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书第一编已经对生产成本的构成要素予以了说明。[1]我们发现,劳动是重要的构成要素,其重要性是如此之大,以致几乎可以将劳动视为唯一的构成要素。生产某种物品所消耗的劳动,是该种物品的生产者或者一系列生产者的成本。如果我们把进行垫付的资本家视为生产者的话,则劳动一词可以用工资一词予以替代。对于生产者来说,生产成本就是他必须支付的工资。的确,乍看起来劳动似乎只是他支出的一部分,因为他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且还要向他们提供工具、原材料,也许还有建筑物。不过,这些工具、原材料和建筑物都是由劳动和资本生产的,它们的价值与由它们生产出来的物品的价值一样,也取决于可以再次分解为劳动的生产成本。宽幅布料的生产成本并非仅仅由布料生产商直接支付给织布工人的工资所组成的,它还包括:纺纱工人与梳整工人的工资;放牧工人的工资,这是织布商在购买纱锭时必须支付的;建筑工人和制砖工人的工资,这是资本家在工厂建设的合同价格中给予补偿的;部分机器制造工人、铸铁工人和采矿工人的工资;运输工人的工资,他们把生产工具和器械运送到了工作场所,把产品运送到了销售地点。
因此,商品的价值主要取决于(我们很快就会理解是否完全取决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的数量;在生产这个概念中也包括将商品运送到市场的过程。李嘉图指出:[2]“例如,在评估袜子的交换价值以及将它与其他物品相互比较时,我们就会发现它的价值取决于加工它并把它运送到市场所需要的劳动的总量。首先,是耕作原棉种植土地所需要的劳动;其次,是将原棉运送到加工地所需要的劳动,包括通过商品运费的形式收取的制造运输船舶的部分劳动;再次,是纺纱工人和织布工人的劳动;第四,是工程师、锻工和木工的部分劳动,他们建造了厂房和制造了机器供生产所用;第五,是零售商人的劳动,以及那些无须我们一一列举的众人的劳动。这些不同类型的劳动的总量,决定了袜子能够交换到的其他物品的数量;对于其他物品所消耗的不同劳动的总量的考察,同样也决定了这些物品能够交换到的袜子的数量。
“为了使我们相信这是交换价值的真正基础,让我们假设在原棉织成袜子运往市场与其他物品进行交换之前所必须进行的加工过程中,某一项可以节省劳动的措施得以改进,然后研究这项改进所产生的后果。如果种植原棉需要的人手少了,或者航海运输需要雇用的水手少了,或者制造棉花运输船舶所需要的工人少了,或者建造厂房和制造机器所需要的工人少了,或者它们建成后效率提高了,那么,袜子的价值必然会下降,它交换到的其他物品的数量就会减少。由于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减少了,所以价值下降,并因此在与没有节省劳动的其他物品相互交换时,所能交换到的其他物品的数量也会减少。
“劳动使用方面的节省,一定会降低商品的相对价值,无论节省是发生在制造这种商品本身所需要的劳动方面,还是发生在商品生产所必需的资本形成所需要的劳动方面,无论是袜子生产直接需要的漂白工、纺纱工、织布工的减少,还是间接需要的水手、搬运工、工程师或者铁匠的减少,都将使袜子的价格下降。在前一种情况下,节省的劳动将全都分摊在袜子上,因为这一部分的劳动仅限于袜子的生产上;在后一种情况下,节省的劳动只有部分会分摊在袜子上,其余部分将分摊在利用这些建筑、机器和运输进行生产的所有其他商品上。”
§2.我们已经观察到,李嘉图对自己的观点的表述认定,生产商品并把它运送到市场上所消耗的劳动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的东西。但是因为对于资本家来说,生产成本并不是劳动而是工资,又因为相对于等量劳动的工资既可能高些也可能低些,因此,似乎产品的价值并非仅仅取决于劳动的数量,而是由劳动的数量和报酬共同决定的;并且,价值一定部分地取决于工资。
为了明确这一点,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商品的价值并不是商品自身内在的本质特征,而是这种商品能够交换到的其他商品的数量。我们永远不要忘记,某一物品的价值是相对于某一其他物品或者相对于一般物品而言的。因此,一种物品与另一种物品之间的关系是不会被对二者产生相同影响的因素所改变的。一般工资水平的上升或者下降,实际上是以同样的方式影响着所有的商品的,因此,它并不能成为改变商品之间交换比例的原因。假定高工资可以带来高价值,这无异于假定价值可以普遍地提高。但是,这在概念上是矛盾的。某些物品的价值高应该是其他物品价值低的同义语,错误产生于人们没有注重价值,而仅仅注重了价格。虽然价值不可能普遍地提高,但是价格却可以普遍地上升。一旦明确了价值的概念,我们就会发现,工资的高低与价值毫无关系。不过,高工资引发高价格却是一个广为流行的时髦看法。只有当我们陈述货币理论时,才能够透彻地分析这一论断的全部荒谬之处。现在,我们只需要说明,如果这一论断是正确的,那么是不可能存在实际工资提高的情况的。因为,如果在所有物品的价格未发生同比例上升的情况下工资不可能有所提高,那么,从任何实际的意义上讲,工资都根本没有提高。这是理由相当充分的一种反证,同时表明,的确有一些愚蠢得令人瞠目结舌的命题可能并且已经在很长时期内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的通俗政治经济学的信条。我们同时不要忘记的是,即使假设价格真的普遍升高了,但对于生产商或者经销商来说也是毫无益处的。因为,如果说价格升高可以增加他们的货币收入的话,那么,也必然会在相同的程度上增加他们的支出。对于劳动的高成本,资本家无法通过改变价值或者价格的方法对自己予以补偿,也无法阻止劳动的高成本所带来的低利润。如果劳工们确实得到了更多,即得到了更多的劳动产品,则剩余的利润就只能占较小的比例了。建立在算术定律基础之上的分配规律是不可抗拒的。交换和价格机制有可能掩人耳目,但是根本不可能改变这一规律。
§3.然而,尽管整体工资水平的高低不会影响价值,但是如果一个行业的工资比另一个行业的工资高,或者如果一个行业的工资相对于其他行业的工资永久性地升高或者降低的话,那么,这种不均衡确实会影响到价格。引起行业之间工资不同的原因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已经讨论过了。当一个行业的工资水平永久地超过平均工资水平时,这个行业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会在同等程度上超过仅仅由劳动数量所决定的标准。例如,由熟练工人生产的物品可以交换到较多的非熟练工人生产的物品,究其原因,只不过是因为熟练工人获得的报酬更高些。如果通过教育的推广,熟练工人的数量大大增加了,使得熟练工人和普通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缩小了,那么,相对于普通工人生产的物品来说,熟练工人所生产的物品的价值就会降低,而普通工人生产的物品的价值就会因此而升高。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从某一层次的行业向另一个更高层次的行业进行转移是很困难的。到目前为止,这种困难导致被显著的壁垒分割开来的不同层次劳工的工资,比我们所想象的更为严重地依赖于每个层次的劳动人口的增加;而且劳动报酬的不均衡程度是很大的,如果劳工之间的一般性竞争能够对每个行业产生实际的影响的话,则工资之间的不均衡程度会小得多。由此可以推断,各个行业的工资不会同时上升或者下降,在短期内甚至有时在长期内,相互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关系。所有这些差异性显著地改变了不同商品的相对生产成本,进而完全体现在了它们的自然价值或者平均价值之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某些最优秀的政治经济学家关于工资不影响价值的论断,与事实出入较大,且也不能自圆其说。工资的确影响价值。生产不同商品所必需的劳动的相对工资,像劳动的相对数量一样,对商品的价值产生影响。他们认为所支付的绝对工资不影响价值的观点是正确的,正如劳动的绝对数量也不影响价值一样。如果所有商品的劳动的绝对数量同时以相同的程度发生变化,则价值也不会受到影响。例如,如果所有劳动的效率普遍提高了,以致可以用较少的劳动生产出和以前一样多的商品,那么,这种生产成本的普遍降低绝不会反映在商品价值上。商品价值所发生的任何变化仅仅体现不同物品实现改进的不均衡的程度:劳动节省最多的商品的价值将下降,而劳动节省较少的商品的价值最终将上升。因此,严格说来,劳动的工资对价值所产生的影响,与劳动的数量对价值所产生的影响一样大,无论是李嘉图还是其他人都没有否认这一事实。但是,当考虑价值变化的原因时,劳动的数量则成为主要的影响因素了。因为当它发生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一般只涉及一种或者少数几种的商品,但是工资的变化(除去暂时的波动以外),通常是普遍性的变化,因此对价值并无太大的影响。
§4.至此,我们已经说明劳动或者工资是生产成本的一种要素。不过,在第一编我们分析生产所需要的条件时,我们发现除了劳动之外还有另外一种不可或缺的要素,它就是资本。既然资本是节欲的结果,因此产品或者它的价值不仅需要给予生产所需要的劳动以充分的报酬,而且还必须使所有的人的节欲都得到充分补偿,正是这些人的节欲垫付了不同层次的劳工的报酬。节欲的报酬是利润。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出,所谓的利润,并非仅仅是资本家的各项开支得到补偿之后留给资本家的剩余,在大多数情况下,利润也是支出本身绝非无足轻重的组成部分。亚麻线生产商的一部分支出用于购买亚麻和机器,通过对它们的价格的支付,他不仅仅支付了亚麻种植工人和机器制造工人的工资,而且还要支付亚麻种植商、亚麻梳整商、矿主、冶铁商和机器制造商的利润。所有这些利润,连同亚麻线生产商自己的利润,又会通过亚麻品织造商对其原材料即亚麻线的价格的支付获得垫付。此外,亚麻品织造商还需要垫付一系列新的机器制造商以及向这些机器制造商提供金属原材料的矿主和冶铁商的利润。所有这些垫付都是亚麻织品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润和工资一样,均进入决定产品价值的生产成本之列。
然而,作为一个纯粹相对的概念,价值不取决于绝对利润,而仅仅取决于相对利润,正如价值不取决于绝对工资一样。利润的普遍提高像工资的普遍提高一样,不会使价值升高,因为价值普遍提高是极其荒谬的并充满矛盾的。在利润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所有物品的生产成本之列的情况下,任何物品的价值都不会受到影响。只有当进入某些物品生产成本之列的这些物品的利润水平,高于进入其他物品生产成本之列的那些物品的利润水平时,利润才会对价值产生影响。
例如,我们已经看到,有一些因素使得一定行业的利润率永远高于其他行业它对于较大的风险、麻烦与不便,都必须给予补偿。为此,其产品只有按照高于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的价值出售才行。如果火药与其他物品交换的比率不高于火药生产全过程所需要的劳动的话,那么,就不会再有人经营火药厂。屠宰商的处境明显地优于面包商,而且似乎也没有承担更大的风险,因为并无迹象表明他们更容易破产。因此,他们能够获得较高的利润,究其原因似乎只能是由于工作条件恶劣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工作声誉不佳,致使竞争受到限制的结果。但是,这种较高的利润意味着他们要以高于由劳动和支出所决定的商品价值出售商品,这样,所有必要的和永久性的利润的不均衡,才会在商品的相对价值上得到体现。
§5.即使在两个行业利润率相同的情况下,利润进入这一种商品生产条件的量也可能比进入另一种商品的量更大些。因为与另一种商品相比,这一种商品利润的形成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人们往往用葡萄酒的生产来说明这种情况。假定使用工资率相同的等量劳动生产出一定量的葡萄酒和一定量的布,那么,布不可能通过储藏而改进品质,但是葡萄酒却可以。假设为达到理想的质量,葡萄酒需要窖藏五年。除非葡萄酒生产商或者交易商在五年之后能够以远远高于布的价格进行销售,得到布在五年时间内所实现的利润,外加按复利计算的利息,否则,他们是不会窖藏葡萄酒的。葡萄酒和布是使用等量的支出生产出来的。可见,这种情况说明,两种商品之间相对的自然价值不仅仅与生产成本相关,而且也与生产成本之外的某种东西相关。于是,为避免空泛的议论,我们把葡萄酒生产商在这五年期间内所放弃的利润计入葡萄酒的生产成本之列,将其视为处于葡萄酒生产商其他垫付之上的一种附加支出,他的这项支出最终需要得到补偿。
一切由机器制造的商品均类似于或者至少接近于上面所举的葡萄酒的例子。与完全由劳动直接生产出来的物品相比较,利润进入这些物品生产成本之列的量将会更大些。假设有两种商品A 和B,均通过资本的消耗花费一年的时间生产出来。在这里我们不妨以货币表示相关的资本,均设为1 000 镑。A 完全由劳动生产,1 000 镑都作为工资直接支付了。B 由劳动和机器共同生产,各消耗500 镑,并且假设机器使用一年就报废。显然,这两种商品一定具有相同的价值;如果以货币计量,并且年利润率均按20% 计算,则价值均为1 200 镑。对于A 来说,利润仅为200 镑,是其价值的1/6。但是对于B 来说,利润不仅仅是200 镑,在机器价格的500 镑内还包含机器制造商的利润。如果我们假定机器也需要用一年的时间来生产的话,那么,机器制造商的利润也应为其价值的1/6。因此,对于A来说,利润仅为总收益的1/6;而对于B 来说,利润不仅仅是总收益的1/6,而且还要加上一大部分收益的1/6。(www.daowen.com)
在投入直接劳动进行生产之前必须提供的机器、厂房、原材料或者其他任何物品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越大,利润相对于生产成本的量也就越大。机器、厂房等资本品的耐用性较好,就能够产生出与这些资本品数量较多时所生产出来的完全相同的数量。这一点虽然初看起来并不明显,但却是事实。我们刚才的例子的情况非常极端,假设机器使用一年就完全报废,那么,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与之相反的另一种极端的情况。机器可以一直被使用,而且不需要维护。这样举例既便于分析说明,也有助于理解实际上可能出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并非必须对机器500 镑的价值给予补偿,因为他将永远拥有机器本身,其价值500 镑。但是他要像以前一样获得利润。所以,商品B 在前面假设的情况下可以出售1 200镑,其中的1 000 镑用来重置资本,200 镑为利润。而现在B 可以以700 镑的价格出售,500 镑用于重置工资,200 镑作为全部资本的利润。因此,利润进入商品B 的比率为200 镑与700 镑之比,即占到全部价值的2/7 或者28.57% ;而在A 种情况下,像以前一样,利润只占到全部价值的1/6 或者16.67% 。不过,这个情况当然是虚构的,因为没有机器或者其他固定资本可以永远使用;但是它们越耐用,就越接近虚构的情况,而且利润进入收益中的量也就越大。例如,如果一台机器价值500 镑,使用它以后每年的折旧为其价值的1/5,那么,必须增加100 镑对这一损失给予补偿,即商品的价格将为800 镑。因此,利润会以200 镑对800 镑的比率,即1/4,进入生产成本之列,这一比率仍然远远高于商品A 的比率,即1/6 或者200镑对1 200 镑的比率。
在不同的行业中,利润以不同的比例进入资本家的垫付成本之列,并且因此以不同的比例进入资本家所要求的收益之中。这相对于价值来说,带来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商品并非简单地以生产它们时所需要的劳动数量之间的比率进行交换的,即使我们假设不同种类的劳动永久性地基于不同的工资率获得的报酬一样。我们已经通过葡萄酒的例子对此加以阐述了,现在,我们将用机器制造的商品的例子进一步予以说明。像以前一样,假设物品A 是用价值1 000 镑的直接劳动生产出来的,但不假设由价值500 镑的直接劳动和价值500 镑的机器生产出商品B,而是假设商品C 是利用一台机器以及价值500 镑的直接劳动生产出来的,而这台机器又是由其他价值500 镑的直接劳动制造出来的,这台机器的制造时间为一年,使用寿命也为一年,利润率和以前一样设定为20% 。A 与C 以等量的劳动生产出来,支付的工资率也相同;A 消耗价值1 000 镑的直接劳动,C 仅消耗价值500 镑的直接劳动,但是还要加上制造机器所消耗的劳动,也达到1 000 镑。如果劳动或者劳动的报酬是生产成本的唯一构成,则这两种商品就可以互相交换。但是,它们能够互相交换吗?当然不能。机器是用一年的时间消耗500 镑制造的,利润率为20% ,因此,机器的自然价值应为600 镑;而额外的100 镑必须由商品C 的生产商在其他开支之上给予垫付,另外也应支付给他20% 的利润。所以,当商品A以1 200 镑的价格出售时,C 长期销售的价格则不能低于1 320 镑。
再一个结果是,每次一般利润的升高或者降低,都会对价值产生影响。的确,这并非是通过它们普遍的升高或者降低对价值产生影响的(我们已经多次说明,普遍升高或者降低本身是矛盾的,是不可能的),而是通过改变利润不同偿付期影响物品价值的比例对价值产生影响的。以上两种物品虽然是由等量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但是却具有不同的价值。因为与另一种商品相比,一种商品需要对更多年份或者月数的利润进行偿付。利润越大,价值的这种差异也就越大;利润越小,这种差异也就越小。葡萄酒必须提供比布多五年的利润,与利润率为20% 的情况相比,当利润率为40% 的时候,葡萄酒的价值超过布的价值的额度要大得多。虽然商品A 和C 是由等量劳动生产出来的,但是却分别以1 200 镑和1 320 镑的价格出售,二者相差10% 的利润率;如果利润率减半的话,则A 将售1 100 镑,C 将售1 155 镑,二者仅相差5% 。
由此可以推断,即使工资普遍升高,但当它造成劳动成本的实际增大时,也的确会在某种程度上对价值产生影响,但绝非以一般人所设想的方式,通过它们的普遍的升高,对价值产生影响。不过,劳动成本的增加将使利润下降,进而使利润进入的比例高于平均水平的物品的自然价值的下降,使利润进入的比例低于平均水平的物品的自然价值的上升。对于机器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所有商品来说,当利润减少时,它们的相对价值都会降低;或者,另一种说法是,相对于它们来说,其他物品的价值会升高。当机器非常耐用时,这种变化尤为显著。有时,这一事实被一种似乎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却并不确切的方式加以表达,认定工资上升将造成用劳动生产的物品的价值,相对于用机器生产的物品的价值来说,有所升高。但是,用机器生产的物品同其他任何物品一样,也是用劳动生产的,因为机器本身也是用劳动生产出来的。唯一不同是,利润进入利用机器生产的物品中的量更大些,尽管主要的支出项目仍然是劳动。因此,最好把价值所受到的影响归结为利润的下降而不是工资的上升。特别地,工资上升这种提法非常含混不清,容易使人产生劳工的实际报酬有所增加的联想,而不是与此处的目的,即相对于雇主而言的劳动成本,相互关联。
§6.在生产成本自然的与必要的要素中,除了劳动和利润之外,还有一些人为的与偶然的要素,例如税赋。麦芽税与劳工的工资一样,也是这种物品的生产成本的一部分。法律所强加的费用与自然所强加的费用一样,必须用源于产品价值的正常利润给予偿还,否则这种物品不会不断地被生产出来。但是,税收对价值的影响与工资和利润对价值的影响一样,受到相同条件的制约。产生影响的不是一般税收而是差额税收。如果所有的产品被征缴的税收是从所有的利润中被拿走的相同的百分比,则相对的价值不会被改变。如果只有某些商品被征税,那么,它们的价值就会升高;如果只有少数商品享受免税待遇,那么,它们的价值就会降低;如果一半商品征税,而另一半商品免税,则前一半商品的价值会升高,而后一半商品的价值会降低。为了使所有行业的预期利润相等,这种变化是必要的,否则,那些被征税的行业即使不是立即遭到淘汰,最终也会遭到淘汰。但是,如果等量地普遍征收税赋,则不会对不同产品之间的相互关系产生干扰,也不会对价值产生任何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们均假设所有进入商品生产成本之列的工具和装置,其自身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的生产成本。然而,它们中间的一部分属于数量不能随意增加的物品,因此,如果需求超过了一定的水平,则将使这些物品产生稀缺性的价值。意大利生产的许多装饰性物品所使用的材料中,包括所谓的古代红色颜料、淡黄颜料和绿色颜料,都是通过毁坏古代的石柱和其他装饰性建筑所获取的。我尚未了解到此事的真伪,据说采集这些颜料的石材已经告罄,或者它们的遗址已遭废弃。[3]具有这种性质的原料,如果它的需求量很大的话,则一定会具有稀缺性价值,并且这种价值会进入生产成本之列,从而最终进入制成品的价值之列。贵重皮毛受到原料稀缺性价值的影响的征兆似乎已经显现,在西伯利亚荒野和爱斯基摩海沿岸,提供贵重皮毛的动物正在减少,动物数量的减少对皮毛的价值有影响。不过,到目前为止,它还只是增加了获得一定量的皮毛所必需的劳动量。毫无疑问,投入足够多的劳动,仍然有可能获得更多皮毛的日子还会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
但是,稀缺性价值对生产成本的增加产生主要作用的问题,是有关自然要素的问题。在这些自然要素还未被占用因而可以随意获取的时候,它们并不计入生产成本之列;即使进入,也仅限于为使它们适合使用,进而计入所必须付出的劳动之中。即使自然要素已被占用,但它们也不会仅仅因为被占用这一事实而具有价值(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它们只会因为稀缺性,即供给的有限性,才具有价值。不过,同样可以肯定的是,它们通常具有稀缺性价值。假设在一个瀑布的所在地,磨房的数量超过了瀑布的水力所能承担的限度,这时,瀑布的使用便具有稀缺性价值。这一价值足以将需求压低,使之与供给相等,或者促使人们开发出与瀑布的水力同样有效的其他人工动力,诸如蒸汽动力等。
永久性地占有某种自然要素,可以持续地使用它并获取它所提供的产品。通过自然要素的所有权获利的一般做法是,要求使用自然要素的人每年从自己的收入中支付一定量的等价物,这种等价物通常地或者一般地被称为地租。因此,关于自然要素的占用对价值产生影响的问题,常常以如下的方式被提出:地租是否计入生产成本之列?而且,杰出的政治经济学家对此给予的回答是否定的。本应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给出这些概括的表述,但是即使了解这些限制条件的人,也倾向于对此问题给出断然否定的答案。因为不可否认的是,他们这样做,与反复强调理论所受到的实际限制相比,会把一般原理更为牢固地印在人们的脑海之中。不过,这样回答也容易使人困惑并误入歧途,对政治经济学产生不良的印象,好像政治经济学漠视显著的事实一样。没有人能够否认租金有时会计入生产成本之列。如果我购买或者租借了一块土地,并在那里建立起了一个织布厂,那么这时地租就将合法地成为我生产支出的一部分,并因而必须用产品给予偿付。同时,由于所有的工厂都建在土地之上,而且大部分工厂占用的土地都很昂贵,因此,对土地支付的地租,一般来说,必须由工厂生产的所有物品的价值加以补偿。那么,我们在何种意义上才能断言地租不计入生产成本之列或者不影响农产品的价值呢?下一章我们将对此予以说明。
【注释】
[1]参阅本书第一编的第2章§1、§ 2。
[2]参阅:《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第1章中的第3 节。
[3]我相信,这种石材的某些采集场已经被重新开发,并且再次投入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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