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的权利
1.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权利,即在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2.估价方法的选择权,即如果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3.对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知情权,即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
4.对海关估价决定的申诉权,即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纳税义务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义务,即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根据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2.如实申报及举证的义务,即货物买卖中发生《审价办法》规定中所列的价格调整项目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价格调整项目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3.举证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义务,即买卖双方之间虽然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认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成交价格符合《审价办法》的规定。
资料卡: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www.daowen.com)
(一)价格质疑程序
在确定完税价格过程中,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或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到成交价格时,向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于进出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或申报价格明显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情况,海关无须履行价格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程序。
(二)价格磋商程序
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海关按照《审价办法》规定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按照《审价办法》规定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重视价格磋商环节,积极配合海关履行价格磋商程序,如实填报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依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