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本章主要介绍进出口许可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概括为“证”、“备”、“检”、“核”、“救”五个字。
1.“证”——即货物、技术进出口的相关许可证明和文件
它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我国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进出口许可制度不仅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核心管理制度,而且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实现方式之一。进出口许可证是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既是我国贸易管制的最基本手段,同时又是我国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执行贸易管制与监督的重要依据。此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于出口文物,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音像制品、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药品药材和进口废物等特殊进出口商品的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同样也是我国有关职能管理机构执行贸易管制的重要依据。
2.“备”——即对外贸易经营组织的备案登记
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或参与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以前,需按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验放手续。
3.“检”——即商品质量的检验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简称为“三检”(www.daowen.com)
其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健康,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的货物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
4.“核”——即进出口收、付核销
我国在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付汇管理中,对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实行较为严格的收、付汇核销制度,以达到国家对外汇实行管制,防止偷逃、偷套外汇的目的。
5.“救”——即贸易管制的救济措施
我国在对进出口贸易实行管制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规则所采取的贸易补救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部门规定,任何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可以为维护自身经济贸易利益,防止或阻止产业受到侵害或损害而采取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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