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权力及行政许可项目解析

海关权力及行政许可项目解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法》在规定了海关基本任务的同时,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赋予海关许多具体权力。(二)海关权利的内容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主要有以下权力。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10项,如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许可等。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海关权力及行政许可项目解析

海关法》在规定了海关基本任务的同时,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赋予海关许多具体权力。海关权力是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督管理权。海关权力属于公共行政职权,其行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利的特点

1.特定性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海关权力的特定性也体现在对海关权力的限制上,即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作用于其他场合。

2.独立性

《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这不仅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也表明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

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表现在海关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应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4.优益性

海关职权的优益性是指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如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行政受益权,是指海关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异条件,如中央财政经费等。

(二)海关权利的内容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主要有以下权力。

1.行政许可权

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有10项,包括报关企业登记许可、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许可、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许可等。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10项,如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许可等。

2.税费征收权

包括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3.行政监督检查权

行政检查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及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的,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提取货样。

(3)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

(4)查阅、复制权

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5)查问权

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法行为。

(6)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7)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4.行政强制权(www.daowen.com)

海关行政强制权是《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扣留权

扣留权是海关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有关资料实施扣留的权力,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①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期申报的货物征收滞报金,对于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

(3)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①处罚担保。海关对于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或者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当事人申请先予以放行或解除扣留的,海关可要求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等值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税收担保。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

5.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报关资格等。

6.其他权利

(1)佩带和使用武器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连续追缉权。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3)行政裁定权。包括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使用等海关事务的行政裁定的权力。

(4)行政奖励权。包括对举报或者协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的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的权力。

(三)海关权力行使的原则

海关权力运行可以起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和实现国家权能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客观上海关权力的广泛性、自由裁量权较大等因素,以及海关执法者主观方面的原因,海关权力在行使时的随意性或者滥用都会导致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因此,海关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以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权力的行使要合法,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授权。

(2)行使权力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3)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合法。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行政权力的适当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对海关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海关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垂直领导方式,地方各级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无论级别高低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