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出口管理的限制及许可证管理简介

进出口管理的限制及许可证管理简介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出口目录货物、技术实施监督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进出口管理的限制及许可证管理简介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了各类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出口目录货物、技术实施监督管理。

(一)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出口管理的货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出口。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出口行为: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发展或者加快发展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根据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国家已经规定了数量限制的货物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采取的一种直接数量控制的办法,即对某种商品规定具体的进口或出口数量,超过规定数量则不允许进口或出口。

自2005年起,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降税承诺及其具体安排,国家已经取消了对于进口产品的纯粹数量限制规定。目前,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的进口措施。

许可证件不仅包括进出口许可证,而且包括《对外贸易法》《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性质的证明、文件。如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许可证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签发上述各项管理所涉及的各类许可证件。

①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含义。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②进出口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分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③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出口的凭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凡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或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或验放。

④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2)进口许可证的管理

1)有效期

①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进口许可证应在进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签发。(www.daowen.com)

②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③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④进口许可证可以办理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进口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日期内未使用完,进口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

2)使用范围

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关一证”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须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控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一关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在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注明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3)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1)出口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限制系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保障最大限度地收汇,保护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在我国出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①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经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需求结合其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经申请有资格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招标管理也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2)出口非配额限制

出口非配额限制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的各类限制出口措施。目前,我国非配额限制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敏感物项出口以及军品出口等许可管理。出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二)限制进出口技术管理

1.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中属限制进口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6个技术领域的16项技术。

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

我国目前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主要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

出口属于上述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向申请者发放各类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经营限制出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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