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对外贸易管制各项制度的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健全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管理与管制的法律体系,并依照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自主实行对外贸易管制。
由于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其法律渊源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
(一)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制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基本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制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www.daowen.com)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
(三)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制有关的部门规章很多,例如:
(1)《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四)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由于各国在通过国内立法实施本国进出口贸易管理和管制的各项措施的同时,必然要与其他国家协调立场,确定相互之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实现其外交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所确立的目标,因此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便成为各国之间确立国际贸易关系立场的重要的法律形式。
我国目前所签订生效的各类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效力而言可将其视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
目前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涉及贸易管制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签订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
(2)《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
(3)《华盛顿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公约》;
(6)《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
(7)《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9)《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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