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读地租:价值关系的探讨

解读地租:价值关系的探讨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在,3.125 先令就变成了自然价格;达不到这一价格水平,社会相对于这一价位所需要的产量就不会被生产出来。我们不可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一片面包,仅仅因为生产这片面包的谷物产自于较为肥沃的土地,相对于种植者的成本较低。然而,这部分产品的所有者享有一种特权,即他们获得的价值所产生的利润,高于正常利润。

解读地租:价值关系的探讨

§1.我们已经考察了决定两类商品价值的法则:其一,数量被限定的一小部分商品,它们的价值完全取决于需求与供给,致使其生产成本(如果它们有生产成本的话)构成了价值的最低水平,当然它不可能永远低于这一水平;其二,数量能够通过劳动和资本随意增加的大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成本既决定了这种商品长期与其他商品相互交换的最大值,也决定了它们之间相互交换的最小值。现在,还有第三类商品需要予以考察:这一类商品并非仅有一种生产成本,而是有多种生产成本,可以通过劳动和资本来增加它们的数量,但不是等量的劳动和资本;一定的生产成本可以生产一定数量以内的商品,但要进一步增加产量,则必须付出更大的生产成本。这类商品处于中间状态,兼具其他两类商品的特点。农产品便构成这类商品的主体。我们已经多次提及如下基本事实:农业生产中,在技术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双倍的劳动不能生产出双倍的产量;如果需要增加产量,那么,额外的供给需要消耗比以前更多的生产成本才能获得。如果某一村庄目前对农产品的总需求,即为产自于现有土地的800 蒲式耳谷物,那么,随着人口的增加,当其总需求又增加800 蒲式耳的谷物时,就需要通过开垦劣等的土地,或者通过更加精细地耕作已开垦的土地来生产出这增多的800 蒲式耳谷物。对于这增多的800 蒲式耳谷物,或者至少对于其中的一部分来说,每蒲式耳谷物所需要的生产成本有可能相当于以前的两倍或者三倍。

如果最初的800 蒲式耳谷物都是以相同的费用生产出来的(只耕作最好的土地),同时,如果谷物以每蒲式耳2.5 先令的价格出售,则就可以对这笔费用和正常的利润给予补偿。在谷物需求量的限度内,谷物的自然价格将为2.5 先令,而且,只有当季节变化或者其他偶然性的供给变化时,这一价格才会升高或者降低。但是,如果该地区的人口增加了,那么,为养活人口所需要的谷物早晚有一天会超过800 蒲式耳。我们必须假设无法获得任何外国的供给,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开垦劣等的土地用于耕种,或者采用成本更高的方法对原有土地进行耕种,否则就无法生产出超过800 蒲式耳的谷物。不提高谷物的价格,则无论哪一种方案都不可行。价格的提高通常会通过需求的增加逐渐完成;只要价格升高的幅度还不足以对增加的产量的成本和正常的利润给予补偿,则因有限的供给而所增加的价值就都会具有稀缺性价值的性质。假设谷物每蒲式耳的价格低于3.125 先令,耕种次佳的土地或者次远的土地是不划算的;同时也假设为补偿耕种最佳的土地获取更多的产量可能增加的费用,3.125 先令的价格是必需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价格就会通过需求的增加而逐渐升高,直到升高到3.125 先令时为止。现在,3.125 先令就变成了自然价格;达不到这一价格水平,社会相对于这一价位所需要的产量就不会被生产出来。然而,在这一价格水平上,社会可能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人口不再增加,甚至可能永远持续下去。价格达到这一水平之后,社会相对于需求所生产的产量就不会再行回落(尽管少有的丰收年景会使其暂时下跌),也不会进一步升高,只要不再增加生产成本就可以。

在下述进行推理的过程中,我使用人们更为熟知的价格这一概念作为价值的简便的符号;如果有必要,我还会继续这样做。

基于上述假设,谷物供给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生产成本。虽然追加的160、400 或者1 200 蒲式耳谷物是用每蒲式耳3.125 先令的成本生产出来的,但是初始的每年800 蒲式耳谷物仍然是用20 先令的成本生产出来的。如果初始的和追加的供给是在不同等级的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则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但如果它们是在相同等级的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则这种观点也同样是正确的。假设等级最高的土地用每800 蒲式耳20 先令的成本生产800 蒲式耳谷物,现在要用更高的成本生产1 200蒲式耳谷物,则除非每蒲式耳谷物的价格不低于3.125 先令,否则这样做是不划算的。另外所需要的25 先令成本是仅对追加的400 蒲式耳谷物而言的,初始的800 蒲式耳谷物仍然可以用原来的成本生产出来,并且获得因为需求增加导致谷物整体价格上升所带来的好处。因此,除非后面追加的400 蒲式耳谷物能够偿付所有追加的成本,否则,就不会有人乐于承担为多生产400蒲式耳谷物所增加的费用。所以,追加的400 蒲式耳谷物将在与其生产成本成比例的自然价格上生产出来,同时,其余的800 蒲式耳谷物将在高于它们的自然价格每蒲式耳0.625 先令的水平上生产出来,这足以补偿与其自然价格相对应的较低的生产成本。

如果供给中的一部分的生产,即使是最小的一部分的生产,需要以一定的价格作为必要条件的话,则其他的部分也会接受这一价格。我们不可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一片面包,仅仅因为生产这片面包的谷物产自于较为肥沃的土地,相对于种植者的成本较低。因此,某种物品的价值(指的是它的自然价值或者平均价值)取决于将其生产出来并运送到市场上去所需要的费用最高的那部分供给。我们可以将所有的商品划分为三种类型,这就是关于其中的第三类商品的价值法则。

§2.如果在最恶劣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够获得与其生产成本成比例的价值,那么,所有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当它必须以相同的价值出售时,就可以获得高于与其生产成本成比例的价值。确切地讲,它们的价值不是稀缺性价值,因为它们取决于生产它们的条件,而不是取决于迫使需求减小以便与有限的供给相协调的昂贵程度。然而,这部分产品的所有者享有一种特权,即他们获得的价值所产生的利润,高于正常利润。如果这种优势源于任何特殊的际遇,诸如免税以及个人体力、智力上的长处,或者掌握的某种特殊的工艺,或者比他人拥有更多的资本,或者可以列举出来的其他各种原因,那么,人们维持这种优势并将其作为一种能够涵盖并且高于资本一般利润水平的超额利得,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具有垄断利润的性质。但是,在我们特别关注的问题中,这种优势源自于对具有某种特殊品质的自然要素的占有,例如,占有肥力超过决定商品一般价值的土地的土地;当这种自然要素不再被自行占有的时候,它的所有者就能够以地租的形式拿走因利用它所产生的全部超额利得。由此,我们通过另辟蹊径,同样也得出了第二编最后一章所研究的地租法则。我们再一次看到,地租是投放于土地的资本的不同部分所获得的不均等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农业资本任何部分的产出,超过人们由于受到社会需求的逼迫而投入到最差的土地上的等量资本的产出,或者以成本最高的方式进行耕种所获得的产出的任何剩余,都会自然地作为地租形式而存在,它由租用土地的资本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

政治经济学家,甚至亚当·斯密,长期以来都认为,土地的产品总是具有垄断价值,因为他们说除了正常利润率之外,土地总是能够提供更多的产出以形成地租。现在,我们知道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某种如果只要我们愿意承担成本便可以使其供给无限增加的物品,将不具有垄断价值。如果谷物的产量未能高于现在的种植量,那是因为谷物的价值尚未高到足以补偿任何一位有志于种植它的人。以现有的价格和生产方式进行耕种,能够提供正常利润的所有土地(没有留作他用或者供人休闲的土地),如果没有受到人为的干扰,那么,即使没有产生地租,也肯定会被人们耕种。只要还存在以当前的价格进行耕种根本无利可图但又适合耕种的土地,那么肯定会存在比这稍好一点的土地。这种土地能够提供正常的利润但却不能提供地租;如果这种土地位于一家农场的范围内,那它就会被农场主耕种;如果不是如此,那它就会被地主或者经地主默许的其他人耕种。不管怎样,肯定会有一些这样的土地被人们耕种。

因此,地租不是决定农产品价值的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可以设想,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地租将成为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很大的组成部分。我们不妨设想在某一国家,它的人口众多,而且所有的可耕土地均已完全投入使用,致使生产任何追加的产量所需要的劳工都已经大于追加的产量可以养活的人数。而且,如果我们假设整个世界都处于这种状况,或者某个国家完全与外国的供给相隔绝,则人口的继续增加,就会使土地和它的产品价格升高到垄断价格或者稀缺性价格的水平。不过,这种情况只有在某个与世隔绝的小岛上有可能存在,而在任何地方实际上均未出现过,所以人们不必担心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已经看到,垄断只有通过供给的有限性才能对价值产生影响。在面积不同的所有国家中,可耕土地均多于已经耕种的土地;在土地尚有剩余的情况下,不管剩余多少,均可以认为土地的数量还未受到限制。供给中实际受到限制的只是等级较高的土地,而且,由于它受到尚未耕种的土地的竞争,因此也不能要求这种土地提供更多的地租。一块土地的地租必须略低于这块土地的生产能力,与因无利可图而尚未耕种的土地中的等级最高的土地的生产能力之间的全部差额相当,换言之,它必须大致等同于这块土地的生产能力,与因有利可图而已经耕种的土地中的等级最次的土地的生产能力之间的全部差额相当。在实际投入使用的土地或者资本中,条件最为不利的土地或者资本是不支付地租的;这些土地或者资本决定了生产成本,而生产成本又决定了全部产品的价值。因此,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地租不是价值形成的原因,而是一种特权价格;这种特权源于农产品不同部分收益的不均等性,除了最为不利的那部分农产品之外,其余各部分的农产品都享有这种特权。

简言之,地租不过是通过占有优越自然条件的地主获得的全部超额利得,起到促使不同的农业资本的利润均等的作用。如果所有的地主都放弃地租,那么,他们只不过是将地租转让给了农民,对消费者并无任何好处。因为谷物的现行价格,仍然是现行供给中的一部分生产产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如果一部分供给获得了这个价格,那么,所有的供给都将获得这个价格。所以,除非通过限制性的法律人为地提高地租,否则,地租绝不会成为消费者的负担。它并未提高谷物的价格,从而并未对公众造成损害。因为,如果地租归国家所有,或者国家以土地税的形式等量地将地租征收上来的话,那么,地租就可以成为一种有利于公众而不是有利于个人的基金。(www.daowen.com)

§3.并非只有农产品一种商品同时具有几种不同的生产成本,并且可以基于这种差异,成比例地提供地租,矿产品也是其中的一例。几乎所有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材料,如金属、煤炭宝石等,都产自于贫富程度差异很大的矿藏,也就是说,使用相同数量的劳动和资本却得到了数量相当不同的产品。在这个例子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突出的问题:人们为什么不尽可能地开采最富饶的矿藏来保证市场的全部供给呢?人们对于土地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很明显,仅耕种最肥沃的土地不可能提供满足国家所有人需求的产量,即使能够提供,一部分土地所消耗的劳动和支出也必然与耕种最贫瘠的土地生产相同产量所消耗的劳动和支出相当。但是矿藏并非如此,至少并非普遍如此。情况可能是,在一定的时间内从一条矿脉中开采出来的矿石不可能超过一定的数量,因为矿脉暴露在地表的面积是有限的,在矿脉采掘面上同时劳动的劳工也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不过,并非所有的矿藏都是如此。例如,对于煤矿来说,就需要寻找其他限制性因素。在某些情况下,矿主们会限制大量开采,以避免矿产资源消耗过快;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据说矿主们联合起来限制产量是为了维持垄断价格。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贫瘠与丰裕程度不同的矿藏均被开采,这的确是事实。因为产品的价值必须与最贫瘠的矿藏的生产成本成比例(将贫瘠、丰裕程度和地理位置同时考虑在内),最富饶的矿藏的产品价值相对于其生产成本的比例要高得多。因此,实际上比投入开采的最贫瘠的矿藏占优的所有矿藏的产品都会提供租金,租金与超出的差额相当。富矿可能提供更多的租金,而且最贫瘠的矿藏自身也可能提供租金。矿藏的储量相对有限,它们的质量也不像土地的质量那样,可以划分为相互衔接的等级;而且,需求导致矿产品的价值高于目前开采的最贫瘠的矿藏的产品的生产成本,却又不足以促使人们去开采更为贫瘠的矿藏。因此,在此期间,矿产品实际上具有稀缺性价值。

水产品是其中的另外一例。公海的渔场是没有主人的,但是湖泊或者江河的渔场就有主人了,沿海的牡蛎养殖场或者其他专门的水产品养殖场也都是有主人的。我们不妨以鲑鱼捕捞场为例对此加以说明。一些河流中的鲑鱼可能会比另一些河流中的多些。不过,任何河流中的鲑鱼都会被捕尽,而且还只能满足有限的需求。只有通过在许多条生产能力不同的河流中捕捞鲑鱼,才有可能满足一个国家(诸如英国)对于鲑鱼的需求,而且鲑鱼的价值必须足以补偿人们从生产能力最低的河流中捕捞鲑鱼的成本。因此,所有其他被占有的河流都会提供租金,租金额等于其生产能力高出的部分。如果有些河流因为距离遥远或者生产能力低下而没有被利用以满足市场的需求,那么,租金就不会超过生产能力之间的这种差额。如果生产鲑鱼的河流都被利用了,那么,毫无疑问,鲑鱼的价值就会进一步升高,进而形成一定的稀缺性价值,从而被利用的生产能力最低的鲑鱼捕捞场也会提供可观的租金。

在矿产品和水产品两个实例中,通过新的矿山或者渔场的开发,只要它们的品质优于已经利用的矿山或者渔场,事物的自然秩序就有可能被打乱。其第一个后果是,供给增加。这当然会使产品价值降低,并导致需求增加。降低的价值可能不再使目前最差的矿山或者渔场得到足够的补偿,因此它们会遭到废弃。如果品质较好的加上新开发的矿山或者渔场所提供的商品,由于生产成本下降进而价值降低,并且能够满足需求的话,则价值的降低就是永久性的,并且,那些未遭废弃的矿山或者渔场的租金也会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事物永久性作自行调整之后的结果将是,向市场供给商品的矿山或者渔场,处于质量序列低端的一部分将被淘汰,同时在质量序列较高的某个位置将重新进行新的排序;得到利用的最差的矿山或者渔场——它们决定着较好的矿山或者渔场的租金以及商品的价值——与当初决定租金和价值的矿山或者渔场相比,具有更高的质量。

除了进行农业生产之外,土地还可以用于其他目的,特别是用于住宅建设,此时,基于我们前述已经加以说明的相同的原理,土地也会提供租金。一栋建筑物连同与之相毗邻的庭院或者花园所占用的土地的地租,不会少于这块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所能够提供的地租,而且极有可能远远地高于后者。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在于人们对于优美环境或者便利地理位置的追求。通常,根植于高档设施之中的便利可以带来金钱上的利益。风光宜人地段的供给总是有限的,因此,如果对此存在着大量需求的话,那么,这种土地就会具有稀缺性价值。仅在便利方面占有优势的地段,其地租受到普通地租原理的支配。偏远农庄中一间房屋的地租,仅略高于旷野中面积相同的一块土地的地租。但是,坐落在切普赛德街面上的一个店铺的租金,将要比它们都高得多,这取决于人们对在这一繁华地段开店能够赚到多少钱所作的估计。对于码头、船坞、港口房屋、供水站以及许多其他便利设施的租金,也可以参照相同的原理进行分析。

§4.在工业交易中,产生类似于租金的额外利润的情况多得超出人们的想象。例如,我们不妨考察专利权或者使用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的工艺方法的特许权的情况。如果产品的价值仍然由使用传统工艺方法的人所支付的生产成本决定的话,那么,拥有专利的人就可以获得与专利的优势相当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本质上等同于租金,甚至有时就是以租金的形式出现的。专利权获得者允许其他生产者使用他的专利,但是必须考虑每年支付给他一定的费用。只要他与获得专利使用权的人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那么,当初的生产成本就仍然是生产一部分产品的必要条件,并会决定全部产品的价值;同时,专利权获得者就能够不断地收取租金,租金的额度相当于专利赋予他的优势。实际上,在初始阶段,专利权获得者很可能会放弃一部分利益,以实现低价倾销。然而,他进一步增加的供给将迫使产品价值降低,致使该行业中其他未能获得专利使用权的人不再有利可图。因此,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便会逐步退出,或者削减产量,或者与专利权获得者签订协议。随着专利权获得者的供给的增加,其他人的供给减少,产品价值还会略有降低。但是,只要在采用新工艺所生产的产品即将满足市场的全部需求之前,他停止进一步增加供给,产品便又会自行调整到工艺创新之前的自然价值水平之上,同时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利益也将完全归于专利权获得者。

每位生产者或者商人,凭借高超的经济头脑与管理技能所获得的额外利得,也非常类似于租金。如果他们的所有竞争者也拥有与其相同的优势,并且运用这种优势,那么,利得便会通过物品价值的降低而转移给他们的客户;只有在他们有能力以较低的成本向市场提供商品,并且商品的价值又是以较高的成本决定的时候,他们才能获取这份额外的利得。事实上,一位竞争者所拥有的优于他人的所有有利因素,无论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获得的,也无论是个人奋斗的结果还是社会精心安排的结果,都会体现在商品中,并使之划归于第三类商品,同时也使拥有这些有利因素的人无异于收取租金的人。工资和利润代表生产的普遍性要素,而地租则可以视为生产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要素。任何有利于某些生产者的差异性,或者任何有利于某种生产环境的差异性,都有可能成为获取某种利得的源泉;这种利得,除非由一方向另一方定期支付,否则,不能称之为租金,但是却受到与租金完全相同的原理的支配。为商品生产的差异性有利因素所支付的价格,不能计入商品的基本的生产成本之列。

毋庸置疑,即使是在最为恶劣的环境下所生产出来的一种商品,也可能在某些偶然的情况下提供租金。但是,只有当这种商品的供给暂时出现绝对短缺,因而它们能够以稀缺性价值出售时,才有可能提供租金。任何提供大量租金的商品,都不会也不曾也不能长期处于这种状况态之中,除非它们是行将枯竭的矿产品(例如煤炭),或者是在人口连续增长的情况下不可能进一步增加产量的产品。不过,已经呈现的人类文明与进步的初步发展,不允许我们考虑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从长远来看,这种发展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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