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为了防止发生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来监督进口付汇情况。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核销。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

为了防止出口单位将外汇截留境外,提高收汇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颁布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出口外汇核销单管理的方式,对出口货物实施直接收汇控制。

《出口外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该控制方式的具体内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收汇核销。

(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与出口货物收汇管理,均采取外汇核销形式。

国家为了防止发生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来监督进口付汇情况。

其具体程序为: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核销。

付汇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三)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国家为了保障银行结汇、售汇制度的执行,保证充足的外汇来源,打击逃、套汇行为,满足用汇需要,在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实行较为严格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

1.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主要单证是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是指由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的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门收汇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门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

2.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出口收汇的主管部门,出口企业应在报关前向当地外汇管理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有关规范填写并在报关时向海关交验“核销单”。办理海关手续后,海关将盖有“放行章”的报关单及“核销单”退还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将有关单据和“核销单”交银行收汇,并将该“核销单”存根联和报关单送原签发外汇管理局,由其核对有关单据后,核销该笔收汇。

为了简化手续,对于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向银行结汇时不必提交“核销单”;信用证、托收方式出口,可以不凭“核销单”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须多提供一联注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每月定期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3.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

(1)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核销单的备案(www.daowen.com)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3)出口后的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4)出口收汇核销的时限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四)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根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办法》,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银行以售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方式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进口商品的各有关款项等,均应当向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时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3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1.进口付汇核销的主要方式

进口付汇核销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办理进口付汇的同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即同步核销,后进口单位凭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到货核销表到外汇同核销报审;二是其他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凭核销单、备案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2.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付汇

除保税区内的进口单位外,境内其他进口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货款、预付款、尾款等,均应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3.下列进口不需要办理核销

(1)无形贸易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服务项下付汇以及贸易项下单独付款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从属费用的付汇;

(2)图书贸易进口项下的对外付汇;

(3)无须付汇而到货的;

(4)保税区内进口单位的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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