法律上的不可操作性,因此,可供我国企业集团选择的,只有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两种模式,它们也是国外企业集团采用的主要模式。
我国大多数企业集团公司都是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对集团资金进行内部管理与融通使用。从发展实践看,刚刚组建的企业集团在内部资金管理与融通方面存在诸多突出问题,需要一种高效安全的资金管理模式,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作,实现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目标,解决资金分散、调度资金时间长、资金沉淀、内部结算信息传递滞后以及财务信息不能满足决策者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控制等问题。为顺应这一现实需要,早期阶段的企业集团纷纷设立了内部结算中心,以此作为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机构。内部结算成为集团母公司优化现金控制与使用的有效手段。企业集团结算中心将企业集团的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统筹运作,实现了资金集中管理,调整了原有资金分配方式,优化了资金运行机制,盘活了存量资金,减少了资金占用,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提高了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不过由于结算中心只是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因而缺乏对外融资、中介、投资等功能,不仅难以充分发挥其潜在能力,而且难以充分满足企业集团资金融通需求,因此集团公司设立财务公司成为必然。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集团都具备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与资质,因此,对大多数企业集团来说,成立结算中心是其最为现实的选择,也是为未来条件成熟时申请成立财务公司积累经验和做好准备。
集团财务公司是由大型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共同投资参股,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后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集团财务公司这种称谓仅在我国使用,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在业务上接受银监会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在行政上隶属于企业集团,其业务范围严格限制在集团内部。集团财务公司具备依法融资、投资与中介功能,有利于增强企业集团内外部融资功能,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开拓市场、提高企业集团的竞争实力。多数集团财务公司已成为集团的投资中心,发挥了突出的融资和资金联结功能。集团财务公司是我国改革过程中的产物,是在金融体制没有改革的情况下,为适应企业集团发展而创办的未发育完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集团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的作用和功能将会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逐渐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替代。(www.daowen.com)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最初萌芽,是由于企业集团自身发展的需要。早在企业集团组建初期,1987年7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我国第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正式开业。至1992年底,全国相继建立了31家集团财务公司。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共有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234家,服务会员单位超过6万家,分布在石油化工、电力、军工、汽车、电子电器等17个行业。全国集团财务公司行业表内外资产[5]总额6.62万亿元,利润总额584.41亿元;行业平均不良资产率0.04%,行业平均不良贷款率0.07%,远低于银行不良贷款率。在中国经济增长进入缓速运行的大背景下,集团财务公司在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平台作用,助力集团提高资金的集约化和精细化管理。此外,集团财务公司通过“减费让利”,实现了成员单位、整个集团融资成本的下降。
多年来财务公司为本企业集团深化体制改革、促进企业集团的资金集约化管理、增强内外部融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集团竞争实力作出了贡献。集团财务公司在为企业集团发展服务的同时,自身也获得了快速发展。为了规范集团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发出了《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功能。2000年发布实施的办法更加完整地确立了集团财务公司的性质、任务、功能,为集团财务公司与国际接轨奠定了理论基础。2004年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2006年的修订,明确了财务公司定位: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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