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重要性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的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重要性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定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该目录所列明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下列情况货物可以作为进出境检验检疫的对象: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6)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7)未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8)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对于《法检目录》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证书。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2.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法定检验只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

(1)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

(2)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卫生检疫。

(3)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目录》)的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

(4)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对有关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

(7)外商在中国境内合作、合资举办企业时,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的财产鉴定。

(8)进境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

3.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www.daowen.com)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的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2)检验目的。我国实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3)检验内容。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4)检验种类。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

(5)检验标准。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依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1)检疫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监督管理制度。

(2)检疫目的。我国实行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3)检疫方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

(4)检疫管理。其管理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监督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2)监督目的。我国实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3)监督职能。监督职能主要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

(四)我国现行的进出境商品报检制度

1.报检制度

报检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外贸关系人包括生产单位、经营单位、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和接运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检疫、认定和鉴定的手续。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予以注册,取得《报检员证》后,方可从事报检业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检验检疫部门将对报检企业的报检员严格执行凭证报检制度。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没有新《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申请办理的检验检疫业务。

2.报检时间

(1)入境报检

入境货物、运输工具、人员:入境前或入境时报检。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境报检

出境货物:最迟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

出境运输工具、人员:出境前报检。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入境时应填报《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报检单上注明文件号。

出境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销售确认书)、信用证、生产单位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等资料。

4.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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