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稽查制度的必要性
现行监管模式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影响了“促进为主”方针的全面贯彻。
在一般贸易中,海关的监管模式程序是审单、查验、征税被稽查人在海关稽查法规中所拥有的权利,概括起来讲主要有:
1.依法经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经营、生产、加工、销售、库存进、出口商品以及进行其他业务,海关不得干预;
2.守法企业应该拥有进出口通关便利;
3.对海关稽查结论,有权提出复查要求;
4.对海关的处罚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对海关稽查人员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稽查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不正当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和诉讼。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可行性
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海关稽查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www.daowen.com)
1.《海关法》《规定》为实行海关稽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海关对加工贸易的后续管理为开展稽查积累了经验。
近十年来,无论是沿海,还是内地,加工贸易的发展都十分迅速,在海关对保税货物的后续管理中,实行了前期、中期和后续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临管方式。这些做法,特别是中期核查、下厂核销、单证核销等措施与稽查制度的某些做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这些都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稽查制度奠定了内部基础。
3.海关稽查的特性决定了执行的可行性。
(1)技术上的严谨性。
稽查工作的内容主要是核查企业的账册。账册科目的相互联系,账册科目与记账凭证的关系,账册科目与生产、库存的对立以及账册与报关单据的互相印证等,构成了一套互相联系,互相对应的严密逻辑关系,海关稽查在技术上必须与之相适应。
(2)工作上的主动性。
海关稽查工作是一种主动行为,没有等待顾客送上门的情况,它需要稽查人员根据形势进行分析资料,自行确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才能获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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