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在规定的时间里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
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1.特定条件下特定减免关税
为了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商在我国的境内投资,促进国有大小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特制定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无偿向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的使用企业提供关税优惠待遇。它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
2.进口时必须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凡进口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都应当向海关汇报,并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适用范围及监管期限
凡进口货物享受特定减免税的,必须符合特定的期限、特定的地区、特定的用途这三个条件。海关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计算,以下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
(1)船舶、飞机,8年;
(2)机动车辆,6年;
(3)其他货物,5年。
(四)海关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管理(www.daowen.com)
1.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首先是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办理或委托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且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代理办理有关减免税备案、审批、税费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并依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2.申请担保
减免税申请人面临下列情形时实行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由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届时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
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海关按规定延长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办理期限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时限可以相应延长,主管海关应及时通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的手续。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接受稽查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上一年度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4.关于减免税货物的转让
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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