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的起因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做好贸易统计、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性贸易措施,必须对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进行认定。而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化,各国生产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程序很多,许多产品的生产制造并不是从原料到制成品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产品的制成需要经过两个甚至多个国家才能完成。一方面,产品在各国的生产加工程度不同,有的仅简单改变了产品的形状、包装或进行了其他简单加工,有的则是把外国原料或零件制成与原来产品完全不同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加工中使用外国原材料或零件的比例也可能不同,有的多,有的少。因此,需要订出确定原产地的标准。
(二)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各国以本国立法形式制定出其鉴别货物“国籍”的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我国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三)原产地规则的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优惠范围以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为限。由于这些原产地认定标准是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通过多边或双边协定形式制定的,所以又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至2007年3月为止,我国先后签订了《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又称《亚太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又称《框架协议》)、《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优惠关税安排》(又称CEPA香港)、《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优惠关税安排》(又称CEPA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早期收获协议》)、《中国向柬埔寨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中国向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和《中国向老挝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以下简称“三个《换文》”)、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贸易协定。上述协定框架下所达成的优惠贸易协定,均适用相应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其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而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标准。
(四)原产地认定标准(Origin Criterion)
在认定货物原产地时,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即只有一个国家(地区)介入;另一种是货物的生产或制造有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介入。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有“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生产的标准(即完全获得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即增值标准)”、“直接运输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Wholly Produced Criterion)
①在该国(地区)的领土或从领海开采的矿产品;
②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③在该国(地区)领土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④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⑥在该国(地区)加工船加工的前述第⑤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⑦在该国(地区)收集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⑧在该国(地区)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
⑨在该国(地区)利用上述①~⑧项所列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2)增值标准
对于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满足以下条件时,应以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视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地区):
①货物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②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分的价值占进口货物FOB的比例,在上述不同的协定框架下,增值标准各有不同。
《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要求增值部分不超过50%,原产于最不发达受惠国(即孟加拉国)的产品的以上比例不超过60%。
《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增值标准为原产于任一东盟国家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不少于40%的,原产于非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FOB的60%,并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东盟国家境内完成。
CEPA项下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要求,如果货物中巴基斯坦原产成分的比例不小于40%,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巴基斯坦,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未完全获得的货物在巴基斯坦境内用作生产享受《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的制成品的材料时,如果该制成品中原产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则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巴基斯坦。
中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非一个受惠国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小于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FOB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受惠国境内完成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3)直接运输标准(Direct Transport Rule)
直接运输标准是指原产国要将出口产品直接运到进口国,进口国才能作为该国原产的货物给予相应的待遇。不同协定框架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各有不同。
①《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是指:
A.货物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
B.货物虽经一个或多个非受惠国关境,但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过境运输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并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在非受惠国关境内使用、交易或消费,以及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接受的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经非受惠国运输进口的货物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时,应符合进口地海关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应提交过境海关签发的对上述事项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对于非直接运输进境的货物,不能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并据以确定适用税率。
②《框架协议》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是指《框架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某一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或者从某一东盟国家经过其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地区)境内运输至我国,但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地区)境内。进口货物运输途中经过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地区)境内(包括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运输至我国,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从东盟国家直接运输: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产品经过上述国家时未进行贸易或者消费;除装卸或者为保持产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外,产品在上述国家未经过任何其他加工。
③CEPA香港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中国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CEPA澳门项下的进口货物不能从中国香港以外的地方转运。
④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规则”:一是货物未经过任何中国和巴基斯坦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境内运输;二是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国和巴基斯坦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未经任何其他加工。
⑤中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要求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应当符合的直接运输规则:一是货物直接从一个受惠国运输至中国关境口岸;二是货物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但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未进入该第三国(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以及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该第三国(地区)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www.daowen.com)
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有“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生产的标准(即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以下产品视为在一国(地区)“完全获得”:
1)在一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2)在一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3)从一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4)在一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5)在一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6)在一国(地区)获得的除上述①~⑤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7)在一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在一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⑨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从一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在一国(地区)完全从上述1)~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等,不予考虑。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①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
②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③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
(五)申报要求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
除了按照其进口货物所需提交的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
如果货物经过其他非受惠国关境的,除了上述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交验货物所经过的该过境国家(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以及自受惠国启运后换装运输工具至我国的全程提(运)单等。如果货物是经过中国香港、澳门的,应分别由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文件,如果货物是经过其他国家(地区)的,由过境地海关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2.《框架协议》规则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除按照其进口货物所需提交的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由东盟出口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包括正本和第三联)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
如果是货物经过非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地区)关境的,除了上述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交验在东盟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所经过的该过境国家(地区)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中国香港、澳门分别由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签发,其他国家(地区)由过境地海关签发〕。
3.CEPA香港规则和CEPA澳门规则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除了按照其进口货物所需提交的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符合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
如果是CEPA香港项下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受惠商品,应当从中国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除了上述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可以提交承运人提供的中国香港海关查验报告以适用绿色关锁制度。
如果是CEPA澳门项下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受惠商品,且是经过中国香港转运至内地口岸的,除了上述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交验在中国澳门签发的联运提单、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申明适用《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并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国和巴基斯坦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运输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在巴基斯坦签发的联运提单;巴基斯坦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等。
5.中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
有关货物在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由出口国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各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80天。对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的进口货物,应当向申报地海关提供的单证除出口国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之外,还应包括:在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原厂商发票;符合直接运输规则有关条件的证明文件。
资料卡: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产品原产于某地的书面文件。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关税优惠的凭证,同时也是进口货物是否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税率、保障措施等贸易政策的参考凭证。
我国海关并不要求每一票货物都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报关时一般只需如实填写货物原产地即可,但对于中性包装、裸装和散装的货物例外。此外,对于某些难以确定原产国的货物,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申报人交验有关外国(地区)发证机关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凡不能提供的,海关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
对于按照进口实施“协定关税税率”的进口货物及我国实行特别关税税率和涉及实行保障措施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
为保证企业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快速顺利通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注意: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构名称、发证机构的签章是否与备案一致;原产地证书所列进出口商名称、地址、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重量、发票号及日期应与进口报关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一致。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原产地证书应为正本,复印件无效,经涂改、字迹不清的原产地证书应予退回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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