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党和国家对集团公司发展的新部署

党和国家对集团公司发展的新部署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做强做优做大做出特色集团公司,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引领集团公司迈入国际化新时代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部署和新决策。这对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减轻投资者负担、便利公司准入、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促进集团公司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4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6家中央企业开展首批“四项改革”试点。

党和国家对集团公司发展的新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做强做优做大做出特色集团公司,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引领集团公司迈入国际化新时代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部署和新决策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建立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的战略新思维。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指导意见》共分8章30条,从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全面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2016年7月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要素活力。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求,推进结构调整、创新发展、布局优化,使国有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带动作用。要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记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责任,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尽快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www.daowen.com)

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了经济立法步伐,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及集团公司的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了《公司法》,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组建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即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对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减轻投资者负担、便利公司准入、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促进集团公司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又如,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进一步明确了法人是依法组建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就法人组建的名称、机构、住所、条件、程序、财产或者经费等作了规定,特别是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的登记组建、营业执照、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职责进行详细规定,要求法人各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的这些规定,对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各种不同所有制的集团公司,进一步形成和完善集团公司科学治理体制和治理结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4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6家中央企业开展首批“四项改革”试点。2015年7月国务院组建由国资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保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多个部门组成的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决定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中央企业兼并重组、部分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十项改革试点”,力求以点带面、以点串线,形成经验复制推广。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重点工作,即“巩固加强一批、创新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

在发展和壮大民营企业集团公司方面,党中央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要解决好民营集团公司在内的民营企业融资难、市场准入、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减负降成本等问题。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营造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如在放开市场准入方面,我国政策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这些规定对推动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做大和促进民营集团公司不断发展壮大,支持民营企业掌握自主核心技术,培育壮大更多大型民营骨干企业集团公司,打造具有深厚技术、人才文化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百年老店”集团公司,无疑是极大的激励与鼓舞。2013年7月国务院公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这些都为民营企业集团公司发展壮大提供了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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