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申请海关保护的流程详解

申请海关保护的流程详解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将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备案自海关总署签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书应用中文书写。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时,还应向海关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海关保护的流程详解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主要需履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和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两项手续。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备案申请人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须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省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

如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2.备案申请需递交的文件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交验规定的文件。除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实物照片或样本。代理人受权利人委托提出备案申请的,还应交验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上述备案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2)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4)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6)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7)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附送下列文件:

(1)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2)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3)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3.备案批准及签发证书

海关总署批准的备案申请,将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并根据提出备案申请的其他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书面要求,向其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将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

备案自海关总署签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凡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7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备案有效期满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

4.备案的变更

在备案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

(1)权利人的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

(2)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情况发生变更的;

(3)载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情况发生变更的;

(4)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更的;

(5)需要变更备案的其他情况。(www.daowen.com)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应提交备案变更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凡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交验相应的批准变更的文件。

5.备案的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海关总署将注销备案:

(1)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失效的;

(2)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的;

(3)备案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

(4)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致使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

(5)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支付费用的;

(6)应予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况。

知识产权被转让,其受让人要求海关对其受让的知识产权继续予以保护的,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

1.申请海关保护措施应提交的文件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海关就即将进出境的侵权嫌疑货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

(2)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3)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4)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5)有关侵权的证据;

(6)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书应用中文书写。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除填具申请书外,还应附交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实物、图片或其他证据,并应出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和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时,还应向海关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担保金的提交

权利人或代理人应在请求海关采取的保护措施中明确提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要求,并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补充备案

事先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应当同时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申请人提出的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进出境地海关将不予接受。

4.保护措施的撤销

备案权利人要求撤回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在海关做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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