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复议制度详解

海关复议制度详解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对海关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答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及被申请人。

海关复议制度详解

(一)使用范围

1.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

对海关做出的罚款、没收货物、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及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执业,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对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对海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如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对当事人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

(1)对海关做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的货物,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及撤销,关于企业的分类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等行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申请复议。

(2)当事人认为违法收取保证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申请复议。

(3)当事人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向海关依法申请颁发的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申请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办理报关、查验及放行等海关手续时,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4)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5)当事人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认定,税率和汇率的适用、缓征、减征或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及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6)当事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除以上情况外,当事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的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复议程序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

复议的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

(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

(3)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后分立、合并、资产重组的——“新设立”机构可以申请(原机构为处罚对象,该新设立机构为被执行人)。

复议申请的期限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一个管辖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复议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申请。

2.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

海关收到申请后应于5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申请人不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不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的;

(3)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www.daowen.com)

(4)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5)不属于海关管辖的;

(6)已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7)申请复议未提交复议申请书。

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海关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答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对复议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4.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

(1)做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①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及疑难的;

②经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

③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④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及被申请人。

(2)复议决定的种类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律职责;

③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④其他决定。

(三)注意事项

海关机构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因此,依据海关的复议规定,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复议时应该是:当事人对隶属海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直属海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直属海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当事人对海关总署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海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海关机构申请复议,但是,这并不免除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行政决定履行的海关义务,即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行政决定履行海关义务,然后再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对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自知道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涉税案件,应复议前置,即对于涉税案件,当事人应先进入海关复议程序,如对海关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得再向海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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