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和自然三项要素;除了劳工和资本家之外,仅仅还有一种人,必须经他同意才能进行生产,而且,他可以要求分享一部分产品,以作为他同意的价格,他就是依据社会的安排对于某种自然要素拥有独占权的人。土地是可以赋予占有权的主要的自然要素,为使用土地所进行的支付,称为地租。只有地主阶级,不论其人数多少或者重要性如何,他们依据对于某种东西的占有权,就可以要求分享一部分产品,而这部分产品,既不是他们自己生产的,也不是任何其他人生产的。只要掌握了地租的性质和规律,就很容易理解性质与此相同的任何的其他情况了。
地租是垄断的产物,这是一目了然的,尽管这是一种自然垄断,它有可能受到规制,甚至有可能作为社会整体的托管财产,但是不能防止其存在。地主对他们占有的土地可以提出地租要求的理由是,土地是一种许多人都想得到的商品,而且只能从他们那里得到。如果一个人占有全国的土地,那么,这个人就可以随意地确定地租,而全体人民为了获得生活必需品,就必须服从这个人的意志,并且这个人就可以依其所好提出任何条件。在那些将土地认定为国家财产的东方国度里,实际的情况就是如此。于是,地租与税收相互混同,而且,专制君主有可能强迫不幸的耕种者缴纳他们不得不缴纳的、最沉重的地租。的确,一国土地的独占者必然成为一国的专制君主。如果土地为极少数人所占有,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建立起相互之间的协作关系,就能够而且的确像一个人那样采取共同行动——规定地租,取得与上面所说的情况几乎完全相同的结果。然而,这种情况在任何地方都不曾有过,即假设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地主的人数众多,因而无法联合,正如他们的实际情况那样。
§2.凡是数量有限的物品,纵然其所有者没有采取联合的行动,也仍然属于一种垄断物品。不过,即使处于被垄断的境地,一种大自然所恩赐的物品,其所存在也无须以任何劳动或者支出为条件,如果在其所有者之间存在着竞争,那么,只有当其存在的数量小于需求量时,才能形成某种价格。如果出于需要必须耕种全国的土地,则全国的土地都可以提供地租。但是,没有任何国家,不论其面积大小,出于人口的需要必须耕作其可能耕种的全部土地;即使没有耕作全部土地,有时甚至仅耕作一小部分土地,也能够满足人民对于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需求,这时,人民愿意并且能够按照某种价格对耕作者进行支付,以作为他们的酬报。社会建立之初,人们首先选择耕作最易于耕种的土地,到了社会较为进步的阶段,人们则耕作土质较为肥沃或者位置较为便利的土地。因此,在现存的条件下,总有一些土地不提供任何地租,除非它在肥沃程度或者地理位置方面的条件较好,且其存在量小于需求量(借助于耕作条件比它更为不利的土地),否则,它将无法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全部农产品。
有一些土地,诸如阿拉伯的沙漠,任凭投入多少劳动,都无法生长出任何农作物;还有一些土地,诸如我国板结的沙性地,虽然可以生长某些农作物,但是依照土壤的现实状况来看,它根本无法收回生产成本,除非对农业生产使用某种尚待发明的化学方法,除非有人在土地的表面铺上某种新物质,或者将土壤与现有的某些物质相混合,即实际上创造出新的土地来,否则,耕作这种土地是无利可图的。如果所需要的物质就存在于较深的土层内,或者在附近就可以得到,那么,这种改良即使希望渺茫,也可能成为投机的对象。但是,如果这些物质价格昂贵而且必须运自远方,那么,很少有人会为追逐利润而再去进行这种改良,尽管“私有财产的魔力”有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不可能产生利润的土地,有时也会有人赔本进行耕作,这时,耕作者的一部分生活必需品是由其他来源供给的,接受救济的贫民,以及接受修道院或者慈善机构救济的农民,其情况就是如此,而比利时的贫民聚居地,也可以作为其中的一例。可以作为生活手段而耕作的最差的土地,其产出刚好可以抵补购买种子、为耕作它所雇用的劳工的食品以及查默斯博士所说的向从属劳动者提供食物的土地的产量;所谓的从属劳动者,是指向他们提供工具和其余生活必需品的劳动者。任何给定的一块土地,能否生产出比这更多的产品,并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而应该由事实加以确定。我们这里假定,这种土地既不提供利润,也不能向劳工提供其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任何东西,因此,这种土地只能由劳工自行耕作,或者由其他人赔本进行耕作。而且,可以更为确切地讲,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地租。可以作为一项投资予以耕作的劣等土地,是其产出在抵补购买种子的成本以及向农业劳工及其从属劳动者提供食物之外,在向劳工支付他们远远高于生活所必需的一般水平的工资之后,还能够为上述两类向劳工垫付工资的人提供一笔结余的农产品的产量,这笔结余的农产品的产量相当于这些人将其资本投向任何其他方面时所能预期得到的利润。任何给定的一块土地,能否生产出比这更多的产品,不再单纯是由事实加以确定的问题,它还部分地取决于农产品的市场价值。除去供养为耕作土地直接以及间接雇用的劳工之外,土地还能够为劳工和资本家做些什么,当然取决于土地剩余的产品的销售价格。产品的市场价值越高,可用于耕作的土地的等级就越低。当然,这时也要为所占用的资本提供正常的利润率。
然而,由于土地的肥沃程度在不同等级的土地之间的变动是不易察觉的;也由于土地的便利程度,即土地距离市场的远近,所发生的变动也是如此;又由于有的土地极为贫瘠,不论其农产品的价格如何,都无法抵补耕作它的成本。因此,毫无疑问,在任何一个幅员辽阔的区域内,一定会有某些土地依照当时的产品价格,不多不少,刚好可以支付劳工的工资,并且对占用的资本提供正常的利润。除非产品价格升高,或者某种改良导致土地的肥力提高,否则,这些土地不可能提供地租。然而,社会显然需要这种肥力的土地所生产的产品。因为,如果比这种土地更加肥沃或者地理位置更为优越的土地可以充分地满足社会需求的话,那么,产品的价格就不会上升到当前的水平,从而使这种土地的耕作也会有利可图。因此,这种土地仍然会被耕作。于是,我们可以归纳出一项原理,即在一个国家中,凡是适宜于耕作的而且其耕作不受法律或者其他人为障碍阻止的土地,只要仍然有一部分处于闲置状态,那么,实际上已经耕作的最差的土地(就其肥沃程度与地理位置而言),就是不能提供任何地租的土地。
§3.因此,如果在已经耕作的土地中,为其劳工和占用的资本提供产出最少的那部分土地,只能提供正常的资本利润,而无任何剩余作为地租的话,那么,这种土地就会成为估算其他所有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的限度的标准。任何土地,如果其产出超过了已经耕作的最差的土地,则超出部分就是资本所获得的正常利润以外的报酬,这种剩余,就是农场主有能力以地租的方式支付给地主的部分。因为,如果农场主不将它作为地租缴纳给地主,则他就获得了超过正常利润率的利润,从而激发起来自于其他资本家的促使资本利润均等化的竞争,最终使地主获得这部分剩余。因此,任何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都是该土地的产出超过以等量资本耕作最劣等的已耕土地的产出的部分。这既不是,也从未被作为分益佃农地租的界限,也不是投标佃农地租的界限,但却是农场主地租的界限。没有任何租赁给资本家农场主的土地,可以长期提供超过这一限度的地租;而当土地提供的地租低于这一限度时,那是因为地主放弃了一部分,如果他想要,他是可以获得这一部分地租的。
这是上世纪末由安德森博士最先提出的有关地租的理论,但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二十年后,这一地租理论又几乎同时被爱德华·韦斯特爵士、马尔萨斯先生和李嘉图先生再次发现。它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如果不理解这一理论,就无法合理地说明各种较为复杂的产业现象。当我们探讨有关价值和价格现象的法则时,这一理论的正确性将得到更为清晰的显示。在此之前,要想消除对于这一理论理解上的各种困难是不可能的,而对于那些并不熟悉这个问题的人们来说,只能对这一理论的推断过程基本上有所了解。不过,即使在我们研究的现阶段,也能够对有关这一理论的常见的反对意见给予充分的反驳。
人们曾经反对在已经耕作的土地中存在着不提供任何地租的土地的观点,其理由是,(可以断言)地主不会允许人们占用他的土地而不付给报酬。凡是强调这一点以反对上述理论的人,他们一定以为,那种刚好抵补耕作成本的土地是连成一大片的,而且是与较好的土地分隔开的。如果有人拥有一片这种等级或者更低等级的土地,那么,他很可能不会一无所获地使用这些土地;如果他是一位富人,他一定会设法将土地用于其他目的,例如,用于运动场、观赏地或者野生动物保护区。虽然农场主无法通过耕种这些土地获得任何利益,但是却可以将土地用作天然牧场,或者生产其他自然生长的植物,并从中获得收益。因而,即使这样的土地,也未必处于闲置状态,它可能由土地的所有者自行耕作,这种情况在英格兰并不少见。土地的所有者也可以出于博爱的动机,或者为了减少济贫税的缴纳,而将这种土地的一部分暂时地分配给劳工家庭耕种;或者,让土地任人开垦,免缴地租,希望通过人们的劳动提升土地的未来的价值。这两种情况都经常出现。因此,即使一大片都属于耕作起来无利可图的最劣等的土地,也未必因其无法提供地租而处于闲置状态,更何况劣等土地通常不可能绵延数平方英里而不中断,其间总会错落分布着一些较好的地块。租种较好土地的人,同时也租种了与之毗邻的劣等土地,他所缴纳的地租,名义上虽然是针对整个农场的,但实际上只是依据一部分土地的产量进行计算的(不论这部分土地的面积占农场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如何小),这部分土地可以提供超过正常利润的利润。因此,断定其他一部分土地并不提供地租,从科学的角度来讲,是站得住脚的。
§4.然而,不妨让我们假设,在这种绝对不能予以接受的反对意见中存在着某种合理性。如果社会对于粮食的需求促使粮食的价格上升,进而导致耕种一定等级的土地可以对生产粮食的成本提供补偿,然而,这种土地的固执的所有者却坚持要收取地租,它既不是名义上的地租也不是小额地租,而是构成农场主收支计算中的重大项目的高额地租,这样,人们最终只好全部放弃这种土地的耕作,那么,这将会导致出现什么情况呢?唯一的结果是,当时社会所需要的必须增加的产量,不再是以扩大土地耕作面积的方式来取得的,而全部地是以在已经耕作的土地上增加劳动和资本的投入的方式来取得的。(www.daowen.com)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则增加资本的投入将总是使利润成比例地减小。我们并不打算假设,在这一时期,农业实现了新的发明,原有的技术和知识也没有得到迅速的推广。我们只是假设,对于粮食的需求增加导致粮食价格的上涨,除此之外,没有发生任何其他变化。不过,由于价格上涨,为增加产量,人们就可以使用那些按照过去的价格不可能带来利润的生产方法了。于是,农场主可以施用价格不菲的肥料;或者对过去不施肥料的土地施用肥料;或者从远处运来石灰或者灰泥改良土壤;或者更为彻底地耙碎土块或者清除杂草;或者对部分土地进行排水、灌溉、深翻;或者按照过去的价格条件下不足以抵偿其成本的其他作业的方法。在对于粮食的需求增加而同时又无法扩大耕地面积的条件下,上述这些方法,或者其中的某些方法,一定会被采用的。但是,当农场主或者土地改良者为了增加土地的产出进而产生使用上述方法的念头时,他将只会考虑为此进行的支出能否带来正常的利润,而不会考虑能否留有剩余可供缴纳地租。因此,即使事实上人们对所有已经耕作的土地(这是需要予以考察的土地的范围)都缴纳了地租,但我们仍然认定总有若干的农业资本不需要缴纳地租,这也是正确无误的。因为它只能获得正常利润率,这是最后被投入使用的那部分资本用以增加的最后那部分的产量;或者(将问题的实质用短语加以表述),它是在最不利的条件下投入使用的。不过,同一需求量以及同一价格,既然能使这部分生产能力最低的资本获得正常的利润,则同样也能使其他各部分资本基于地主们所拥有的有利条件成比例地获取更大的剩余,而这部分剩余,是竞争使地主得以获取的利益。同时,全部土地的地租,是以土地占用的全部资本的收益,扣除基于正常利润重置的资本之后所剩余的部分予以测算的;换言之,是以土地占用的全部资本的收益,扣除全部资本在最不利的条件下所能获取的收益之后所剩余的部分予以测算的。这种最不利的条件与生产能力最低的那部分资本所具备的条件相同:不论生产能力最低的那部分资本是用于最劣等的土地,还是用于已耕种的土地,都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产量,直到土地丧失较为有利的条件为止。
我们不必声称任何具体情况下的各种事实都绝对符合上述原理或者任何其他科学原理,但一定不要忘记,政治经济学的真理只是粗线条的,它们虽然具备了严密科学的确定性,但是却不具备严密科学的精确性。例如,说一位农场主在收益低于正常利润的情况下将停止耕种土地,且不再投入资本,这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正确性。他将预期他的大部分的资本将获得正常的利润。不过,当他将他的命运与他的农场紧密结合,并且将他的技能与奋斗完全寄希望于农场给他带来的收益时,他就很可能不论采用什么方式,都会愿意将其资本投入农场(为了迅速获取收益),只要剩余的利润,不论多么少,都能够补偿他所承担的风险的价值;或者如果资本是他借来的,则他必须补偿偿付的利息;或者,如果资本是他自有的,则他必须补偿他将资本投入其他方面所能获得的利息。不过,一位准备投资于这片土地的新农场主,他的估算就会有所不同,除非他预期他准备投入农场的全部资本,有十足的把握可以获取正常的利润,否则,他是不会开始投资的。同样地,在土地租赁期间,农作物的价格与签订租约时所预期的价格相比,可能有高有低,因此,土地缴纳的地租可能有多有少;而且,即使在租赁期满的时候,地主也可能不同意减少理应减少的地租,而农场主也可能宁肯支付较高的地租而不愿意放弃租赁农场,或者在所有其他农场都已经被租种的情况下设法租种其他农场。我们必须随时考虑到这些不规范的实例,在政治经济学中,不可能有某项基本原理全部涵盖有可能决定所有个别结果的复杂情况。再说,当仅拥有少量资本的农场主阶层,他们从事耕作,与其说是为了谋利,不如说是为了谋生时,那么,只要他们有可能以此为生,他们就不会离开农场,致使他们的地租在性质上与投标佃农制度的地租颇为相似,并将因竞争的加剧(如果竞争者的人数超过了农场的数量)而提高,甚至有可能使农场主连正常的利润都无法获得。我们就地租、利润、工资和价格所建立起来的法则,仅在一定的限度内对某些人来说是正确的,这些人不受任何其他动机的支配,只受有关情况的基本因素所形成的动机的影响,并且遵从普通的有关利润与亏损的商业估算方法。当我们将这种双重的假设应用于农场主与地主时,则认定农场主要求他的全部资本必须为他提供正常的利润率是合乎情理的,而超出这一水平的多余的部分是他应该支付给地主的部分。不过,他不会愿意支付得更多。在这样的生产环境中,投资于农业的一部分资本,将只能提供正常的利润,而任何的其他等量资本所提供的利润,与这部分资本所提供的利润之间的差额,就是对于任何其他资本能够并且将要以地租的名义支付给地主的额度的测算。这就构成了地租原理,并且它在一个原理有可能达到的程度上接近于了真理。当然,在个别情况下,这个原理将会遭到悬而未决的合约问题、个人的错误估算、习惯势力,甚至当事人特殊的感情和性格的影响而被修正。
§5.有必要分析一下某种经常出现的言论,尽管在我看来这种言论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说的那样有价值。在地租这一称谓下,经常包括许多种支付,这些支付并不是对土地本身原有的能力所给予的报酬,而是对投放于土地之上的资本所给予的报酬。基于某些学者的观点,这种资本的支出所额外增加的地租应当被视为利润,而不是地租。不过,在让人们接受这种观点之前,我们必须分清某种界限。佃农每年的支出几乎总会把有关使用农场建筑物的情况考虑在内,它不仅包括谷仓、畜舍,而且还包括其他独立的房屋。不过,对于这些独立的房屋,他们只考虑供人居住的房屋,而不涉及围栏以及类似的东西。对此,地主所提出的以及佃农所缴纳的,不论怎样考虑,都必须足以提供正常的利润,或者更确切地讲(无须考虑风险与烦恼的问题),提供依据建筑物的价值所计算的正常的利息。这里的建筑物的价值,并非是指建筑它时曾经花费的成本,而是指现在建筑与它相同的建筑物需要花费的成本,佃农负有维护这些建筑物的责任,使其保持原先的面貌,否则,他需要缴纳的款项当然要比纯粹的利息更大。这些建筑物与农场之间的区别,与农场的家畜、木材与农场之间的区别一样。所以,对于建筑物所进行的支付不能再称为地租,正如对于耕牛所进行的支付不能称为地租一样,如果依据习俗,地主必须为佃农提供耕畜的话。建筑物与耕牛一样,不是土地,而是正常地被消费又被再生产的资本,因此,有关它们的所有支付,都是纯粹的利息。
不过,在我看来,实际上沉淀于土地改良过程中的、无须周期更新的、一旦支出将全部体现于土地的生产能力中的永久性的资本,其所获得的收益,已经完全丧失了利润的性质,并且受到了地租原理的支配。诚然,除非地主预期土地改良所增加的收入超过他的资本支出的利息,否则,他决不会投资去改良他的土地。从预期的角度来看,可以将这种增加的收入视为利润;可是,当资本支出一旦发生以及改良一经完成时,则已经改良的土地的地租,与未经改良的土地的地租一样,都将受到同一法则的支配。肥力相同的土地,不论其肥力源于自然还是人力,都将提供等量的地租。我并不认为应该将贝德福平原和林肯郡山地的所有者的收入称为利润,而不是地租,有人将其称为利润的理由是,除非投入资本,否则这些土地的价值几乎为零。这些土地的所有者并不是资本家,而是地主,他们已经与他们的资本相互分离,他们的资本已经被消耗和破坏;与农场主和制造商的资本不同,他们的资本没有也不会经由产品重新回到他们的手中,取而代之的是,他们现在拥有了具有一定肥力的土地,这与他们一开始就拥有由人力赋予的肥力相同的土地一样,经过相同的耕作过程,这些土地将会提供等量的地租。
某些著述家,特别是凯里先生,比我试图要做的还要彻底,他进一步排除了地租的两种来源之间的差别,完全否认了其中的一种来源,并且认为所有的地租都是所消耗的资本的产物。在证明这一点的过程中,凯里先生断言,在任何一个国家,例如英国或者美国,其全部土地的价值总额远不及将该国由原始森林状态改进到当前的状态所消耗的费用总额那样大,或者现在有必要消耗的费用总额那样大。巴师夏先生和其他人抓住了这一令人吃惊的言论,在捍卫土地所有权方面,将其作为比其他论点都更具有说服力的论点。凯里先生的论断的最明显的含义无异于说,如果在英国的土地上突然增加了一块具有天然肥力的未经开垦的土地,那么,对于英国当时的居民来说,这块土地是不值得开垦的,因为开垦以后所得到的利润,将小于所投资本的正常的利息。对于这种论断,如果有必要予以回击的话,那也仅需要指出以下事实就足够了,即在英国,其肥力并非仅仅等于,而是远远低于已耕土地的那些土地,都还在不断地被人们所开垦,而且利用其后所增加的地租,在短短的几年内就使投入的资本全部得到收回。不仅如此,凯里先生的这一论断与他自己的经济学的观点也是完全相背离的。凯里先生比任何人都更为强调以下不容否认的真理,即随着社会人口的增加、社会财富的增长以及劳动组合的发展,土地的价值与价格都在不断地上涨。然而,如果土地当前的价值还不足以抵补拓荒并使土地适于耕作的费用,那么,上述论断就不可能是正确的。这是因为土地一经开垦就会具有这一价值,而且依据凯里先生的说法,这一价值一直都是在上涨的。然而,当凯里先生说,现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全部土地的价值都小于为改良它们所耗费的资本的价值的时候,凯里先生的意思既不是说每一块土地的价值都小于用于改良土地的费用,也不是说土地的改良从最终的结果看,对于土地的所有者来说都是一种失策。他的意思不是说大不列颠的土地,现在不能按照过去消耗在土地上的费用出售,而是不能按照包括在土地上修筑的所有道路、运河和铁路所消耗的费用在内的价格出售。他这样说可能是对的,但是不论就这种说法的目的性来说,还是就这种说法在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性来说,都无异于说,英国土地的价格小于消耗于土地上的费用再加上国家的债务,或者再加上法国革命战争的成本,或者再加上为获取所有其他实际的或者假想的公共利益所消耗的费用的总和。道路、铁路和运河的建设,并不是为了赋予土地以价值,而是与此相反,即这些建设的自然后果是,通过使与其相互竞争的土地变得更易于通达,从而使土地本身的价值下降。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现在南部各郡的地主才向国会请愿,反对在当地建设收税快速公路。交通运输业的改进,趋于动摇最接近大量消费者聚集场所的土地的垄断地位,从而降低土地现行的地租。修筑公路与运河的目的,不在于提高已经向市场提供的产品的土地的价值,而在于(除去其他目的之外)通过向市场提供其他的更为遥远的土地的产品,使农产品的供应价格下降。这一目的达成得越有效,地租的水平就越下降。我们可以想象,如果美国的铁路与运河不仅仅降低了运输成本,而且由于它们的经营效率极高,以至于运费可以完全取消,而且,它们能够使密执安的农产品像长岛的农产品那样,迅速、廉价地运往纽约市场,那么,美国所有土地(所处位置便于房屋建设的土地除外)的价值将会完全丧失,或者,更为确切地说,即使最优质的土地,也只能按照土地拓荒的费用加上每英亩土地1.25 美元的政府税收的价格出售。因为密执安的土地等价于美国最优质的土地,人们可以按照这一价位不受限制地买到。不过,令人奇怪的是,凯里先生竟然认为这一事实与李嘉图的地租理论是互不相容的。我们即使完全认可他的主张,但也仍然可以认定,只要存在着不提供地租的土地,那么,与提供地租的土地相比,它一定在肥沃程度上或者距离市场的远近上具有某种优势;对于这种优势的测度,也就是对于地租的测度。而且,土地提供地租的原因,在于它拥有自然垄断的地位;土地的数量,正如它自身所具有的有利条件那样,不足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这些命题构成了李嘉图所建立的地租理论。而且,如果这些命题是正确的话,那么,我实在难以理解,判断土地现在所提供的地租是大于还是小于为了提高土地的价值而投入的资本的利息,以及为了降低土地的价值而投入的资本的利息两者之和,究竟还有什么意义。
不过,凯里先生的反对意见,在某种程度上比经常遇到的反对地租理论的观点更为巧妙。地租理论可以算作是政治经济学领域中的初学者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拒绝接受这一理论的大多是没有完全理解它的人,而受到影响但又反对它的人对于这一理论的理解往往也很不准确和透彻,这是非常明显的。例如,不少人认为李嘉图的理论是荒谬的,因为李嘉图竟然令人不可思议地断定劣等土地的耕作是优质土地提供地租的原因。然而,李嘉图并没有说劣等土地的耕作,而是说由于优质土地不足以养活增长的人口,所以耕作劣等土地具有必要性。这一命题与强加于他的那一命题之间所存在的差别,无异于在需求与供给之间所存在的差别。同样地,还有一些反对李嘉图的人强调,即使所有土地的肥沃程度都相同,但土地仍然有可能提供地租。不过,李嘉图的论述与此完全相同。李嘉图指出,如果所有土地的肥力都相同,那么,比其他土地更靠近市场因而运输成本较低的土地,就会提供与这种优越条件相当的地租。因此,在出于社会的需要而已经耕作的土地中,不提供地租的土地,并不是最不肥沃的土地,而是地理位置最不便利的土地。即使不考虑地理位置上的差别,如果一个国家所有的土地都具有相同的肥力,那么,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之下,这些土地都可能提供地租,即社会的需求要求耕作的全部土地,以及耕作已经达到增加投入的资本,展示与资本成比例的收益开始递减的程度。显然,上述推断也属于李嘉图学说的组成部分。除非强制征收地租,否则,在任何其他假设条件之下,都不可能证明一个国家的所有的土地都提供地租。
§6.在考察地租的性质及其形成原因之后,让我们回到有关利润的问题上来,并重新考虑上一章所作的论断。上一章曾经指出,资本家的垫付,或者换句话说,生产的费用,完全是由劳工的工资所组成的,在这笔支出中,不属于工资的部分都是先前的利润,而不属于先前利润的部分都是工资。然而,由于地租作为一种要素既不能分解为利润又不能分解为工资,所以当时我们不得不假定,资本家并未被要求支付地租,即无须对已被占有的自然要素的使用支付等价物;同时,我们承诺将来要在适当的地方证明这种假设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地租并不是生产费用或者资本家垫付的组成部分。我们作出这种假设的依据现在已经显露无遗。的确,所有租种土地的农场主以及许多其他类型的生产者都支付地租。但是,我们现在已经看到,凡是耕种土地并负担地租的人,作为回报,他们都获得了具有比无须支付租金的同类工具更大生产能力的工具。工具的优良程度,与所付的租金之间呈现严格的比例关系。如果只有少数人拥有大马力的蒸汽机,它比现有的其他蒸汽机都好,而且由于受到各种实际条件的限制,这种蒸汽机的数量不能满足对于它的需求,那么,一位制造商愿意为租用这样的一台蒸汽机而支付的租金,就不能视为是他的支出的增加。因为这台蒸汽机的使用,使他在其他方面节省了等额的成本,而没有这台蒸汽机,则他就无法以相同的质量完成这份工作,除非他增加了一笔与租金相当的成本。对于土地来说,情况也是如此。真正的生产费用是耕作最劣等的土地时所发生的费用,或者是在最不利的条件下使用资本时所发生的费用。这种土地或者资本,如上所述,是不提供地租的。不过,这种土地或者资本必须负担的费用,成为所有其他土地或者农业资本必须以地租的形式负担等额费用的原因。凡是确实支付地租的人,都从更为有利的条件中收回了地租的全部价值;与不支付地租的他的同行相比,他所支付的地租,并未使他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而只是处于相同的地位,因为他的不支付地租的同行所使用的工具的效率更低。
现在,我们已经在可能的限度内完整地论述了调节土地、劳动和资本的产品分配的法则,这种讨论尚未涉及到对一个文明社会的分配问题所产生影响的媒介,即交换与价格机制。要想更为完整地阐述并且最终证实我们所提出的法则,同时推断出与其相关的最重要的结果,则必须首先说明交换与价格机制的性质与作用。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广泛而且内容复杂,因此,我们有必要设置单独的一编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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