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外集团公司的差异与比较

中外集团公司的差异与比较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外,集团公司主要由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其联系的纽带是投资。在我国,集团公司属于《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营利法人一类,即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组建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我国《公司法》没有“集团公司”而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但实际上,从组织结构看,大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集团公司。

中外集团公司的差异与比较

集团公司,即企业集团公司,是企业为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企业团体法人。在企业集团孕育创建和向集团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对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概念、特征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随着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的逐步完善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各界对集团公司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初始阶段,理论界有各种看法。有的认为,集团公司是一种以大公司为核心,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领导体制,规模巨大、多角化经营,并按照总部确定的经营方针和统一管理进行重大业务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虽无产权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但在经济上则有一定联系的公司群体。有的认为,集团公司是当企业在进行产品研发、制造或销售过程中,为解决规模较大、人数众多、范围广泛、产品工序复杂等问题,便按照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形成的特点分成多个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并将这些部门隶属于一个企业,行政上归这个企业管辖的利益集团。在国外,集团公司主要由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其联系的纽带是投资。美国的集团公司是指由处于同一管理部门控制之下的若干家公司所组成的利益集团,权力核心通常是商业银行或相关机构。日本的集团公司主要是指由多数企业保持相互独立并相互持股组成,在融资关系、人员派遣、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紧密关系而协调行动的企业群体。德国的集团公司主要是指以一个大企业为核心,通过控股、持股控制一大批子公司、孙公司、关联公司而形成的财团,权力在居于企业核心部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手中,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派遣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以垂直控制的方式控制整个企业系统。

可见,集团公司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组成,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拥有庞大资产规模,管辖众多生产领域,形成以母子公司为主体(我国央企表现为以一级、二级企业为主体),母公司比较稳定控制或支配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机构,在许多方面表现出联合性、整体性的行为活动特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型企业法人。在我国,集团公司属于《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营利法人一类,即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组建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我国《公司法》没有“集团公司”而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但实际上,从组织结构看,大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集团公司。(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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