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溢卸、误卸货物
1.溢卸、误卸货物的含义
进口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进口误卸货物,是指将运往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2.误卸、溢卸货物的处理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二)放弃货物的处理规则
1.放弃进口货物的含义
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2.放弃货物的范围
放弃货物的范围包括:
(1)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在监管期限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境货物;
(5)其他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6)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3.放弃货物的处理(www.daowen.com)
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
(三)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处理规则
1.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含义
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超期未报的处理
超过14日内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2)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①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②进口关税;
③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④滞报金。
进口超期未报货物如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按照规定扣除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申请人申请发还余款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按“无证进口”的规定处理。
3.其他未报货物的处理
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比照超期未报货物处理。上述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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