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及报关实务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由商务部或者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方式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由商务部领导,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是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并由这些机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
进出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出口许可证管理
201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8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1)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2)特办负责签发以下2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3)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20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矾土、焦炭、石蜡、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部分金属及制品、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4)在京中央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5)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6)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
(7)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HS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8)甘草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
(9)稀土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青岛海关、黄埔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南昌海关、宁波海关、南京海关和厦门海关。
(10)以陆运方式对港澳地区活牛、活猪、活鸡的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深圳特办签发。
(11)广州特办、海南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天然砂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标准砂出口许可证。
(12)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13)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2.进口许可证管理
201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和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1)许可证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2)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www.daowen.com)
(3)在京中央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4)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5)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二)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货物进出口前,经营者向主管部门申领。方式如下:
①网上提出申请,领证时提交规定材料;
②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规定材料。发证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首先,进口之前经营者应通过网上和书面的方式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要求如下:
①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
②从事翻新业务的单位,国家规定有物质要求的须提供物质证明文件;
③旧船舶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商务部受理后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进口单位,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最迟在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三)报关规范
(1)根据规定,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当年有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可延长有效期最长至次年的3月31日,逾期作废。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时间为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度的12月31日。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某些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商务部公布。
(3)进出口许可证的证面内容在签发后,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更改前的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4)进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申报,即“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只能一次申报使用,即“一批一证”。但也实行“非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申报使用)。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进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循环使用最多不得超过12次,以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的进出口数量为准。
(5)对实行“一批一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可以有溢短装。其中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可以免证,其他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对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许可证证面数量核扣,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6)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按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
(7)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在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的,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8)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出口此类货物,均须到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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