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与实践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与实践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货人可直接通过网上或书面申请向发证机构书面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以收回并撤销。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与实践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及报关实务

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目前涉及的管理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应的许可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9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分为三个管理目录,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和重要工业品

目录一的内容为一般商品,包括:肉鸡植物油烟草、矿、煤、废纸、废钠、废铅、铜等10类,113个10位商品编号。

目录二的内容为机电产品,主要包括:

(1)商务部自2009年1月1日起,下放至地方机电办发证的机电产品有光盘生产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等,共232个10位商品编号。

(2)由地方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证的机电产品有:锅炉(非第八十七章车辆用)、汽轮机发动机及其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及印刷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共254个10位商品编号。

(3)商务部发证的旧机电产品,如旧胶印机等,共8个10位商品编号。

目录三的内容共涉及8类,95个10位商品编号,包括:重要工业品,铁矿石铝土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氧化铝化肥、钢材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部门现决定调整《2014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取消部分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表3—2),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表3—2 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

续表

续表(www.daowen.com)

2.自动进口许可证免交的情形

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但在下列情况下可免于交验:

(1)加工贸易项下除原油、成品油外,其他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口并复出口的;

(2)除旧机电产品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进出口交易中的货样广告品、实验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免予交验;

(4)海关监管的暂时进口货物;

(5)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二)办理程序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先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同时提交其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货物进口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及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招标采购的,收货人还应当依法招标。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同家规定的证明材料、针对不同商品在管理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同时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收货人可直接通过网上或书面申请向发证机构书面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如书面申请,收货人首先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快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如采取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最多不超过

10个工作日,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收货人未使用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对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仅限在公历年度内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2)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6次。每次报关时,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完,海关留存正本。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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