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申报改变货物性质的进口货物?

如何申报改变货物性质的进口货物?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方式申报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如何申报改变货物性质的进口货物?

1.概述

(1)申报的含义。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2)申报的地点。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转关运输的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转运地申报;出口转关运输的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方式申报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3)申报的期限。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经海关批准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

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管制货物的,还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

(4)申报的日期。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数据自被海关接受之日起,其申报的数据就产生法律效力,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承担“如实申报”、“按期申报”等法律责任。

以电子报关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系统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在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的方式下,海关以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在不使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下,海关关员在报关单上做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5)滞报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海关将依法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的起征日期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即申报日期)。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滞报天数从运输工具申报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即运输工具申报日不计入。)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并且重新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按日征收,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15‰,滞报金的起征点为50元。滞报金以人民币“元”计收,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收。

征收滞报金公式: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15‰×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资料卡:滞报金的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4.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5.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2.步骤

(1)准备申报的单证。

准备申报的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申报工作的第一步,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申报单证可以分为主要单证、随附单证两大类,主要单证就是报关单(证),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和预备单证。(www.daowen.com)

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是指涉及各类国家管制的进出口货物以及适用不同报关程序项下的货物在进出境环节必须向海关出具的单证。主要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货物的《登记手册》(包括电子账册和纸质手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作为特殊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等。

预备单证主要是指贸易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企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这些单证,海关在审单、征税时可能需要调阅或者收取备案。

(2)申报前看货取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为了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监管。

提取货样的货物如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收货人如经确认发现货物系境外错发错运,可终止申报程序,向主管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3)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需经过如下程序:

①电子数据申报。

按规定报关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报关单及相关的随附单证向海关递交。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选择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等四种电子申报方式中适用的一种,将报关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一旦接收到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即表示电子申报成功。

如果接收到海关发送的“不接受申报”报文后,表示海关不接受申报。报关员应当根据报文提示修改报关单内容后重新发送申报。

海关接到电子数据后,对电子单据进行集中电子审单。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报关企业及报关员进行资格认证后,开始进入计算机自动审核程序。报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规范性审核的,计算机自动接受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经通道判别,交由现场海关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处理,以及经专业化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完成计征税费程序处理。

②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③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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