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行政处罚:基本内容分析

海关行政处罚:基本内容分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海关行政处罚范围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指凡依法对走私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和违反海关监督规定行为的,一律给予海关行政处罚。②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

海关行政处罚:基本内容分析

(一)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指凡依法对走私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和违反海关监督规定行为的,一律给予海关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对走私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

海关依法对凡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对经过设有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一律按走私行为论处。

同时,对于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还直接走私非法收购;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与走私人同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也一律按走私行为论处。

2.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擅自处置监管货物,违规存放监管货物,监管货物短少灭失,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证不实,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违规,暂时进出口货物违规以及其他货物违规的,海关一律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办案人员的规定

1.办案时,不得少于2人,回避办案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认真听取,如实记录违法嫌疑人、证人的陈述。

3.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陈述。

4.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应先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查问违法嫌疑人,可到违法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个别进行。

6.对于依法检查大的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的货物、物品,应制作检查、查验记录,并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检查、查验记录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7.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方可执行。

8.对依法当场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制作扣留凭单送达当事人,告知其采取扣留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扣留凭单应该记载翔实的内容,如被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当场无法确定的,应当尽可能完整地描述其外在特征。

9.对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可加贴海关封志。

10.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若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是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立案和调查取证

(1)立案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行为,应当立案调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没有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调查取证

海关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进行。涉及的隐私或秘密应当保守。

海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海关权利。

1)海关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检查货物、物品。

2)可以依法扣留下列货物、物品货物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

①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与运输工具。

②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

③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的账册、单据等资料。

⑤对于无法扣留或者不便于扣留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等值的担保,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的其他财产。

⑥海关扣留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做出之前,不得处理;但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及易变质等不易长期并存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管,并通知当事人。

3)根据海关有关规定,海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电企业的存款、汇款。

4)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化验、鉴定。(www.daowen.com)

5)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时,违法嫌疑人、证人必须如实陈述、提供证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7)海关可以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8)海关可以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在处罚决定做出前,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等,并发送《行政处罚告知单》给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海关应当制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放弃权利的书面记载。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海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当事人不要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4.做出行政决定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果,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

(4)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5.送达处分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海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1.从重处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①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②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③有其他依法应当处罚的情形的。

2.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管理措施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当事人有经济困难的特殊处理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海关决定没收、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及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