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货物通关,提高归类的准确性,便利报关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我国海关除在通关环节进行商品归类外,亦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
(一)约束性预归类的含义:
是指一般进出口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报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归类所需的材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做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
预归类申请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并一式两份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见表4—1。
表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二)预归类申请人的权责
(1)预归类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
(2)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3)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4)在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做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
(5)申请人可在海关做出预归类决定前向海关提供新资料并对原提供资料进行说明。
(三)归类决定书的时效及使用
(1)直属海关做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
(2)海关总署做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4)使用。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如表4—2所示)。
表4—2 预归类决定书
(四)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www.daowen.com)
(1)申请海关做出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2)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出行政裁定申请;
(4)申请人应提交行政裁定申请书以及提供足以说明申请情况的文件,如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样品;
(5)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材料。
(五)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和做出
《海关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海关可以依据对外贸易经营着提出的书面申请,对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做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进口或者出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关对做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做出的裁定,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
(1)海关不受理行政裁定申请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理由;
(2)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做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3)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材料为依据重新审查,做出行政裁定的期限可以顺延;
(4)海关做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具有法定效力;
(5)进口或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适用相同的裁定。
(六)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做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预归类决定书的废止
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做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预归类决定书。因法规等变化导致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做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如表4—3所示)。
表4—3 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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