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无论是采用电子报关单,还是纸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今年港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完整、准确及有效地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我国的海关报关单见表9—1。
(一)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Pre—entry Number)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Customs Codes)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示例:某报关行2015年5月18日向上海吴淞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海关编号为:
表9—1 出口货物报单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进口口岸(Import Port)/出口口岸(Export Ports)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四位码)。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关区代码表》中只有直属海关关别和代码的,可以填报直属海关名称和代码。如:在太原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本栏目可填报“太原海关”,代码“0500”;如果有隶属海关关别和代码时,必须填报隶属海关关别和代码。如:在上海浦江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本栏目不得填报“上海海关”,代码“2200”,必须填报“上海浦江海关”+代码“2201”。
2.加工贸易货物,填报“加工贸易手册”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限定或指定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4.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5.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示例1:济南某单位从俄罗斯陆运进口汽车一批,在满洲里海关报关后,火车经哈尔滨、北京运至济南。其进口口岸应申报为“满洲里关”+代码“0600”。
示例2:秦皇岛造船厂进口一批油漆,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向天津新港海关(0202)申报进境。填制范例:进口口岸填报:新港海关(0202)
示例3:北京平谷某服装加工贸易企业,在北京海关朝阳办事处(关区代码0118)申报海运转关出口日本服装一批,由天津新港(关区代码0202)装船出境。
填制范例:该题所及货物,是在北京平谷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转关至天津新港海关出境的,因此,出口口岸应填报为:新港海关0202。
(四)备案号
备案号(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CP)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由海关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栏目为12位字符,其中第一位是标记代码(如表9—2所示)。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2.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3.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4.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5.加工贸易货物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6.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或免予填报。
7.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的货物,应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表9—2 备案号标记码
资料卡:备案号的常用标记码
B:表示使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的料件和出口加工产品。
C:表示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的料件出口加工产品。
Z:表示使用《征免税证明》进口的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设备物品。
D:表示使用《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进口的外商免费提供的用于加工贸易的不作价设备。
Y:原产地证书代码,仅表示联网管理的使用香港、澳门原产地证书适用CEPA的进口货物。
示例1:深圳某企业来料加工贸易生产的电子分色机,被北京某合资企业购买为投资设备(符合特定减免政策)。来料加工手册编号为:B10200305211,《征免税证明》编号为:
Z01008B01038,北京某合资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备案号应填报为:“Z01008B01038”。
示例2:中山某企业报关员持编号为C57205711700的加工贸易手册自行向中山海关(5720)报关。填制规范:C57205711700。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1.进口日期(Date of Import)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实际申报进境日期一致。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本栏目允许为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申报进口日期,或申报的进口日期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境日期不符的,应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为准。
2.出口日期(Date of Export)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3.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报关单“进(出)口日期”栏应填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示例1:山东某企业申报海运进口设备一批,该船2015年7月20日向青岛海关申报进境,在H2000通关系统中填报进口日期应是2015年07月20日。
示例2:秦皇岛造船厂进口一批油漆,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15年3月26日申报进境,则进口日期填报为:2015.03.26
(六)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The Reporting Date)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早于进口日期;出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晚于出口日期。
示例:上海某公司于2015年7月19日通过电子申报方式向上海浦江海关申报料件一批,因为错填报关单,海关告知删改单,7月21日浦江海关接受其电子申报。则其申报日期为2015年07月21日。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Business Units)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如表9—3所示)。
表9—3 经营单位编码结构
续表
第1~4位为行政区域代码,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为“4401”;广东省珠海市为“4404”;广东省其他未列明地区为“4490”。
第5位表示市内经济区域,例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44012”;中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为“44203”、中山市其他地区为“44209”。
第6位表示企业性质,例如:五矿(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32019129××”,厦门双×制衣有限公司(外资)为“35021416××”。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本栏目填报直接接收货物的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例如:北京市残联接受日本政府赠送的残疾人轮椅一批,由北京通达报关行代为申报进口。经营单位应填报“北京市残联”+“11009310××(临时经营单位代码)”。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本栏目填报代理方的中文名称及编码。例如:某省种畜进出口公司委托该省机械进出口公司进口设备一批,经营单位填报为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及代码。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本栏目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的
中文名称及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公司进口”。例如:北京宇都商贸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大连化工进出口公司与韩国签约,经营单位应填报为北京宇都商贸有限公司及其代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 大连化工进出口公司进口”。
4.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数为“8”的单位是只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
5.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
6.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的,经营单位应按执行合同的企业填报。例如,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统一签约,而由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则经营单位应为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示例1:北京某服装进出口公司承接一笔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北京顺义服装厂生产加工,其经营单位应为北京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及其单位编码。
示例2:北京中美合资电子有限公司(经营单位编码11083394××),委托北京机械进出口企业公司(经营单位编码11019100××),代为进口投资设备一批,由北京大宇报关行申报进口。
填制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投资设备的,“经营单位”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编码,该题所及货物,是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的投资设备,因此,经营单位应填报:北京中美合资电子有限公司11083394××。
(八)运输方式(Mode of Transport)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①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②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③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④无实际进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
⑤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填制规范:水路运输或2
运输工具名称(Means of Conveyance)
1.含义解析
运输工具名称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在纸质报关单中,“运输工具名称”栏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填报要求,一般需填报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本栏目的设置是出于海关监管的需要,所以,该栏目填报的内容必须与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的一致,以便海关核对。
2.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2)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运输方式 填报要求,填报在运输工具名称栏 正确地填写格式举例
江海运输2 船舶英文名称/航次号 DANUBHUM/913S
或船舶编号/航次号 或5101550125/013S
航空运输5 航班号NH0133
汽车运输4 在国内形式的车牌号/B03456/20060512
进出境日期粤
铁路运输3 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进出境日期
(1)提单中“VESSEL”表示船名,其后面跟的就是船名。
(2)提单中通常使用“VOYAGENO.”表示航次号。
(3)有些提单中将船名和航次写在一起。
注:此栏目填写的运输工具名称和航班号是装载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航次号。
填制规范:报关单中运输工具名称栏目应填写为“East Express28ED09”。
(十)提运单号(Lifting Odd Numbers)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江海运输: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如有分提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3”+分提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下划线)+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2.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
(1)进口
1)江海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本栏目为空。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江海运输:中转货物填报运单号;非中转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他地区免予填报。
示例:北京××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于2005年2月10日,采用H2000通关系统,直接向首都国际机场海关,申报空运进口药品检验试剂一批。该批货物的总运单号为CAB05026231,分运单号为:CAC052198。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应填报为:CAB05026231_CAC052198。
例:提单右上角有“B/LNO:MISC200000537”,则提运单号栏目应填写MISC200000537。
填制规范:MISC200000537。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Receiving Unit/Delivery Unit)
收货单位指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及其海关注册编码,无海关注册编码的,填报该企业的国家标准标识码。加工贸易中,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例:秦皇岛造船厂(海关注册编号1303911021)进口一批油漆。
填制规范:秦皇岛造船厂1303911021
(十二)贸易方式(Modes of Trade)
1.含义解析
贸易方式主要理解为,海关为了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督管理的综合需要而对进出口货物流通的做法和渠道设定的管理方式,也称监管方式。也可以理解为,海关为综合管理的需要而对进出口货物的分类。所谓综合管理的需要包括海关监管的需要、征税的需要、统计的需要,为了满足不同的需要设定有不同的贸易方式,这样就可以方便海关的监管、征税和统计。海关根据报关单上填写的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就能够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性质,明确监管要求。
海关发布有《监管方式代码表》,里面设定有现行的贸易方式共87个,每个贸易方式都有对应的代码。这87个贸易方式中绝大多数都是日常不经常用到的,而需要特别学习的是标上“*”号的8个贸易方式。这8个贸易方式占我国进出口贸易量的绝大部分,在报关员资格考试中,报关单部分所考内容也基本上是在这8个贸易方式范围内。因此,应该把学习的重点放在这几个贸易方式上。
重点的贸易方式介绍如下,要记住这些贸易方式的简称和代码。
(1)一般贸易0110
一般贸易0110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但海关另外设定贸易方式的单边进出口货物除外。
所谓单边进出口就是逐笔售定,即逐笔成交,买卖双方在付款和交货完成后不再有任何的关联。与之相对应的有代理、寄售、加工贸易、对销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等等。在海关管理中对许多的单边进出口贸易,海关出于监管、征税、统计的需要另外规定有贸易方式,他们就不属于一般贸易了。比如,享受国家特定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投资设备物品,虽然也是单边进口,但因为需要特别办理海关审批手续,享受减免税待遇,因此,海关另外设定有贸易方式。在87个贸易方式中,多数的监管方式都是针对特殊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对它们有特别的监管或统计的需要。这些特殊的货物有的需要特别批准,有的是保税、减免税,等等。而多数没有特别监管需求的货物,也不享受保税、特定减免税(有特例情况)的货物都是属于一般贸易。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贸易的货物都是照章征税的,在报关员资格考试的题目中尤其是这样,以往历年的考试中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的货物,对应征税形式都是照章征税,但也应该掌握几种特殊情形。
特别解释:
第一,一般情形
符合一般贸易定义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这类货物无须办理进出境前的海关备案手续,进口时照章征税,进口放行后立即结关,也无须海关后续的监管。对于一般情形下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海关都是照章征税,其对应的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征免性质和征免方式都是报关单要填制的栏目,其含义后文中会讲到。
第二,易混淆的情形
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进口料件。进口的料件是供加工内销产品的,不属于加工贸易,不是保税料件。不是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物品,不享受特定减免税待遇,没有前期备案手续,也无须后续监管,所以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外商投资企业这种情形下进口的料件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而对应的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
②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
这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非加工贸易下出口的产品,因此贸易方式属于一般贸易。其对应的征免性质要看企业的经济类型,根据企业类型对应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而征免方式都是照章征税。
第三,特殊情形
某些特定减免税货物,符合海关设定的贸易方式一般贸易的定义(单边进口),而且海关并没有为这些特定减免税货物设定专门的贸易方式,因此,他们的贸易方式仍然是“一般贸易”。但因为是特定减免税货物,所以需要有进口前的前期备案手续和进口后的后续管理。这些特定减免税货物主要包括:
①科教用品:科研机构、学校进口为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货物。属于按特定减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必须是经过事先批准在海关备案并取得《征免税证明》的。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科教用品”,征免方式是“全免”。
②鼓励项目(内资企业适用):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但不是外投资企业)的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必须是经过事先批准在海关备案并取得《征免税证明》的。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鼓励项目”,征免方式是“全免”。
③自有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上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上述三种情形下进口的货物,都必须事先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向海关备案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报关时报关单备案号栏目要填写标记代码为Z的《征免税》编号,免税贸易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还有残疾人用品、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等都属类似情形。
(2)来料加工0214
来料加工0214全称是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是针对经海关批准并核发手册的一种加工贸易形式下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产品而设定的贸易方式。这种加工贸易方式的特点是加工所使用料件由境外企业免费提供,我国经营此加工贸易的单位不需向外方付进口料件的费用。经营单位只收取加工费,加工的产品出口交外方处置。海关对这样加工贸易形式发放标记码为B的《加工贸易手册》,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时都是免税的。报关时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填写“来料加工”或“0214”。其对应的征免性质为“进料加工”,征免方式为“全免”,备案号栏目要填写加工贸易手册的编号(编号第一位标记码是B)。
(3)进料对口0615
进料对口0615是为另一种形式的加工贸易而设定的监管方式。进料对口和来料加工不同的是,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自主从国外购买料件,加工后的产品自行销售给国外。海关对这样加工贸易形式发放标记码为C的手册,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时都是免税的,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填写“进料对口”或“0615”。
在以前的海关管理中,进料加工分成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管理,但现在已不再实施进料非对口管理,因此,进料非对口的贸易方式已不再使用。凡是经海关批准进料加工的加工贸易,海关一律以进料对口管理,进口料件全额保税,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都填写“进料对口”或“0615”。其对应的征免性质为“进料加工”,征免方式为“全免”。
(4)进料深加工0654
进料深加工0654就是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有关概念和含义请看一下教材报关程序的内容。进料深加工没有对应的征免性质,也就是征免性质栏免填。
(5)不作价设备0320
不作价设备0320专用于加工贸易的设备,由外方免费提供。由于是外方免费提供,经海关批准享受特定减免税待遇,但使用手册管理。海关发放标记代码为D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进口报关时免税。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填写“不作价设备”或“0320”。而备案号栏目需填写《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编号,征免性质填“加工设备”,征免方式填“全免”。
(6)合资合作设备2025
合资合作设备202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属于投资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对于属于减免税的货物,海关发放标记代码为Z的《征免税证明》,进口时免税,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填写“合资合作设备”或“2025”。报关时要提供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写征免税证明的编号,征免性质是“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和企业的经济类型相对应)。
相关概念:
中外合资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企业:是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按投入资本的比例来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后者是根据合同确定。
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就是外商独资企业。
投资总额: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开办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企业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经过我国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其项目的确认、可行性以及投资总额都要经过审批。
(7)外资设备物品2225
外资设备物品2225含义同上面的合资合作设备,只是进口的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外商独资企业特定减免税下进口的设备物品是免许可证的,因此,单独设置了贸易方式。对于此类减免税海关发放标记代码为Z的《征免税证明》,进口时免税,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填写“外资设备物品”或“2225”。报关时要提供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写征免税证明的编号,征免性质是“外资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而概念“外资企业”是专指外商独资企业,需要根据资料提供的经营单位编码的第6位来确定贸易方式的填写。在提供首位是Z的《征免税证明》编号的情况下,如果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是“2”或“3”的,则贸易方式应该填“合资合作设备”,如果第6位是“4”,则贸易方式应该填“外资设备物品”。
(8)货样广告品A3010
货样广告品A3010有经营权单位就是指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包括临时取得的)。除了符合法定减免税的情形(见教材进出口税内容中的法定减免税)外,教材中并没有货样广告品的报关程序和征税的内容,所以只需掌握这个贸易方式是怎么回事及其代码即可。
(9)无代价抵偿3100
无代价抵偿3100是指进口货物经海关征税或免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缺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概念应该结合教材上报关程序部分中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的内容学习。贸易方式为“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属于法定减免税(见《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4条),进出口时免税,征免性质对应其他法定,征免方式为“全免”。
2.填报要求
(1)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因为只填代码也是正确的,所以,一定要记住标有“*”号的贸易方式代码。重点是0110、0214、0615、2025、2225。
(2)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如果一票货物中一部分货物适用一种贸易方式,另一部门适用另外的贸易方式,则应该分别填制报关单申报。
(3)加工贸易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①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使用加工贸易手册是指已在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如果是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则贸易方式应该填“进料对口”。如果使用的是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则贸易方式填写“来料加工”。
②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的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有关这两种情况在含义解析中对一般贸易的解释已有过说明。
③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进料料件内销(0644)”,相关联的还有“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其含义在备案号栏目中讲过),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成品减免(0345)”或“进料成品减免(0744)”。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的,分别按不同贸易方式填报“来料成品退运”(4400)或“进料成品退运”(4600)。
3.信息的查找与确定
贸易方式栏目的填写需要分析判断,判断的依据就是各种贸易方式的定义。在定义的基础上,某些贸易方式可以根据备案文件和企业类型来判断。另外,贸易方式栏目和备案号、征免性质、征免方式、用途栏目有对应的关系。在征免性质栏目的内容中会给出这几个栏目内容的逻辑关系表,考生要多加熟悉与掌握。在考试中判断贸易方式依据的信息主要是考试题目中的文字说明资料。
(1)如果备案号以“B”开头,则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例如,“所申报商品位列B52084400153号加工贸易手册……”则贸易方式应该填“来料加工”或“0214”。
(2)如果备案号以“C”开头,则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例如,“万威微型电机大连有限公司持C09033401543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第一项塑料垫圈”,备案号首位字母C表示的是进料加工,因此贸易方式栏应填“进料对口”或“0615”。
(3)如果备案号以“Z”开头,则需仔细看资料中描述的是否是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若是,再根据经营单位编码的第6位判断企业性质。编码第6位是“2”或“3”,则贸易方式应该填“合资合作设备”,如果第6位是“4”,则贸易方式应该填“外资设备物品”。
例如,“天津华×勘测服务有限公司(129722××××)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泥浆泵,向海关申请取得Z02024A50706号征免税证明。泥浆泵随其他设备同批进口,单独向海关做出申报”。
(4)如果备案号以“D”开头,则贸易方式为“不作价设备”。
4.文字说明资料中没有备案号信息或者不能根据备案号判断的情形
(1)资料中没有备案号的信息,就需要仔细研读对进出口情况的说明。根据描述来确定符合哪一个贸易方式的定义。
例1:1995年的报关单填制题:“中国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口一批热拔合金无缝钢管(属法定检验检疫、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委托辽宁抚顺锅×厂有限责任公司制造出口锅炉。辽宁龙×国际货运公司持经营单位登记手册和相关单证向大连大窑海关申报进口”。虽然题目中没有给出备案号,但说明中提到“订购……制造出口……”并特别有提到“持经营单位登记手册和相关单证向大连大窑海关申报进口”,经营单位登记手册只有加工贸易情况下才有。因此,可以确定申报的商品是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而根据“订购”可以排除是来料加工,因此,它是进料加工,那么,贸易方式栏应该填“进料对口”或“9615”。
需要说明的是,从1995年开始,所有的加工贸易手册的名称统一使用“加工贸易手册”,不再有过去的“登记”字样。
例2:2004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题,“中外合资沈阳贝×钢帘有限公司(210123××××)使用自有资金,委托上海新×五矿贸易公司(310591××××)进口镀黄铜钢丝”。
题目中没有给出备案号,也没有提到加工贸易应有的情形,并且使用的是自有资金而不
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因此,可以确定该商品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应该填“一般贸易”或“0110”。
即使该进口货物是经批准享受特定减税的货物,但因为是使用自有资金进口,贸易方式也应该为一般贸易。
(2)如果题目中给出的备案号以“Y”开头,只能说明该进口货物是享受CEPA香港或澳门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只是在税率上享受相关的税率,不足以确定其贸易方式。贸易方式的确定仍然要根据各种贸易方式的定义来判断。一般使用原产地证书享受CEPA香港或澳门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不会是加工贸易货物也不会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多数情况下的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
①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的主要掌握针对教材第三章报关程序中的三种监管方式:一般进出口货物:一般贸易0110。
②加工贸易货物:进料对口0615;来料加工0214。
③特定减免税货物:合资合作设备2025;外资设备物品2225。
④注意: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而货物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情形,就是介绍一般贸易含义中的几种特殊情况,分别是属于科教用品、自有资金、内资鼓励项目的情形。
例:中外合资沈阳沈×市有限公司(210123××××)使用自有资金,委托上海新元五矿贸易公司(310591××××)进口黄钢钢丝。
填制规范:题目中没有给出备案号,也没有提到加工贸易应有的情形,并且使用的是自有资金而不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因此,可以确定该商品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应该填“一般贸易”或“0110”。
(十三)征免性质(From Nature)
1.含义解析
征免性质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加工贸易货物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征免性质代码由三位数组成,第一位数表示类别,第二、三位数表示该类别减免税项目的顺序号。
征免性质分为法定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其他减免税和暂定税率五部分。其中特定减免税又分为按地区和用途、贸易性质、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的税收政策四类。
《征免性质代码表》中以代码首位作为标记将征免性质分为如下几大类:
(1)法定征税
代码首位是“1”,具体的征免性质名称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简称一般征税,代码101。法定征税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进出口货物。
(2)法定减免税
代码首位是“2”,具体的征免性质主要有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简称其他法定,代码299。法定减免税是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除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外的其他实行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部分进出口货物。适用范围:
1)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除个别照章征税的外,适用贸易方式“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其他法定”)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如果适用贸易方式“货样广告品A”的货物符合无商业价值的条件,其征免性质就是“其他法定”)
4)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
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8)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0)暂时进出口货物;
11)出料加工项下的出口料件及复进口的成品;
12)进出境的修理物品;
13)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14)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
15)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进口货物(如按租金、修理费征税的进口货物)。
属于法定减免税的还有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简称无偿援助,代码201。
(3)特定减免税
特定区域,代码首位是“3”,具体有:特定地区301,保税区307,其他地区300。
特定用途,代码首位是“4”,主要有:科教用品401,残疾人413,还有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基础设施、远洋渔业、国产化。
特定的贸易性质,代码首位是“5”,具体有:加工设备501,来料加工502,进料加工503,边境小额。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按海关管理属于保税货物,但在填写报关单时暂按免税对待(不在报关的环节缴纳税款)。
特定企业,代码首位是“6”或“7”,主要有: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其他还有海上石油、陆地石油、贷款项目、贷款中标。
(4)其他减免税
代码首位是“8”的救灾捐赠801,以及国批减免898,代码首位是“0”包括内部暂定008,例外减免999。
2.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2)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仅填代码也正确,所以教材中标注“*”号的代码要背下来。
(3)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进口报关单主要贸易方式、备案号与征免性质的逻辑关系对应表见9—4。
表9—4 进口报关单主要贸易方式、备案号与征免性质的逻辑关系对应表
续表
注:国家公布有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该目录下的商品即使是在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的贸易方式下进口也不予免税,而是一般征税。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征免性质还是要使用,见表9—5,仍然要掌握。
表9—5 出口报关单主要贸易方式、备案号与征免性质的逻辑关系对应表
上述两个逻辑关系表格中个别的贸易方式与征免性质不是必然的对应关系,会有特例。
但特例的情况几乎不会在考试中出现,所以在这里忽略它。
(4)根据所确定的贸易方式结合上面的两个表格确定征免性质。比如试题中一批进口料件根据题目的描述可以确定其贸易方式是“进料对口”,则可以确定该批货物报关单上的征免性质应该填“进料加工”或“503”。因为贸易方式进料对口对应的征免性质只有进料加工。
同样有一一对应关系的还有:来料加工—来料加工;不作价设备—加工设备;无代价抵
偿—其他法定。贸易方式是“合资合作设备”的进口货物,其征免性质一般情况下就是“鼓励项目”,实际工作很少用到,还有征免性质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一般征税”的情形。贸易方式是“外资设备物品”的进口货物,其征免性质一般情况下也是“鼓励项目”,是“外资企业”和“一般征税”的情况也很少。
(5)无论进出口,都可以根据所给文字说明资料中备案文件首位字母判断。手册是C字头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0615的货物,征免性质就应填“进料加工503”。即使题目中没有明确给出备案文件,只要能够确定贸易方式是进料对口,征免性质就是进料加工。手册是B字头的,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0214的货物,征免性质就应该填“来料加工502”。同样即使题目中没有明确给出备案文件,只要能够确定贸易方式是来料加工,征免性质就是来料加工。
(6)如果资料所给备案文件是B字头的《征免税证明》的编号,则需进一步根据对进口货物的描述,判断是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还是一般贸易(要根据征免税证明中的征免性质判断或者根据“投资总额内”字样及经营单位编码判断)。
(7)出口货物不使用手册的情况下,贸易方式多为一般贸易。再根据经营单位编码确定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生产的产品出口。此情况下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的征免性质不同。
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是“2”:征免性质填“中外合作”;
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是“3”:征免性质填“中外合资”;
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是“4”:征免性质填“外资企业”。
(十四)征税比例/结汇方式(Tax Rate/Foreign Exchange)
1.征税比例
仅用于原“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代码0715)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现该栏目不需填报。
2.结汇方式
(1)含义解析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或英文缩写。
(2)填报要求
结汇方式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缩写或代码。
(3)信息的查找与确定
结汇方式通常体现在发票或装箱单中,如:
1)“PAYMENT:”、“PAYMENTTERM:”、“PAIDBY:”后面跟有结汇方式名称或者缩写。
2)还有的在备注栏中表明,如,REMARKS:T/T(表示电汇)。
3)有信用证号(L/CNO.:)的都说明结汇方式是信用证。
4)还有的用文字叙述,例如,“L/CNO.: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表示承兑交单)。
表9—6 结汇方式代码表
(十五)许可证号(License Number)
(1)含义解析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指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许可证号的编号格式是:××—××—××××××。第一、二位代表年份,第三、四代表发证机关(AA代表商务部许可证事务局发的证,ABAC代表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0102代表地方发证),后六位为顺序号。
(2)填报要求
将许可证号照抄填写在许可证号栏。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此栏目填报不得为空,不需要许可证的商品免填(可为空)。例如:“该批货物已申领监管证件代码为编号为06—AA”,则根据代码为4可判断为许可证,许可证专栏填存如:“××公司持06—AB—100256号出口许可证报关”则许可证专栏填:06—AB—100256请注意这里填报的是“许可证”而非“许可证件”的编号,《监管证件代码表》中的代码为l、4.x、M、y的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表》中除代码为l、4.x、u、y的监管证件都属于其他“许可证件”,其代码和编号应填在“随附单据”栏,不能填在许可证号栏。尤其要特别提出注意的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填在随附单据栏。
例:许可证编号为06—AA—101888 填制规范:06—AA—101888
(十六)起运国(地区)(Country of Origin)
(1)含义解析
起运国(地区)是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通过含义可知道,如果是直接运输的进口货物就以起始装运发出的国家(地区)为起运国(地区)。对于中转运输货物,如果我国与发生中转地所在的国家(地区)发生的交易,则中转地所在的国家(地区)为起运国(地区)。在没有发生中转的情况下,不管与哪个国家(地区)发生的交易,货物起始装运发出的国家(地区)为起运国(地区)。没有发生中转的货物可称为“直接运抵货物”。
例如:我国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购买的货物在新加坡装船运到我国上海港。则起运地为新加坡。
再如:我国某公司向瑞士某公司购买的货物在新加坡装船运到我国上海港。则起运地为新加坡。
第二个例子中的情形在国际贸易中是很常见的,也就是一个国家(地区)的商家向另一个国家(地区)的商家购买的货物很可能运自第三个国家(地区)。
①当货物发生中转时,如果我国是向中转地国家(地区)的商家买进的货物(即与中转地所在的国家(地区)发生交易),则中转地所在的国家(地区)为起运国(地区)。
例如:我国某公司向韩国公司购买的货物,在新加坡装船运到韩国后卸下又换另外一条船装运送抵上海。则起运地为韩国。
说明:这种运输情形的货物被称为“中转货物”,换装运输工具的港口称为“中转地”(或中转港)。而因为我国的公司是与中转地国家(地区)的商家发生的商业交易,因此按规定中转地所在的国家(地区)就是起运国(地区)。
再如:我国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购买的货物,在新加坡装船运到香港后却下又换另外一条船装运运抵上海。这时起运地为新加坡。因为货物是我国向新加坡的商家购买的,并不是向中转地的商家购买的。
②中转:是指货物由运输工具从一个地方装运发出后没有直接运往目的地而是中途卸下,再换装另外的运输工具运到目的地。
③发生商业交易或者发生商业行为:通常是指发生了买卖关系,也包括租赁、赠送等。开出发票的商家就可以被认为是与我国发生该货物商业行为的商家。比如:进口货物的发票是韩国一家公司开出的,就可认为我们是与韩国这家公司发生的商业行为。如果货物是从第三国(地区)起运在韩国发生中转,就可以认定韩国是起运地区。
(2)填报要求
根据实际发生按海关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如表9—7所示)中的国别(地区)的中文名称或代码填写。《国别(地区)代码表》中的代码和《币制代码表》中的代码基本一致。
表9—7 国别(地区)代码表
特别注意应该严格按《国别(地区)代码表》中的名称填写,例如:起运地区是台湾的话要填写“台澎金马关税区”,不能填写“台湾”或“中国台湾”。
(3)信息的确定与查找
①起运目的信息一般出现在提单中及其他单证。无提单的情形需多留意发票。
②直接运输的货物,提单中的“Place of Receipt”后面跟的是起运地,根据起运地判断起运国(地区)。
对于多式联运,发货地或收货地的国家(地区)为起运国(地区),如:我国购自瑞士产品,由瑞士苏黎世运至德国汉堡装船再运往上海,此时,“Porto Loading HUMBURG”仅是装船港口(装货港),而“Place of Receipt:ZURICH”所指的收货地苏黎世才是货物起始发出的地点,所以瑞士为起运国(在不是与德国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对于非多式联运单据,提单中的收货地所在的国家(地区)可能还不够确定为起运国(地区),还需要根据其他单证中的信息进一步的查找。
例如,提单上显示:Place of Receipt ANTWER—CY,Port of Loading ANTWER。收货地和装货港都是安特卫普(比利时港)。但在发票中确有“Dispatch Station Duseldorf,Germany”,这表明发货地是德国的杜塞尔多夫。如果发票开出的公司是在德国杜塞尔多夫的一家公司而不是比利时的公司,那么该报关单上的起运国(地区)应该填德国或304。由于经常需要根据港口名称判断起运国(地区),所以也需要记住名称及其所属国家(地区)。
3)中转货物:首先要判断是否发生中转,其次判断是否与中转地所在的国家发生了商业行为。
①中转判断:所给单证中有VIA.Port of Transhipment、Trans—ship、In Transit To字样都表示发生了中转。如果VIA出现在发票、装箱单货、原产地证中,.VIA后面的港口就是中转港。
例如:单证中有如下描述“SHIPPED:From TOKYO to SHANGHAI Via HONGKONG”则说明货物在中国香港发生了中转。
提单中的卸货港如果是外国港口而不是我国港口则说明该提单是头程提单,货物发生了中转。见“运输工具名称”栏目中给出的例子,其提单有“Port of Discharge BUSAN”表示在釜山卸货,并在货名栏给出了二程船的信息“2NDVESSEL:M/VCOSCOBUSAN/028N,”,这充分说明了是在韩国发生了中转。
②商业行为发生的判断:哪个国家(地区)的公司开出的发票就是与哪个国家(地区)发生的商业行为。发票的出票人或者签发人一般就是出口人(与我国发生买卖关系的商家)。在发票中一般有两方显示出票人的信息,一是发票的正上方或者右上方,二是最下方出票人签章的地方。通常上方不但有出票人的名称还会有地址信息。而发票下方一般只有出票人的名称,但有时也会出现大致的地址信息,如发票下方Signed by ABC(Korea)Ltd.说明是与韩国ABC公司发生的交易,因货物在韩国发生中转,因此起运为韩国。
另外多数情况下发票的出票人(与我国商家发生交易的商家)也是货物的发货人,而发货人的地址信息都会在提单中的Shipper或CONSIGNOR栏中体现。如果发票中出票人的名称提单上发货人(shipper)名称一致,则可根据提单中发货人的地址确定其所在的国家(地区)。
(十七)运抵国(地区)(Destination Country)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国家(地区)。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运抵国(地区)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运抵国(地区)填报。其含义的理解与起运国类似,只是一个是进口,一个是出口,一个是起运发出货物的国家(地区),一个是运抵发往的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本栏目的填报要求和起运国(地区)相同,请参照学习。
上述起运国(地区)栏目的确定,多数情况是在有提单的情况下,少数情况是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来确定的。(www.daowen.com)
(1)直接运抵的货物发票或装箱单使用:shipped:From×××To×××,或者From×××To×××,via后面的港口或地点所在的国家(地区)为运抵国(地区)。个别有用Port of Discharge、Port of Delivery、Port of Destination对应的港口或地点所在的国家(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2)中转货物在发票或装箱单中如果有SHIPPED:From×××Via×××To×××,Via后面的港口为中转港。
例如: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经日本(国别代码116)转机,从美国(国别代码502)空运进口汽车零件一批。
填制规范:由于该批货物只在日本中转,没有发生商业买卖关系,所以起运国为美国或502。
例如:厦门某进口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约进口200台日本产本田轿车,从东京起运经韩国中转运抵厦门。
填制规范:虽然该货物在日本起运,但在中转地韩国发生了商业关系,所以起运地区为韩国或133。
例如:厦门某进口贸易公司,出售给日本(国别代码116)某公司仪器一批。后来得知该公司又将这批仪器转卖给美国(国别代码502)某公司。
填制规范:该题所涉及出口货物是直接由中国输往日本的。日本收货人收货后,又将该批货物卖给其他国家的行为,与本国贸易合同无任何关系。因此运抵国应填报日本或116。
(十八)装货港(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直接运抵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就是装货港。而中转的情形实际就是在中转港再次装上运输工具驶入我国,因此发生中转时中转港是装货港。本栏目应填报装货港的中文名称。
(1)直接运输的货物,实际装货的港口就是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也即应填报的装货港。
(2)货物在运输途中只要换装了运输工具(无论是否发生商业行为,装运港都发生了改变),中转港(换装运输工具的港口)应确定为装运港。装运港与发生中转有关,而与是否发生商业行为没有关系。
(3)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此处填写不能少“境内”两字。
直接运抵或货物装货港在提单中通常出现在Port of Loading栏目内,或者Shipped:From×××To×××,From×××To×××,From后面跟的地点为装货港。或者Port of Shipment,Air Port of Departure(空运单上)后面跟的地点也为装货港。
发生中转时,中转港就是装货港。
如在“运输工具名称”栏目中的“信息的查找与确定”下给出的例子,其提单有“Port of DischargeHONGKONG”表示在香港卸货,并在货名栏给出了二程船的信息“2nd VESSEIM/VCOSCOHONGKONGV.028N”。这充分说明了是在香港发生了中转。因此这份报关单的装货港栏目应填:中国香港。
判断是否发生中转以及确定中转港的方法请看前面“起运国(地区)”的相关内容。起运国和装货港之间有着一定的逻辑关系,弄清楚直接运输和中转状况下起运国和装货港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于掌握如何填写这两个栏目会有很大的帮助。
(十九)指运港(Port of Destination)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指运港不受中转影响。填报指运港的中文名称,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1)对于直接运抵货物,货物直接运抵的港口为指运港。
(2)对于中转货物,指运港仍然是最后运抵的港口,不受中转的影响。
(3)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此处填写不能少“境内”两字。
指运港的信息在发票与装箱单中的用词和表示方式与运抵国一致,请参照运抵国中的例子学习,但必须注意指运港不受中转影响,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最主要的就是指运港的填报不受中转的影响。即使发生中转,指运港仍然要填写最终运抵的港口。
例:北京某合资企业经海关同意,将原从日本横滨港(港口航线代码1354)海运进口的投资设备,转为内销。
填制规范:以上所及货物,是加工贸易企业转内销的投资设备,在补办进口手续时,该投资设备并没有实际进境。因此装货港应填报:中国境内或142。
(二十)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Domestic Destination/Domestic Supply)
1.含义解析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仅在进口报关单中填写),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栏目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国家统计需要,国家要掌握进出口货物在国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地以及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初始发货地。
2.填报要求
(1)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代码的含义与经营单位代码前5位相同。由于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多为收货单位或发货单位所在地,这样就可以根据收货单位或发货单位的海关编码前5位来确认或填报该栏目。
(2)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要填报具体的行政区域。因为地区名称可以用代码替代,而经营单位代码前5位的含义表达到行政区域的经济区划,所以行政区域也要表达到这一级。
例如:境内目的地及收货单位为“中外合资沈阳贝×钢帘有限公司(210123××××)”所在地。境内目的地要填报的具体的行政区域也就是沈阳贝×钢帘有限公司海关编码前5位表达的含义,而编码前5位21012含义是前2位“21”表示辽宁,3,4位“01”表示沈阳,第5位“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境内目的地应填写: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而不能仅填写辽宁沈阳或沈阳(不够具体)。
境内目的地的填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一般情况下委托单位也就是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最终消费使用的单位,故其所在地为境内目的地。
②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并不是受委托进口的,因此它本身就是货物的最终消费使用的单位。故其所在地为境内目的地。
③如难以确定进口货物的消费、使用单位,应以预知的进口货物最终运抵地区为准。
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的填写要根据文字说明资料判断。
(1)自行进出口的情形:自行进出口的企业本身就是最终的使用单位或者是生产单位,因此自行进出口的单位所在地就是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而且在自行进出口的情形下,进出口的企业就是经营单位,它们都有海关的编码,因此可以根据编码的前5位填写或者判断出填写地区名称。
例如:
“大连机×设备进出口公司(2102910×××)”进口一批电视机零件,其中发票第1项商品对应手册第23项料件,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发票第2~4项为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03年8月12日申报进境。
材料中没有提到任何其他的单位,属于自行进出口。进口单位大连机×设备进出口公司根据其名称可以确定企业是在大连,而根据其经营单位编码前5位21029中的第5位“9”的含义是其他地区,可以确定境内目的地栏目应该填写:“辽宁大连其他”。仅填写“辽宁大连”是错误的。
例如:
“上海××丝袜有限公司(311093××)采用国产原料生产袜品凭319403360号外汇核销单出出。”
题目清楚地表达了上海××丝袜有限公司是生产单位也是出口单位,也就是自行出口的情形。因此出口报关单境内货源地应填写上海××丝袜有限公司所在地区的名称或代码,因为报关员无法仅根据编码前5位31109确定地区名称(资料不足,实际工作可以查询《国内地区代码表》来确定),所以境内货源地可填写:31109,因为允许仅填写代码。
(2)委托进出口的情形:委托进出口通常委托单位就是最终消费使用的单位或者生产单位,因此在没有更明确的最终使用地、消费地或者生产地的情况下,委托单位所在地就是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
例如:
“广州轻工机×进出口公司(440191××××)受广州粤×服装有限公司(440123××××)委托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服装加工设备。货物于××××年×月×日运抵口岸,次日委托广州鸿发报关公司持编号为z×××××××××××的征免税证明向海关报关”。
题目中的广州粤×服装有限公司(440123××××)是委托方,并且进D的是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设备,因此该委托单位就是该进口设备最终使用单位,因此境内目的地应填该委托单位的所在地区的名称。从该单位名称中可知该单位位于广州市,而其经营单位编码第5位的含义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境内目的地栏目应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直接填写:44012。
(二十一)批准文号(Approval Number)
批准文号是指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进口报关单此栏目不填),批准文号栏专门用于填写外汇核销单编号,是为实施国家外汇管理,保证海关有效监管而设置的栏目。涉及出口收汇的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报关时必须提供外汇核销单,以便海关签注监管。出口报关单直接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不涉及出口收汇,此栏目可以不填。
例如:“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No.21/0000732,则批准文号填报21/0000732。
(二十二)成交方式(Transaction Mode)
成交方式就是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术语,可以理解为买卖双方就成交的商品在价格构成、责任、费用风险的分担,交货方式上的约定。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有6种成交方式,但除了下表中的3个外其余的极少使用,故只需记住下表的成交方式及其代码,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名称或代码。
由于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只有3种成交方式可供选择填报,所以这3个贸易方式不完全等同于国际贸易中术语的概念,它适用于所有的运输方式,比如FAS在国际贸易中只适用于江海运输,而空运要使用FCA。但在报关单填制时,实际成交使用的贸易术语也要填写FOB。对于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实际成交方式是:CIP、CPT、FCA的应转换成《成交方式代码表》中的成交方式后填报,转换的对应关系如表9—8所示(按价格构成因素来对应,即以是否包括运保费来对应)。
表9—8 成交方式代码表1
成交方式是报关单填制的一个重要栏目,而且它还和运费、保费栏目的填制有关联。因此一定要在所给的单证中清楚地确定成交方式是什么。一般成交方式出现在发票中,也有个别的在装箱单中给出。成交方式多数出现在发票的价格条款中,多以“CIF”、“FOB”、“CFR”、“C&F”或“CANDF”、“CIP”、“CPT”、“FCA”字样后面跟地点出现。例如:出现在总价栏内,在AMOUNT下写有“CIFSHANGHAI”或“CIPBEHING”,这2种情况成交方式栏都应该填写:CIF或1。
再如:也有可能出现在发票的单价栏内,在“UNITPRICE”下写有“FOBLOSANGELES”或“CFRDALIAN”。在某些发票中成交方式会出现在货物名称栏中。如在“Description of Merchandise”栏内写有“Price Terms:CFRSHANGGHAICHINA”(价格术语或条款:CFR中国上海),或者“ATUSD459/DRUMFOBDALIAN”(每桶459美元FOB大连)。则成交方式应填:CFR或2。也有出现在发票的首文部分的,如在“Price Condition”后面写有“CIF Dalian,P.R.China”表示价格条件是CIF中国大连。成交方式栏应该填:CIF或l。
从上面几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不管成交方式出现在什么位置上熟悉贸易术语就很容易能够找到它。
报关员应做到:
(1)在英文单证中查找成交方式并正确填写。
(2)将成交方式代码表中没有的实际成交方式转换成对应代码表中的成交方式。(给出的实际成交方式代码表中没有,需要填写代码表中与之对应的成交方式,因此报关员应该熟悉前面给出的对应表格)。
(3)对成交方式的代码熟练掌握(报关员应熟记三种成交方式及对应的代码,如表9—9所示)。
表9—9 成交方式代码表2
(二十三)运费(Freight)
运费是指进出口货物从始发地至目的地的国际运输所付的各种费用。
该栏目的设置与填写主要是为了海关确定计算完税价之用。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的时候,进口货完税价格要计入运抵我国港口前的国际段的运费,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包括国际段的运费。而进出口双方实际成交的价格中可能包含也可能不包含运费,因此就需要根据海关审价办法计入或者扣除相关费用,因此该栏目填写的运费就是为了海关计算完税价格时扣除或者计入之用。上述各种费用是指这里填写的运费是针对广义上的运费,它包括已计入运费的搬运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也包括运保费合并计算时的保险费。
(1)进口货物: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中不包含国际段的运费。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该记入国际段的运保费,如果成交价格没有包括运费就应该在本栏目另外填写,以便海关计入。而如果成交价格已包含了国际段的运费,此栏目不必再填写运费。成交价格中是否包含国际段的运费从成交方式中可以判断,因此可以根据成交方式确定本栏目是否需要填写。给出成交方式与运费填写与否的对应表格如表9—10所示。
表9—10 成交方式与运费对应表1
(2)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中已包含的国际段的运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该扣除国际段的运保费,如果成交价格包括运费就应该在本栏目另外填写,以便海关扣除。而如果成交价格不包含国际段的运费此栏目不必再填写运费。同样给出表9—11。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例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24美元的运费单价为502/24/2,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表9—10 成交方式与运费对应表1
(二十四)保费(Premium)
保费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进出口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
进口货物: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中不包含的国际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该记入保险费,如果成交价格没有包括保险费就应该在本栏目另外填写,以便海关计入。而如果成交价格已包含了保险费此栏目不必再填写。成交价格中是否包含国际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从成交方式中可以判断,因此可以根据成交方式确定本栏目是否需要填写。给出成交方式与保险费填写与否的对应表格如下:
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中已包含的国际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该扣除国际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如果成交价格包括保险费就应该在本栏目中另外填写,以便海关扣除,而如果成交价格不包含保险费此栏目不必再填写。
填写形式:本栏目可按保险费总价和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保险费没有按单价计费的),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填报的形式与运费的填报类似,请参考学习。
例如: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运费率的标记不体现,免填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不填在保险费栏。
(1)首先要查看成交方式,再根据是进口和出口来判断是否需要填写运费。判断的依据就是填报要求中的2个表格。
(2)确定应该填写后再在题目中查找运费的信息。运费的信息一般在文字说明资料中给出或者在英文单证中给出。
比如,在说明资料中写有“保险费:USD200”这表明保险费的总价是200美元,则保险费栏应该填写:502/900/3。再如,在说明资料中写有“保险费率:2.7%”。报关单上的杂费栏目,专为海关征税而设立。所以,此处杂费特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中征税的,或包含在成交价格中,但计算完税价格时应扣除的不予征税费用。
例如:3‰的保险费填报0.3,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五)杂费
就是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需要考虑的调整因素。设置和填报此栏就是为了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在成交价格中加上或者扣除相关费用。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1)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
(2)填报形式: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运费率的标记不体现,免税。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杂费率,填报为“-1”。
(3)杂费总价:填报杂费币值代码+“/”+杂费总价的数值+“/”+杂费总价标记,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此外,“THC费”,英文全称为“Terminal Handling Charge”,即“港口操作费用”,是2002年1月15日由国际航运协会统一制订的用于补偿承运人且独立于运保费之外,强制性地向收发货人征收的一种运输附加费。“THC费”实质上是一种海上运输附加费,应当计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中,在本栏填报。
无杂费时,本栏免予填报。
例: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十六)合同协议号(Contract Number)
合同协议号就是买卖双方就买卖的商品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的编号。应注意不是发票的编号,合同、协议号一般在发票、装箱单、提单中以英文表示“Contract NO”、“Order NO”、“Confirmation NO”、“Sale Confirmation NO”、“S/C NO(Sale Contract)Purchase OrderNOP/ONO”等表示。
例如:Contract NO:00XFFG—7801KR,则栏目写成:00XFFG—7801KR
Contract NO:ABS—1005,填制规范:ABS—1005
(二十七)件数(Number)
件数是指按包装种类计数货物的数量。对该含义的理解应该结合包装种类。
这里的数量不同于买卖双方成交的数量,而是指货物运输包装下的数量,比如某公司以每双10美元的价格出口皮鞋640双,每双鞋都装入一个纸盒中,而每16双鞋装入一个大纸箱中,共计装有40个纸箱。然后装入集装箱发运。则640双是买卖双方成交的数量,作为计算成交数量和价格的单位。大纸箱是为了运输方便而使用的包装,它的数量是40个纸箱,那么40就是件数。
本栏目填报有外包装货物的实际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舱单中记录的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这种情况一般是指装入集装箱内的货物没有其他明显的包装)。
(2)舱单件数为托盘(Pallet)的,填报托盘数。舱单为运输工具的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运输工具所载货物情况单证,其所申报的内容包括集装箱信息(数量、规格等)、提单的数量、收发货人的信息等,以及每份提单的编号、起运国、装货港、包装种类、件数、毛净重等等。海关将对运输工具申报信息(舱单)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信息(报关单)相核对,如果核对不上就不能放行货物和运输工具,因此这里提示报关单的件数需要和舱单申报的一致。
(3)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不能为空,散、棵装货物填报为l。
包装种类和件数的描述经常在一起,多体现在装箱单和提单中(有时发票中也有体现),经常出现包装种类和件数栏,或者在货名栏目(包装和数量、货物名称及数量、重量、单价总价栏目)中或其下方,栏目常使用:①“Numbers&Kind of Packages(或No&Kind of Packing)”、“No.of PKGS”。②“Description(或Description of Goods或Quantitiesand Description”)。③“Markand number of PKGs”等,可能会有各种变化但使用的单词基本都是上面提到的那些。不管在哪个栏目下,除了直接给出件数及包装种类情况外,多数使用Packages或Packing或PACKED来表示包装。
例如:在装箱单中的“No.ofPKGS,7栏”,如后跟“Total2Case:2个木箱”,包装种类填“木箱”,件数填“2”。
还有如:有“CARTONNO.1—22或C/N.1—22;22个纸箱”,包装种类填“纸箱”,件数填“22”。
如果原始单据上只列示“2Units4Cartons”而未说明总的件数,则件数应合计为6(因是件货,且其包装不能仅按一种填报则包装种类应该填“其他”)。虽有其他的包装但置于托盘之上时,如果包装的描述(Packing;或No.of PKGS:)对应的是托盘则件数填托盘的数量,如:PACKING:20PALLETS(80DRUMA),件数填20,包装种类填“托盘”而不填“桶”和它的数量(通常提单上这样表示说明舱单记录的是托盘的数量)。
在有些栏目中可能会直接写明数量和包装如:
6PKGS(6件,件数为6,包装种类应为件)
2CASES(2木箱)
TTL260 CTNS(即TOTAI:260Cartons填纸箱)
TOTAI:99C/T(共99个纸箱)
20PALLETs(80DRWs)(80桶装于20个托盘,包装种类应填托盘)等。
在这些栏目下用描述表明件数和包装种类如:
12×20 CONTAINER SAID TO CONTAIN:234CRATES(12个20集装箱包含有234个柳条箱,则件数填234,包装种类填柳条箱)
TOTAL PACKED IN 117 CARTONS ONLY(共装入117个纸箱,件数填117,包装种类填“纸箱”)
SAY TOTALL:FOURTEEN(14)PACKAGES ONLY(共14件,件数填14,包装种类填“件”)
FIVE HUNDRED ONE MASTER CARTONS ONLY(共501纸箱,件数填501,包装种类填“纸箱”)个别情况下有在“Mark And NUMBER Of PKG”栏目下只写了“5”,表明件数为5,而在货名(Quantities and Description)栏最下方写有“5PALLET/50CTNS”是对件数和包装种类的进一步的说明,它说明了5是指托盘的数,因此包装种类填“托盘”,件数为“5”。
特别提示:很可能只要求填写发票中的几项商品中的一项商品,那么报关单的件数栏应该和要求填写的这项商品的件数对应上。
例如:INVOICE中下部分就曾经出现过,原文是这样的“DELIVERY OF CIF DALIAN CHINA OF 3UNIT & 6P”KGS。那么件数栏目该填9,种类则填“其他”
(二十八)包装种类(Packing Kinds)
包装种类指运输过程中货物外表所呈现的状态,也就是运输外包装的种类。
裸装:(Nude)主要是指一些自然成件能抵抗外在影响,不必要用包装的货物,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可以保持原有状态,如圆钢、钢板、木材等。包装种类栏目填写“裸装”。
散装:(Bulk)主要是指一些大宗的、廉价的、成粉、粒、块状的货物,以及不必要包装、不值得包装的货物疏散地装载在运输工具内,如煤炭、矿砂、粮食、石油等。包装种类栏目填写“散装”。
件货:指有包装或无包装的成件货物(包括捆扎成件的货物)的统称,都是可以计数的。件货进出口时应填报件货的运输包装的种类及其制作材料。件货又分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的有箱(Cases)、桶(Drums、Casks)、袋(Bags)、包(Bales)、捆(Bundles)填报时应说明包装物的材料如木箱(Wooden Cases)、纸箱(Carton)、木桶(Wooden Casks)、铁桶(Iron Drums)、塑料桶(Plastic Casks)、麻袋(Gunny Bags)、纸袋(Paper Bags)、塑料袋(Plastic Bags)、卷(Rolls)等。集合运输包装的有集装袋、集装包(Flexible Container)、托盘(Pallet)、集装箱(Container)。应熟悉掌握表9—12包装种类的英文。
表9—12 包装种类代码表
例如:某进出口公司想某国出口500吨散装小麦。该批小麦分装在一条船的3个船舱内填制规范;该例中货物为散装,所以包装种类应填“散装”。
(二十九)毛重(Gross)
毛重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算运费通常使用毛重。
例:Gross Weight:30600.67kg 填制规范;30600.67
(三十)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通常计算价格使用净重,通常等于法定重量。
填报要求: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应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1千克以上,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如单证中是“GROSS WEIGHT1.5MT”,则此栏应填“1500”,如单证中是“GROSS WEIGHT0.4kg”则应填“1”,如单证中是“GROSS WEIGHT98.2222kg”则应填“98.2222”;
如单证中是“G.WT234.5kg”则应填“234.5”,有多少位就填多少位,不必刻意用0补齐。
毛重、净重应该在装箱单中查找,一般都很明确:
毛重:GRDSS WEIGHT有时简写成G.WT或G/WEIGHT或GROSS或G.W或Gross。
净重:NET WEIGHT有时简写成N.WT或N/WEIGHT或NET或N.W.或NET。若给出的数量是重量且没有毛净(GROSS NET以毛重作为净重)之分则毛净重填写相同。注意件数栏的特别提示只填报发票中的一种商品时,毛净重是对应所填商品的毛、净重;并且在H2000系统下,如毛重栏目填制数量大于海关舱单信息中的毛重数量,系统将提示退单。
例:Net Weight:8500.43kg 填制规范;8500.43
(三十一)集装箱号(Container Number)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其组成规则:箱主代号(3位字母)+设备识别号“U”+顺序号(6位数字)+校验码(1位数字),如:TPHU8290658。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在填制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以“集装箱号”+“/”+“规格”+“/”+“自重”的方式填报。多个集装箱的,第一个集装箱号填报在“集装箱号”栏,其他依次按相同的格式填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示例:SIZE/TYPE/CONTAINER#/TAREWGHT/GROSSWGHT/SEALNUMBER/STAT/STAT
20/DRY/TPHU8290658/2300/100/0464/FCL/FCL
20/DRY/MISU2369721/2300/100/00977/FCL/FCL
“集装箱号”栏应填:TPHU8290658/20/2300;
“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MISU2369721/20/2300。
(三十二)随附单据(Accompanying Documents)
随附单据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1.本栏目分为随附单据代码和随附单据编号两项,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如表9—13所示)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填报,编号栏应填报监管证件编号;在填报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填报监管证件的代码及编号,格式为:监管证件的代码+“:”+监管证件编号。所申报的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第一个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随附单据”栏,其余监管证件和编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表9—13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
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分以下几种情况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填报在备案号栏,格式为“Y”+原产地证书编号。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03>”。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
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Y:<01:1~3,5>”。
3.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
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监管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进口货物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表如表9—14所示。
表9—14 进口货物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表
(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USE/Manufacturer)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名称或代码,如“企业自用”填报“04”。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常见用途分类代码及说明如表9—15所示。
1.外贸自营内销(01):指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以正常方式成交的进口货物。
2.特区内销(02):指特区内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在特区内销售的货物。
3.其他内销(03):指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4.企业自用(04):进口供本单位(企业)自用的货物,如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
5.加工返销(05):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从国外进口料件,用于在国内加工后返销到境外。
6.借用(06):指从境外租借进口,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退运出境外的进口货物。
7.收保证金(07):指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8.免费提供(08):指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无偿援助、捐赠、礼品等进口货物。
9.作价提供(09):指我方与外商签订合同协议,规定由外商作价提供进口的货物,事后由我方支付或从我方出口货物款中或出口加工成品的加工费中扣除,如来料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等。
10.货样、广告品(10):指进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以及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11.以产顶进(13):指列明钢铁生产企业的国产钢材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
表9—15 用途代码表
示例:
(1)上海某合资企业海运进口自用设备一批,总价30万美元,用途申报为:04。
(2)某服装加工企业将原来料加工转为内销,用途申报为:03。
(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Mark yards and Remarks)
标记唛码是运输标志的俗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记唛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志即Shipping Marks。备注是指填制报关单时需要备注的事项,包括关联备案号、关联报关单号等。
本栏目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数字。
2.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格式为:“委托××公司进口”。
3.关联备案号。关联备案号是指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海关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如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此栏,格式为:“转至(自)×××××××××××手册”。
4.关联报关单号。关联报关单号是指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海关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应填报在此栏。
5.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除了第一个监管证件以外的其余监管证件和代码。格式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6.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集装箱的,除了第一个集装箱号以外的其余的集装箱号。格式为:“集装箱号”+“/”+“规格”+“/”+“自重”。
7.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示例:
某合资企业海运进口自用投资设备一批,提单指示为:MARK:☆X.J.P.3209/001,则标记唛码应填报为:X.J.P.3209/001。
(三十五)项号NO.
项号是指申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一张纸质报关单最多可打印5项商品,四张纸质报关单合计一份纸质报关单(即一个报关单编号);一张电子报关单(对应一份纸质报关单)共有20项商品,超过20项商品时必须填报另一份纸质报关单。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或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如一张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报关单上某项商品的项号第一行为“01”,第二行为“05”,说明该商品列此报关单申报商品的第一项,且对应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第五项。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成品),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
7.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半成品放弃的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8.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9.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对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示例:
发票载明四项商品分别是:
男式腰带1000条 3美元/条 3000美元
男羽绒短上衣1000件 10美元/件 10000美元(位列手册第三项)
女羽绒短上衣1000件 8美元/件 8000美元(位列手册第二项)
女式腰带1000条 3美元/条 3000美元
则使用手册的报关单“项号”栏填报如表9—16所示(不使用手册的商品应另外填写一份报关单)。
表9—16 使用手册的报关单“项号”栏
例如:一张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报关单上某项商品的项号是“01”、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10”,说明在报关单项号栏第一行填报“01”,第二行填报第10项。
(三十六)商品编号(Product Number)
指按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此栏目分为商品编号和附加编号两栏,其中商品编号栏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附加编栏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九、十位附加编号。《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例如:H.S.:48101300.10。
填制规范:填8位数,前4位和后4位用“.”隔开,如4810.1300。
(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Trade Name/Specifications Model)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如果发票中的商品名称为非中文名称,则需要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填报,仅在必要时可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如表9—17所示。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
管理要求为准。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分、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4.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本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5.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应在本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
6.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20项商品。
表9—17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制范例
例如:棕榈仁油H2100G,氢化,碘值0.12,游离脂肪酸0.014%。
填制规范:第一行棕榈仁油H2100G,第二行氢化,碘值0.12,游离脂肪酸0.014%。
(三十八)数量及单位(Quantity and Unit)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列明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须填报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换后的数量,同时还需将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三行。如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4.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的农副产品。
(5)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6)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7)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5.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一致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如表9—18所示。
表9—18 报关单数量及单位填制范例
例如:全棉男士内裤
122640件(第一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1042千克(第二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
10220打(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
(三十九)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Country of Origin/Final Destination)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原产国(地区)填报为原进口料件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中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和以产顶进货物,原产国(地区)和最终目的国(地区)都填报“中国”。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原产国(地区)填报“中国”,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地区)。
4.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原产国(地区)按实际填报,即对于未经加工的进口货物,填报货物原进口时的原产国(地区);对于经过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按现行原产地规则确定原产国(地区);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最终目的国为中国。此外,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时,报关单“原产国(地区)”栏应填报为“国别不详”或“701”。
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联网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示例:
(1)南京某公司进口由日本加工的原产于加拿大的红松木地板一批。原产国为:日本。
(2)青岛某服装加工企业,将原韩国进口的料件结转给宁波某服装加工企业。原产国填报为:韩国。
(3)山东某纺织厂运输一批准备加工出口去韩国的服装面料进入青岛出口加工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为:中国。
例如:北京五矿进出口公司,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别(地区)代码110]某公司出口铁矿粉一批。得知该公司又将本批货物卖给日本(国别代码116)某公司。
填制规范:该题所及出口货物,在出售时,卖方已经知道了其最终消费使用国家是日本某公司,而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某公司。因此,最终目的国(地区)应填报:日本或116。
(四十)单价(Unit Price)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金额。单价如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五位及以后应略去。如:某商品单价2.45638,本栏填报为:2.4563。海关估价时,应在H2000通关系统“海关单价”栏修改。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再如:商业发票上UNIT PRICE:USD5000.00 填制规范:5000.00
(四十一)总价(Total Price)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总价如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五位及以后应略去。海关估价时,应在H2000通关系统“海关总价”栏修改。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例如:商业发票上AMOUNT:USD15000.00 填制规范:15000
(四十二)币制(Currency System)
币制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币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表9—19所示),如“币制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表9—19 常用币制代码表
(四十三)征免(Exemption)
指海关依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同一份报关单上可以有不同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主要“征减免税方式”分类代码及说明:
1.照章征税:指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2.折半征税: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折半计征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3.全免: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消费税不予免征。
4.特案减免: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通知规定的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5.随征免性质:指对某些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按照征免性质规定的特殊计税公式或税率计征税、费。
6.保证金:指经海关批准具保放行的货物,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7.保证函:指担保人根据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书。
表9—20 征免方式代码表
(四十四)税费征收情况(Tax Collection)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五)录入员(Data Entry Clerk)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六)录入单位(Input Unit)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七)申报单位(Reporting Unit)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时,应填报经海关批注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八)填报日期(Date Date)
填制日期是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本栏目为8位数,顺序为“年(四位)月(两位)日(两位)”。
(四十九)海关审单批注(Customs Document Annotation)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其中,“放行”栏应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做出的放行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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