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由进出口管理及许可证发放规定

自由进出口管理及许可证发放规定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自由进出口管理及许可证发放规定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

1.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目的,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被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自动进口许可制度是一种事前统计,与海关的统计相比,具有预知和预警功能。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目前涉及的管理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应的许可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自动进口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某些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2.自动出口许可管理

商务部是自动出口许可的管理机关,根据监测货物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出口货物实行自动出口许可管理。

《货物自动出口许可目录》由商务部根据有关商品出口情况、出口管理的需要和相关行业的申请确定并调整,在实施前21天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商务部委托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货物自动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对商务部负责。

出口属于《货物自动出口许可目录》的商品,出口经营者(包括自营和代理)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提交货物自动出口许可申请,并取得《货物自动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自动出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货物自动出口许可证》进行货物验放。

(二)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我国实行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目的:为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向出口经营者发布纺织品出口预警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的依据,以避免企业被反倾销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对象。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7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1号公告,对目录所列商品(共有210个商品编码)自2005年3月1日起向美国、欧盟(25个成员方)等的出口,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

1.适用范围

①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颁布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目录涉及《进出口税则》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纺织品制品10位商品编号共210项纺织品;(www.daowen.com)

②出口至美国、欧盟(25个成员方)等的;

③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适用所有贸易方式下对全球或者重点国家、地区。具体海关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保税工厂、边境小额贸易和其他贸易。

2.报关规范

①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作废。

②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管理。

③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卖。

④向海关交验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应加盖已向海关备案的出口自动许可专用章。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适用的贸易方式:根据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体监管方法共计9种: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保税工厂、边境小额、其他贸易。

“一证一批”是指《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即一份许可证对应一份出口合同,报关一次后许可证自动失效,许可证证面数量若有剩余,则企业应到原发证机构办理退证手续;“一证一关”是指《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只能填报一个海关,并只能在这一个海关报关。

(三)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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