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实行备案登记制
1.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即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理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2.备案登记的变更与撤销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二)核心内容: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范围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也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有贸易管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有贸易管理。
为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有贸易管理。实行国有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过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有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实行国有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国有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有贸易管理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1.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即对外贸易经营权,是国家赋予企业从事对外贸易,自行对外签订合同,进口或出口各类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只有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经营者开展的对外贸易活动的利益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2.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www.daowen.com)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四)指定经营和国有贸易
为了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利益,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秩序,国家规定对部分商品实行指定经营和国有贸易。通过指定经营和国有贸易,规定特定的商品必须由指定单位或特定类型的企业经营、国家可以保证部分商品的进出口活动符合国家国民经济管理的需要,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1.指定经营
指定经营是指国家对于特定商品,指定专门企业进行经营的办法。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企业(简称“指定经营企业”)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非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从事该类货物的进出口经营业务。
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公布,外经贸部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外经贸部于每年9月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由有关企业向相关对外经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并公布新增指定经营企业名单。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3)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已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指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并到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2.国有贸易
国有贸易是指国家对于特定商品,规定由国有贸易企业开展经营的办法。我国将国内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或国内需要重点保护行业的商品的进出口由国有贸易企业进行,一方面可以保护国内生产同类商品的相关产业,另一方面可以限制国内稀缺商品的出口,保护稀缺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
实行国有贸易的商品主要由国有贸易企业经营,有关国有贸易的企业和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管理。实行国有贸易的商品,国家允许非国有的贸易企业经营小部分数量的进出口。有关的国有贸易企业应当定期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有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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