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验是指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归类、价格、数量、原产地等真实状况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海关通过查验,核实有无伪报、瞒报、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同时也为海关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海关有权对所有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但为方便合法进出,对大量正常货物不予查验。这样既能保证海关执法任务的完成,又能实现进出口货物方便快捷的通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某些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
1.查验时间
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但是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能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查验作业。对进出口鲜活商品、危险品、易腐或易变质货物,及其他因特殊事由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物品,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优先安排查验。
2.查验地点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3.查验方法
海关可以实施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设备查验是指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必要时,海关可以复验和径行开验。
复验,即第二次查验。海关复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仍然应当到场。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有权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拆包装查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1)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2)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4.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陪同海关对申报进出口货物进行实地检查,配合海关查验工作的开展,并签字确认最终查验结果。配合查验的工作如下:(www.daowen.com)
(1)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2)了解和熟悉所申报的货物的情况,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提供必要的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核对查验人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应及时报告并交由海关的化验中心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配合查验的进出口收发货物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收取《取样清单》,并和海关人员共同对提取的货样进行加封,签字确认。
5.货物损坏赔偿
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申明。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在径行开验中,因为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封装货物或者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资料卡:查验赔偿
当事人应自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该通知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无正当理由逾期的,不再赔偿。
当事人对赔偿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在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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