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包括一般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等六种估价方法。上述估价方法应当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是《关税条例》及《审价办法》规定的第一种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尽可能采用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但若申报的成交价格不真实或不准确,海关有权不接受。
(1)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的运费范围内的费用。成交价格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海关所接受。
(2)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此处的“实付或应付”是指必须由买方支付,支付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进口货物,支付的对象既包括卖方也包括与卖方有联系的第三方,且包括已经支付和将要支付两者的总额。此外,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
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佣金通常可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购货佣金指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按照规定购货佣金不应该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销售佣金指卖方向其销售代理人支付的佣金,但上述佣金如果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的代理人,按照规定应该计入完税价格中。经纪费指委托人向自己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根据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中。
②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与有关货物归入同一个税号的容器可以理解为与有关货物作为一个整体,比如说香水瓶与香水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归入同一税号,如果没有包括在香水的完税价格中,则应该计入。
③包装费,这里应注意包装费既包括材料费,也包括劳务费。
④协助的价值。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以免费或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向卖方提供了一些货物或者服务,这些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被称为协助的价值。
协助价值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A.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
B.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C.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
D.可按适当比例分摊。
下列四项协助费用应计入:
A.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
B.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
C.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
D.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该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价值。
⑤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中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计入完税价格。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的转售、处置或使用的所得中获得的收益。上述费用或价值计入完税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估定。
(4)下列费用如果单独计价,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5)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
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被海关所接受,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
②货物的出口销售或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条件或因素,导致该货物的价格无法确定;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上述收益能够被合理确定;
④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资料卡 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
A.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C.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D.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E.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F.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G.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H.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此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若与以上规定相符,也应当视为有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构成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理由,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海关将拒绝承认成交价格。
2.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 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
成交价格法是海关估价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估价方法,但是如果货物的进口非因销售引起或销售不能符合成交价格须满足的条件,就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而应该依次采用相同及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依次采用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某一进口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
(1)“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类似的原理和结构、类似的特征、类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时间要素是指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其中的“同时或大约同时”指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3)上述两种估价方法在运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使用和进口货物处于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上述条件不满足时,才可采用以不同商业水平和不同数量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但不能将上述价格直接作为进口货物的价格,还须对由此而产生的价格方面的差异做出调整。
此外,对进口货物与相同或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进行调整。
上述调整都必须建立在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
同时还应注意,在采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首先应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不同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法(Deductive Value)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第一环节”是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
(1)用以倒扣的上述销售价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④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⑤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2)运用倒扣价格方法的要点
①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②时间要素。必须是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转售给国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其中“进口时或大约同时”为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
③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3)倒扣价格方法的倒扣项目
在使用倒扣价格法时,下列费用应扣除:
①该货物的同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www.daowen.com)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加工增值额,如果以货物经过加工后在境内转售的价格作为倒扣价格的基础,则必须扣除加工增值部分。
4.计算价格方法(Computed Value)
计算价格方法既不是以成交价格,也不是以在境内的转售价格作为基础,它是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
(1)使用计算价格时,应当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②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③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运用计算价格方法的注意事项
计算价格方法按顺序为第五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经海关同意,可以与倒扣法颠倒顺序使用。
5.合理方法(Reasonable Means)
合理方法,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上述几种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在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禁止使用以下六种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2)在两种价格中选择高的价格;
(3)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5)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
(6)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部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经海关批准转为内销,需依法对其实施估价后征收进口税款。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估价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按制成品征税还是按料件征税,二是征税的环节是在进口环节还是在内销环节。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主要是指不予保税部分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一般来讲,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都有成交价格,因此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确定。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时,以制成品所含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来料加工在料件原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所以以其进口料件申报内销时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的估价方法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参照本节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有关规定,以从上述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如果前款所述的销售价格中未包括上述区域、场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的,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本节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本节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由海关按照本节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
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不能擅自出售、转让、移作他用,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须办理补税手续。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完税价格×[1-征、补税实际已进口的月数/监管年限×12]
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照《审价办法》第6条列明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及合理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2)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录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的,海关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费。
2.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3.邮运货物运费的计算标准
邮运进口的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4.边境口岸运费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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