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稽查的职责范围
海关稽查的职责范围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管理”,包括一切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的注册登记、企业报关资格的审批、企业资信的评估和分类管理、企业进出口活动的风险分析、企业的档案以及计算机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等。
二是实施稽查,对一切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查,同时还包括对经批准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和其他海关监管时限内的货物的后续管理,查处偷漏税及其他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
三是案件处理。为使稽查工作顺利进行,稽查部门应有一定的案件处置权。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走私案件,应按规定移交调查部门处理。查获的违规案件,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海关审理委员会审理,并经关长签署确定后,由稽查部门负责将“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执行处理决定。重大案件要按规定报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鉴于全国有十几万个三资企业,近万个外贸企业,还有数不胜数的加工贸易企业,因此稽查部门的工作应当把业务放在加强企业管理和积极开展稽查方面,引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和海关法规。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问题是一个薄弱环节,稽查部门要注意研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堵塞漏洞。由于稽查工作的特点,需要掌握企业进出口和合同核销等情况,稽查部门还应注意加强与保税、关税和调查部门以及与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及档案资料、企业信息方面共享的办法,提高工作效益,尽可能避免重复作业。
(二)稽查程序
1.稽查程序
稽查程序是执行稽查任务的工作步骤,属于一种规范,广义上讲是稽查工作的全部过程,主要包括建立档案、准备稽查、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编写《稽查报告》、向被稽查人反馈“稽查结论”。
建立档案从企业、事业等单位、部门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开始逐个建立专门档案,记录企业的基本情况。这是开展稽查的基础工作和条件。稽查档案有别于目前的海关注册档案或加档案。它不应是一个毫无关系、相独立的档案,而是一种组合整体。每个档案的情况汇总、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可以及时反映出一个关区每一阶段的整体工作情况,进口、加工、库存及有关动态的普遍现象和需注意的特殊现象,以掌握稽查重点,进行稽查评估,为确定风险所在提供依据。因此,必须对稽查工作档案进一步充实内容,建立内部风险档案,开辟扩大信息来源,规范建档制度,充分开发利用计算机,做好情报传递工作等稽查的基础准备工作。
2.稽查准备
根据情况和需要确定稽查目标(企事业单位或某商品),制订工作计划,对稽查范围、工作时间、方法、稽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时做出详尽的安排,报主管领导核准。
稽查前的准备工作,一要明确稽查任务。稽查前明确任务,能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使整个稽查活动自始至终围绕主要任务进行,避免顾此失彼或眉毛胡子一把抓。稽查任务包含了弄清稽查目的和稽查任务的内容及要求。如:为了了解一个企业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有无违反海关规定使用情况,稽查的任务就可以明确为,查清这些货物出售、转让的会计记录,掌握其价款的结算情况和凭证内容,作为有关货物被出售、转让的稽查结论,收集和复制用以证明稽查结论的会计记录和相关凭证资料等。二是初步了解稽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做稽查前准备,主要要了解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业务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是指经营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分工、规章制度及贯彻实施情况和经济活动程序的分析和评估。经济活动程序与稽查相关的,一是销货程序:包括销售、发运商品,开具销货单据和收款等。二是购买程序:包括购买、发出订货单接受货物,入库验收,付款等;三是生产程序:包括存储、转移材料、半成品和生产成品,核算和记载材料消耗,结转和计算产品、商品成本等。四是会计程序:包括资金与资产的变动,各种款项收入、付出的执行和记载,债权债务,税费缴纳等。
3.通知
以固定格式的书面通知单或口头通知被稽查人;对怀疑有可能伪造证据或违法情况确实的,可以不予先通知。
4.实施稽查
按照确定的范围方法,有目的实施稽查计划。对被稽查人的账册、凭证以及有关进出口、加工、库存、销售等报关单证、报表等进行审核、查对;必要时,查验有关货物及场所,审查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审核账册,检查有关货物时,当事人应在场。复印账册和有关资料,要有企业主管人员签字;查问当事人笔录也应由当事人认可签字。
5.拟定稽查报告
依据稽查记录和有关资料、凭证编制报告,报主管领导阅核,并持有关稽查信息反馈到有关部门,资料归档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www.daowen.com)
6.稽查结论
稽查结束后应当做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30天内反馈给企业。
(三)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是表述有关稽查内容和结果的文件,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稽查目的
稽查起止时间、稽查范围(指纳税情况、进出货物情况、账册填报情况以及其他经营情况)和参加人员。
2.被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如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隶属关系、投资规模、守法律。
3.稽查情况
写明采用的工作方法、手段、稽查内容(凭证、账册、实物等),对发现的问题分别说明。
4.问题分析及处理意见
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必要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5.遗留问题
具体列明定性的法律依据,并对情况复杂、一时调查不清或政策界限不明确、无法确定的问题,要在《报告》中写明,留待以后解决。
6.稽查结论
稽查结论是综合上述整体情况,反馈给企业的稽查结果和海关对企业的评价,属于一种判断。因此,结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稽查的质量。《稽查结论》应为固定格式,内容简明扼要,包括稽查通过、需要复查和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三项内容。如被稽查人对结论有不同意见,要求复议时,海关应予接受。
《稽查报告》编写的目的在于对被稽查人稽查事项做出公正的评价。因此,一要实事求是,凡写入报告的事件,均要有确凿证据;证据不足或未经查明的,不应写入,以免造成工作的被动;二要“查证误弊”,属于一般不明规定或处理不当的问题,如丢失有关单证、凭证,账册未按规定设置和填写等,就在报告中指明,要求其改正,此为“正误”;属于有意识或采取不正当手法违反海关规定、逃遁国家税收的行为,就将其手法、违法金额、性质、法律依据、责任人等情况如实体现,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文字证据应附在《报告》反面,以达“正弊”之目的。三要重视被稽查人的意见,如果被稽查人认为《报告》有不妥之处,并提供有关证据。稽查人员应据实修改报告内容;否则,应将被稽查人的意见及证据附列报告,备复议、复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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