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上我们对于工资问题所作的论述,仅限于探讨对工资总体上的普遍发生作用的各种原因,即决定正常的或者平均的劳动报酬的各项法则,但并未提及现存的不同种类的工作习惯于按照不同的工资率支付不同的工资,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受不同的法则所支配的问题。本章下面将考察这些差别,并且研究它们以什么方式对前述已经得出的各项结论产生影响,或者受到这些结论的影响。
亚当·斯密在其著作的一章中,[1] 对于工资这一部分问题所作的精彩论述,广为人称道而且广为流行,但是,我实在不能认为他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像有时人们所说的那样完美无缺。不过,迄今看来,他的分析还可以算是相当成功的。
亚当·斯密指出,这些差别的产生,部分地是由于在欧洲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实行完全自由的政策,部分地是由于“各种职业本身的具体情况。实际上,或者至少在人们的想象中,要对某些金钱利得微薄的职业给予补偿,而对另外一些金钱利得优厚的职业有所扣减”。他认为,这些情况包括:“第一,工作本身令人感到愉快或者不愉快的程度;第二,学习掌握它们的难易程度和成本的高低;第三,工作安定或者不安定;第四,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的轻重;第五,工作获取成功的可能性的大小”。
对于其中的某些情况,他曾经作出详细说明,尽管他所列举的某些实例现在早已过时。“劳动的工资会因工作在难易程度、卫生状况、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许多地方,与纺织工相比,缝纫工的年收入就较少,因为他的工作要容易得多”。自亚当·斯密时代起,纺织工的报酬就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手工业工人工作的难度,也比缝纫工的要大得多。我想,这种难度也不是普通的纺织工工作的难度所能比拟的。“一位纺织工的收入比铁匠的要少,这未必是因为纺织工的工作比较容易,而是因为纺织工的工作要干净得多”。更为确切的解释可能是,它需要消耗的体力少得多。“某个铁匠虽然是技术工人,但是他十二小时的劳动报酬,很难达到一位普通煤矿工人八小时的工资水平。因为铁匠的工作不像煤矿工人的工作那样污秽、危险,而且是在地面之上的阳光下进行的。对于所有尊贵的职业来说,荣誉在报酬中占到了很大的一部分。从金钱利得的角度来看,必须将各个方面都考虑进去”。基于他的观点,这些职业所得到的总体补偿均应低于平均水平。“职业的卑贱性具有相反的作用。屠夫是一种既野蛮又令人生厌的职业,但是在许多地方,屠夫的收入却比大部分其他的一般的职业的收入要多得多。在所有的职业中,刽子手的职业是最令人憎恶的,可是,相对于其工作量而言,刽子手的收入却比任何普通职业的人的收入都要多”。
操作手工纺织机的纺织工人的报酬目前是很低的,但是他们不愿意放弃这种职业,原因之一据说是这种职业赋予工人以行动的自由,这一点特别具有吸引力。据当代一位权威人士讲,[2]“他可以随意游玩或者闲逛,可以早起一点或者晚起一点,可以随心情勤快一点或者懈怠一点,而且,在首先满足享乐与休憩的情况下,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始加倍努力地工作,以便完成工作量。劳动人口中几乎没有任何其他人能够如此自由地摆脱外界的控制。工厂的工人缺勤就要被扣减工资,经常缺勤就会被开除。泥瓦工、木工、油漆工、细木工、石匠、户外工人,他们都有规定的日劳动时数,不重视它,就会招致相同的后果”。因此,“只要纺织机能够维持生活,不管生活多么艰难,纺织工人都不会离开他的纺织机;而且,虽然有许多纺织工人在其他职业的诱惑之下暂时离开了纺织机,但是,一有从事原来工作的机会,他们就会重新回到纺织机旁”。
亚当·斯密继续分析道:“某些行业的工作要比其他行业的工作安定得多。在大部分制造业中,一个工人往往可以肯定,只要他还能干活,那么,几乎一年中的每一天他都会有活干。”(当然,需要排除因市场供给过剩、需求疲软或者商业危机而造成的经营中断的情况。)“与此相反,石匠或者砌砖工在天寒地冻或者气候恶劣的条件下就不能工作,即使在具备所有的工作条件的情况下,他们能否有工作做也取决于他们的客户的颇具偶然性的召唤,结果是,他们没有工作做的时候很多。因此,在他们有工作做的时候,他们的收入不仅需要维持他们没有工作期间的生活,而且需要对他们在企盼工作的过程中所承受的焦虑与沮丧给予补偿。于是,大部分制造业工人的收入,估算起来和普通劳工的日工资几乎相当,但是石匠和砌砖工的收入却大都相当于普通劳工日工资的一倍半乃至两倍,尽管掌握石匠与砌砖工的技能可能要比掌握所有其他工种的技能都容易。所以,这类工人的高工资,与其说是对于技能的补偿,还不如说是对于职业的不安定性的补偿。
“除去职业的不安定性之外,如果还存在着艰苦、不愉快和肮脏等方面的问题,那么,这种最普通的劳工的工资,也会超过最熟练的技术工人的工资。纽卡斯尔的煤矿工人的计件工资,一般可以达到普通劳工工资的两倍左右,而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则可以达到三倍左右。工作的艰苦、不愉快和肮脏,从总体上决定了工人的高工资,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只要工人愿意,他的工作就是稳定的。就艰苦、肮脏和不愉快的程度而言,伦敦的运煤工人的工作几乎与煤矿工人的工作相当,但是,由于运煤的货轮抵达的日期难免发生变动,致使大部分运煤工人的工作必定是很不稳定的,所以,如果煤矿工人通常可以得到两倍于或者三倍于普通劳工的工资的话,那么,运煤工人有时得到四倍于或者五倍于普通劳工的工资,就不足为怪了。几年以前,对于他们的状况所作的调查结果显示,根据当时的工资率,他们的收入大约是伦敦普通劳工工资的四倍。不论这些收入看起来有多高,如果对于该项工作所有不利因素所给予的补偿过多的话,那么,在一个没有垄断特权的行业里,很快便会出现许多竞争者,并且迅速地会将工资降到较低的水平上”。
在一定的情况下,假定对各种具体职业不利条件作出的补偿所决定的这些报酬上的差别,是完全竞争带来的必然结果,而且,毫无疑问,它们还大致处于同一级别或者同一层次的人所从事的职业之间,那么,这种差别,在大部分场合,实际上都是存在的。不过,如果把这一点视为令人愉悦的职业与令人厌恶的职业之间的一种普遍存在的关系,那就完全歪曲了实际的情况。真正艰苦而且令人厌恶的劳动所能得到的收入,不但不比其他劳动的收入多,反而几乎比任何其他劳动的收入都要少,因为,只有那些没有其他选择余地的人,才会从事这种劳动。在一般劳动市场的条件较为有利的情况下,则将产生另外一种后果,即如果劳工的总体数量不是多于,而是少于所需要的就业人数的话,那么,令人厌恶的工作一般来说就不会有人去做,除非其工资高于一般的水平。但是,如果对于劳动的供给超过了对于劳动的需求,因而劳工对于能否找到工作完全没有把握,那么,只要有人提供就业,不论条件如何,就都属于一种恩惠,这样,情况就会发生逆转。谁都愿意雇用的具备优越条件的劳工,仍然可以对职业进行选择,而不具备优越条件的劳工,则必须接受有可能得到的任何工作。工作越是令人厌恶,其报酬必然越低,因为这类工作总是落在最为绝望也最不受人尊敬的这样一些人的身上,他们或者处于极端贫困的状态,或者由于缺少技能和教养,因而无法找到任何其他的职业。部分地由于这种原因,部分地由于下面即将谈到的自然垄断和人为垄断方面的原因,致使工资的不均等性整体上完全背离了亚当·斯密错误认定的劳工报酬均等的基本原理。劳动的艰苦程度与劳动的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与在任何公平的社会安排中所应有的关系不同,它们不是成正比例的,而基本上是成反比例的。
有关一种职业获得成功的不确定性对其报酬所产生的影响的问题,亚当·斯密给予了最为出色的举例说明。如果完全失败的可能性很大,那么,对于成功的报酬必须非常大,按照一般的估算,它必须足以对失败的可能性作出补偿。不过,基于有关人性的另外一项准则,如果成功的报酬采取发放少数几笔巨额奖项的方式的话,那么,它往往会吸引数量过多的竞争者,从而不仅可能使平均报酬减少到零,而且甚至可能减少为负值。发行彩票的成功,证明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因为在彩票上冒险的人们,作为一个整体,必然是非失败不可的,否则,彩票的发行者就不可能获利。亚当·斯密认为,某些职业的情况与此相同。“对于学习从事某项职业的任何个人来说,根本不能胜任该项职业的可能性,往往因职业的不同而大不相同。对于机械行业的大部分职业来说,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几乎是百分之百。可是,对于自由职业来说,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却非常小。例如,送你的儿子去当学徒做鞋匠,肯定他能够掌握制鞋的技术,但是,送他去学习法律,那么,他能够精通法律并且依靠法律吃饭的可能性至少是20:1 的关系。就一种绝对公平的彩票而言,中奖者之所得应该相当于全部未中奖者之所失。对于一种失败二十人成功才一人的职业来说,成功的一人之所得,应该相当于失败的二十人应该得到而未能得到的全部所得。一位年届四十岁才有可能开始在其职业生涯中获得一些报酬的律师,他所获得的报酬不仅应该足以对他本人乏味却又十分昂贵的教育作出补偿,而且还应该对可能一无所获的其他二十多人的教育所消耗的时间与费用作出补偿。尽管律师收取的费用有时显得过高,但是他真正获得的报酬一定达不到上述水准。针对任何特定地区的情况进行估算,估算任何普通行业的不同的工人,例如,鞋匠或者纺织工人,年收入总额与年支出总额,你将会发现,前者一般来说将大于后者。不过,如果你对所有的律师以及所有不同法庭的见习律师进行相同的估算的话,那么,你就会发现,他们的年收入只能占到他们年支出的极小的一部分,即使你尽可能地提高对于他们的年收入的估计,并且尽可能地压低对于他们的年支出的估计,情况也是如此。”
与亚当·斯密所处的时代相比较,在我们今天,少数人的收入已经高得不可比拟了,同时,未获成功的、抱负不凡的人数也大为增加了。因此,在今天,他的这种论述是否仍然正确,必须由掌握确切信息的人作出判断。不过,亚当·斯密所说的律师的报酬,除了律师收取的费用之外,还应当包括律师的职业给律师带来的薪水和荣誉,以及在公众的眼中,令人羡慕的显赫的社会地位。对于这些,他似乎没有充分予以考虑。
一种具有冒险性的职业,即使不提供高额的酬报,人们仅凭寻求刺激的冲动,有时也会趋之若鹜。这一点,突出表现于“普通百姓报名参军或者出海航行的热情上……危险性以及冒险生涯的九死一生,并未使年轻人的勇气受挫,却似乎经常诱使他们孤注一掷。在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民中间,慈善的母亲们往往不愿意将儿子送进海港城市的学校读书,担心儿子看到海船或者听到水手的交谈和冒险经历后,经不住诱惑而决心出海远行。在遥远的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不会使人们止步不前,因为人们有望凭借自己的勇敢与机智摆脱危险。而在其他任何行业中,它也不会使劳动的工资有所提高。至于勇敢与机智无法派上用场的职业,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在非常有损于身心健康的行业中,劳动的工资总是特别丰厚。有损于身心健康属于令人厌恶的情况之一,它对劳动工资所产生的影响应当归于有关令人厌恶的一类因素中加以分析”。
§2.以上阐述的是有关各种职业为产生均等的吸引力,必须提供不均等的报酬的情况,它们是自由竞争发挥均衡作用的各种实例。下面的内容将要探讨的是,由一项不同的法则所决定的真正的不均等的情况。“劳动的工资,会因劳动者必须承担的责任的大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与手艺相当甚至手艺更高的其他工匠相比,各个地方的金匠和珠宝匠的工资水平更高。这是因为人们将贵重的材料委托给他们加工的缘故。我们将我们的健康委托给医生,将财产,有时甚至将生命和名誉委托给律师与法律代理人。将如此重大的信任托付给微不足道的或者无足轻重的人是很危险的,因此,他们得到的报酬必须很高,以便使他们能够保持接受重大信任所需要的社会地位”。
在这里,高额报酬并不是竞争的结果,而是缺乏竞争的结果。它并不是对于职业内在的不利因素的补偿,而是对于职业所具备的某种独特的有利因素的补偿。这是一种垄断价格,它并非源于法律,而是源于所谓的“自然垄断”的威力。如果所有的劳工都是同样值得信任的,那么,人们就无须为金匠的劳动支付额外的报酬以作为特殊信任的代价了。人们要求他们所具备的诚信程度超过了一般的水准,因此,能够得到这份工作的人,看上去就具备这种条件,就可以利用这种独特性,依据其稀缺的程度,相应地获得较高的报酬。这一点连带挖出我们应该予以考察的一类新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不论是亚当·斯密还是大部分其他政治经济学家,均未给予充分的考虑;这一疏忽,使亚当·斯密对于普通劳动与熟练劳动的报酬之间的重大差别所作的论述,显得极不完善。
有些职业所需要的学习时间比其他职业的长得多,学习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也大得多;同时,正如亚当·斯密所解释的那样,这也正是从事这种职业可以得到较高报酬的内在原因。如果一个手艺人在他能够赚取任何收入之前,必须花费几年的时间去专门学习手艺,然后才有可能技术娴熟地完成工作的话,那么,他一定预期他的收入可以足以偿付过去所有劳动的工资,以及对于这种偿付的延迟与学习期间所支付的费用也作出补偿。因此,他的工资,除去正常的额度之外,还必须在其今后有能力进行工作的年限内,每年偿付按照普通利润率计算的上述款项。这是在考虑所有情况的基础上,为使技术性劳动与非技术性劳动处于同一利益水准之上所必需的,也是在任何时期内所能存在的这两种劳动报酬之间的最小差额。因为,如果不是这样,那就不会再有人去学习并成为熟练劳工了。而这种差额,就是亚当·斯密的原理所说明的全部内容。当这种差额较大时,他似乎认为,这一定是由于学徒的章程与企业的规定对于熟练劳工的数量造成限制的结果。不过,除去这些或者任何其他人为的垄断之外,还有一种自然垄断,使技术性工人处于比非技术性工人更为有利的地位,并使二者报酬之间的差额,以更大的比例超出使二者的利益相互平衡的水平。如果非技术性劳工只要通过他们的努力以及不辞辛苦地学习相关的技能,就可以与技术性劳工进行竞争的话,那么,这两种劳动工资之间的差额,就不会超过按照劳动报酬正常回报率计算的对于技术性劳工学习期间所付出的甘苦的补偿。但是,事实上,接受教育的过程,即使最为廉价的教育,也都需要付出成本,或者需要劳工在得不到其他收入的情况下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生活费用。这就在所有的地方,排除了劳动人口中的大多数人参与任何这种类型的竞争的可能性。直到最近,即使只要求具有基本读写能力的职业,也还只能从特定的阶层中进行招聘人员,大多数人完全没有机会掌握这些技能。因此,相对于普通劳动的报酬而言,所有这些职业的报酬都要高得多。不过,自从有越来越多的人具备了读写能力以来,这些要求接受过初等教育的职业的垄断价格已经大幅度下降,为获得这些职业所展开的竞争,已经达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激烈程度。然而,除此之外,还有许多较大的差别无法运用竞争法则予以说明。一个只能机械地从事抄写工作的办事员,如果可以得到一位砌砖工的劳动工资的话,那么,他的所得就超过了与其劳动强度相当的工资水平。办事员工作的艰苦程度不及砌砖工的十分之一,办事员工作的技能与砌砖工的一样容易学习掌握,办事员工作的不稳定程度则比砌砖工的要小,基本上可以成为终身职业。因此,办事员的报酬较高,部分地是由于垄断的作用,该种工作所要求的一点点教育水平,尚未普及到足以产生相当数量的竞争者的程度;同时,部分地是由于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要求办事员的穿着打扮必须与较高薪酬的阶层人士的穿着打扮相当。有些靠手艺吃饭的职业,只有经过长期实践才能加工出精细的产品;为获得最为精细的产品,不论出价多少,也难以找到数量足够多的手艺人。在这种情况下,付给他们的工资,仅仅取决于买主在购买其所生产的商品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与某些钟表匠以及某些天文学和光学仪器制造者有关的情况,就是如此。如果能够从事这类职业的工人的人数增加了十倍,那么,他们的产品恐怕仍然会被人们全部买走,当然不会是按照现在的价格,而是按较低的价格买走;这种较低的价格,是较低的工资水平所带来的必然结果。类似这样的考虑,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应用于处于一定阶层的人士所从事的职业,即所谓的自由职业者所从事的职业。一般地认为,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很难被这种职业所接受,即使被接受,也不易获得成功。
的确,迄今为止,在不同的劳工阶层之间,界限的划分非常明显,似乎职业之间的等级差别是世代相传的;每个行业主要招收被社会所认同的与该行业处于相同层次的行业中的人们的子女,或者虽然当初处于较低等级,但是通过他们的努力成功地提高了自己的层次的人们的子女。自由职业,大多是由自由职业者的儿子或者有闲阶级的儿子,予以补充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手工业劳动,则是由技术性的手工业劳工的儿子或者与其等级相当的手工行业的技术性劳工的儿子,加以补充的;技术水平要求较低的手工业劳动的情况,也是如此。而非技术性劳动,偶然情况除外,通常都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父子相传的态势。结果是,迄今为止的各个阶层的工资水平,主要取决于该阶层本身的人口的增长,而不是取决于一个国家基本人口的增长。如果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过多,那是因为一向主要补充这种职业的那一社会等级的人数大为增加,也因为这一等级中的大部分家庭的人口很多,而且至少每家都送几个儿子去从事这种职业。如果技术工匠的工资总是大大地高于普通劳工的工资,那么,这是因为技术工匠属于一个比较审慎的自律的阶层,他们很少过早地或者过于轻率地结婚。然而,目前在习俗与观念上迅速发生的变化,正在消除所有这些差别,将人们束缚在世袭的生活状况下的那些旧习或者缺陷正在迅速消失。每个等级受到来自于其下的各个等级的竞争,或者受到至少与其直接相邻的下一个等级的竞争正在增强。传统的束缚普遍减弱,教育的能力已经大为提高,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所有的人都可以接受教育,而且,这一范围仍在继续扩大之中。不过,在已经取得的许多优异的成果中,也出现了一种不良后果,即它们使熟练劳工的工资水平趋于下降。毫无疑问,技术性劳工与非技术性劳工的报酬之间的不均等的程度,已经超过了公平的差别所应有的限度,但是人们希望,这种不正当的差别不是通过技术性劳工的报酬的下降,而是通过非技术性劳工的报酬的提高而得到纠正。然而,如果对于基本的劳动人口强有力的限制,没有伴随着社会的各种其他变化同时发生的话,则会出现一种倾向,即等级较低的熟练劳工,受到低于他们本身的更低的生活标准所决定的出生率的影响,在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的情况下,他们的生活状况就会恶化;最低等级的人口在增长方面受到的刺激,足以使他们轻而易举地填满他们直接从相邻的上一等级中得到的空缺。
§3.还有一种不同的情况仍然有必要予以考察,它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上述各项法则的作用得到正常的发挥。技术性劳工的收入,特别是任何一种需要接受学校培训的特别工种的劳工的收入,之所以体现为一种垄断的情况,是因为人民大众没有接受这种培训的机会,从一般的规律来看,这固然是正确的;不过,国家的政策或者个人的捐助,通过对远远超过能够自费进行这种培训的大量的人提供免费培训,可以极大地缓解竞争遭受到的这种限制,这也是正确的。亚当·斯密曾经指出,这个原因所带来的后果是,使一般具有文化的教育性质的职业,特别地,使牧师、文化人、学校校长或者其他青年教师的报酬下降。对于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不可能阐述得比他更加精彩。
“由于人们认为,为某些职业培养一定数量的年轻人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时由公共团体,或者有时由热心的私人捐助者,为此目的设立了名目繁多的奖金、助学金、奖学金、贫困学生津贴等,结果使从事这些职业的人数大大超过了自发求职时可能达到的水平。我相信,所有基督教国家,大多数牧师的教育费用,都是以这种方式支付的。完全自费接受这种教育的人很少。因此,这种长期、枯燥而且昂贵的教育,并不能为接受这种教育的人提供适当的回报,为了得到一份工作,教会中挤满了愿意接受比这种教育应该提供的低得多的报酬的人;通过这种方式,穷人的竞争夺走了富人的收入。将牧师或者神父与一般行业的熟练工人相提并论,显然是不够妥当的。然而,牧师或者神父的收入,却与熟练工人的工资具有相同的性质。所有这三种人,都是按照他们与各自的上司所签订的合约获得工作报酬的。基于数次不同的国家宗教会议所公布的规定,我发现,直到14 世纪中叶,英格兰的牧师或者领取薪水的教区的神父的收入还是5 马克,其所含白银的价值与我们今天的货币10 镑大致相当。在同一时期,泥瓦匠师傅的日工资为4 便士,其所含白银的价值等于我们今天的货币1 先令;泥瓦匠熟练工的日工资为3 便士,其所含白银的价值等于我们今天的货币9 便士。[3] 所以,这两种劳工,如能常年被雇用,则其工资收入将比教区牧师的收入高得多。实际上,泥瓦匠师傅每年只要工作三分之二的时间,其工资收入便与教区牧师的收入相当了。安妮女王十二世第12 号法令规定:‘由于没有对牧师提供充分的给养与奖励,所以计划对若干地区予以关照,兹特授权主教,以其签字盖章为凭,发放一定量的薪金或者津贴,每年不得超过50 镑,也不得少于20 镑。’今天人们认为,如果牧师的年薪能够达到40 镑,就已经很不错了,而且,尽管颁布了议会的法令,但是仍然有许多牧师的年薪低于20 镑。这笔收入的确没有超过许多农村教区普通劳工的所得。每当法律试图干预工人的工资时,总是想要降低工资,而不是提高工资。可是,法律曾经多次试图提高牧师的工资,并且为了维护教会的尊严,还曾经授权教区长向牧师发放比他们自己情愿接受的极其微薄的生活费用更多的津贴。在这两种情况中,法律所作的努力都毫无成效,法律从来都未能将牧师的工资提高到它想要提高的程度,也未能将劳工的工资降低到它想要降低的程度。因为法律从来都无法阻止牧师因为处境艰难、竞争者众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津贴更少的收入;同时,法律也无法阻止雇主因为追逐利润或者享乐,竞相雇用劳工所形成的反向的竞争,从而使劳工得到更高的收入。(www.daowen.com)
“对于没有薪俸的职业,诸如法律以及医学等方面的职业来说,如果也有相同比例的人通过公费教育参与竞争的话,那么,对于这些职业的竞争就会变得非常激烈,从而大大减少它们所提供的金钱方面的报酬,这将使人们不值得再送他们的儿子自费学习其中的任何一种职业,而这些职业,将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培养出来的人予以从事,他们数量众多而且生活拮据,基本上都会满足于极其微薄的酬劳。
“通常被人们称为文化人的那一群体的落魄之人,刚好处于上述假设中的律师和医生的境况。在欧洲各地,这些人的绝大部分都是因为想要供职于教会而接受相关的教育的,但是出于种种原因,他们未能进入神职人员的队伍。然而,他们基本上接受的是公费教育,他们的人数到处都很多,导致他们劳动的价格跌到了惨不忍睹的地步。
“印刷术发明之前,文化人利用他们的文化或者通过将他们自己所掌握的有用的知识传授给他人,当时获得报酬的唯一职业就是担任公立或者私立学校的教师;这种职业,与印刷术发明之后,为书商撰写文稿的职业相比,的确是一种更有名誉、更有用处,而且一般来说,甚至更有利可图的职业。与法律与医学领域最伟大的实践家相比,成就一位出色的教师,需要投入的时间与学习,需要具备的天资、知识和实践,起码是不相上下的。然而,出色的教师通常获得的报酬,却无法与律师和医生获得的报酬同日而语。因为教师职业大都是由接受公费教育的穷人从事的,而律师或者医生这两种职业,则很少不是由接受自费教育的人所从事的。不过,尽管公立或者私立学校的教师的报酬通常看上去都很低,但是,如果那些为赚取面包而撰写文稿的更为贫困的文化人不曾退出这一市场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教师的报酬一定会更低。在印刷术发明之前,学者与乞丐似乎是含义非常接近的同义词。在那一时期之前,各个大学校长,看起来经常给他们的学者签发乞食证明”。
§4.自从亚当·斯密作出相关论述以来,对于文化人的劳动的需求已经大为增加。然而,免费教育的机构不仅没有大量增加,反而在经过革命的国度里大为减少。因此,今天文化人的劳动报酬的微薄,已经不能再说成是受到免费教育机构的影响的结果。不过,现在却由于在某种程度上相同的原因,即来自于其他相近领域的、可以称之为业余艺术家的人的竞争,造成了一种几乎完全相同的后果。文化性职业所具有的特点是,即使从事该种职业的人的大部分时间都被其他工作所占据,但也仍然有可能获得成功,而且,从事该种职业所需的教育,是一切有教养的人都需要接受的普通教育。在世界当前的状况下,吸引人们从事这种职业的动机与金钱利益无关,所有想要使自己的虚荣心得到满足的人,或者想要使公众的或者个人的某种目标得到实现的人,都会具有很强的动机。今天,这种动机已经将许许多多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吸引到了这种职业上来,这些人并不需要职业所带来的金钱上的利益,即使完全没有这种利益,他们也照样会去做。在我们自己的国度里(列举众所周知的实例),近代最有影响的、整体而言也是最为杰出的哲学家边沁,最为伟大的政治经济学家李嘉图,虽然英年早逝但却极其伟大的诗人拜伦和雪莱,最为成功的散文小说家司各脱,他们中间没有一位属于职业著述家,而且能够依靠自己的著作维持生活的,在他们五人之中,只有司各脱和拜伦两人。几乎在所有层次较高的文化行业中,人员都无一例外地大为过剩。因此,尽管成功的著述家们所获得的最高的金钱报酬,比以往任何时期都高得不可比拟,但是如果将这种机会合理地考虑进去的话,则在当前的竞争中,任何著述家都不能指望依靠著书立说来维持生活,依靠为杂志和论坛撰写文稿来维持生活也会变得越来越困难。今天,受过教育的人要想依靠文笔维持生活,只能从事那些更为辛苦而且更为令人生厌的文化性劳动,诸如大部分与报纸和小型期刊相关的劳动,这样的劳动对于个人的声誉毫无裨益。总体来看,这种劳动的报酬的确很高,因为他们虽然遭受到所谓的“穷学者”(得到某些公共的或者私人的慈善机构的资助而接受过专门教育的人)的竞争,但是却摆脱了业余艺术家的竞争,这些人拥有其他的生活来源,很少愿意从事这种工作。是否这些考虑与将著述活动视为某种职业的观念中所包含的错误的某些看法没有联系,而且以谋生作为宗旨的教师队伍是否适合于永久存在下去,或者有可能永久存在下去,都是非常值得思想家们予以关注的。
神职人员所从事的职业与文化性职业一样,往往也是由能够独立维持生活的人所从事的,他们或者出于对宗教的虔诚,或者为了实现教职的荣誉和价值,或者为了获得教职有可能提供的高额酬报的机会,而且,目前牧师的薪俸如此微薄,主要也是出于这一原因。尽管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牧师的薪俸已经显著提高,但是就必须保持现有教会神职人员所应具备的体面而言,作为他们生活唯一来源的薪俸,一般仍嫌不足。
当一种职业主要是由大部分生活费用另有来源的人员予以从事的时候,则与其他劳动强度相当的职业相比,其报酬不论多低都是可能的。家庭加工业可以作为这种职业的典型实例。在那些主要依靠农业生产维持生活的家庭从事纺织业和编织业的时代,家庭制作的产品的售价(形成对于劳动的报酬)往往非常低,以至于需要有很完善的机制才能使这些家庭不在竞争中失利。在这种情况下,报酬的多少主要取决于由这种劳动所生产的商品的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全部需求;如果它不能满足全部需求,那么,就需要有某些劳工专门从事这种生产。于是,产品的价格必须提高到足以按照正常的工资率支付这些劳工的报酬的水平,并因此而对家庭加工业的生产者提供相当可观的回报。不过,如果需求非常有限,一般的家庭加工业能够满足这种需求而且有余的话,那么,产品的价格必然下跌,一直跌到农民家庭认为还可以继续生产的最低水平为止。毋庸置疑,正是因为瑞士的手工业者并不是主要依靠他们的纺织机来维持他们的生活的,所以才使得苏黎世在欧洲市场上还可以与英国的资本、燃料以及机械相抗衡。[4]到目前为止,我们仅考察了有关劳工从事副业的报酬。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工从事副业几乎肯定会使劳工从事主业的工资成比例地下降(除非受到特殊的反向因素的干扰)。所有地方的民众的习俗(正如前面已经多次提到的那样),都只要求某种特定的生活标准,不达到这一标准,他们将停止生育子女。至于用于维持这种生活标准的收入来源是一个还是两个,对于他们来说并无差别;如果有第二个收入来源,那他们对于第一个收入来源的要求就会降低,并且当人口增长达到某一水平时,将可能使他们从两种职业中所获得的收入,与单纯从事任何一种职业时所能获得的收入相比,不会更多(起码到目前为止情况就总是如此)。
出于同一原因,人们发现,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凡是员工的妻儿老小可以辅助进行劳动的行业的工资,一般来说都是最低的。在这些行业里,劳工阶层的需求所决定的收入,系由全家人的收入所构成,这种收入必须降到他们几乎肯定还会生儿育女的水平为止;而在其他行业中,则是单独由一位男子来赚取相同的收入的。他们集体的收入,甚至有可能比其他行业单独一位男子的收入还少。因为与结婚之前相比,男女双方同时开展家庭劳动所带来的最直接的感受是,生活条件可以得到改善,结果导致对于结婚的审慎和控制遭到异乎寻常的削弱。例如,手工纺织工人的情况就是如此。在一些纺织行业中,妇女劳动的收入与男子的收入一样多,子女在年龄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参加劳动了。但是,与几乎任何的其他行业相比,一家人的收入总量总会更低些,并且家庭中的子女的结婚年龄也更早些。还值得予以关注的是,某些手工纺织行业的工资水平远远高于该行业的一般工资率,它们都是那些既不雇用妇女也不雇用儿童的行业。1841 年,手工纺织工人委员会所作的调查报告可以证明这一事实。然而,我们却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排除妇女在劳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自由。因为即使男女双方同时劳动的收入少于某些行业作为丈夫的一个人的劳动收入,但妻子成为独立生活的主人这一点,也具有更高的价值。不过,一个家庭的主妇(独身的妇女则另当别论),为了生计而必须参加劳动,至少必须在家庭以外的场所参加劳动;如果这种现象成为劳工阶层生活中的某种永久性的因素,那么,这绝对不能说是一种好现象。至于儿童,当然是需要依靠父母的,他们参与竞争从而使劳动市场的价格下降所产生的影响,已经成为限制他们参加劳动以便使他们更好地接受教育的重要理由。
§5.与男子的工资相比,妇女的工资一般要低一些,而且总要低很多,这是一个值得予以关注的问题。不过,实际上的情况却并非总是如此。在男女从事相同工作的地方,从对于体力的要求的角度来看,如果男女都适合的话,那么,男女的工资并不总是两样的。在一些工厂里,有时妇女的收入与男子的收入就一样多;在手工纺织行业中,情况也是如此,该行业实行计件工资,可以对他们的效率作出实在的检验。产生效率相同而报酬不同这种现象的唯一原因就是习俗,习俗的形成,不是出于偏见,就是现有的社会结构使然,从社会的角度讲,这种社会结构几乎把所有的妇女都当作某些男子的附属品来对待,因此,凡是属于男女双方共有的东西,男子无一例外地都能够享有其中的绝大部分。不过,主要的问题与妇女专门从事的职业有关。我认为,这些职业的报酬总是大大低于由男子从事的、技能要求与令人厌恶的程度大致相当的职业的报酬。其中有些情况显然可以利用前面已经提到的理由加以说明,诸如在有关家庭佣人的情况中,家庭佣人的工资,一般来说,大大超过了劳动的市场价值,在这一超出的部分中,几乎与一切由习俗支配的事情一样,绝大部分都是由男性佣人所获得的。在雇主可以充分利用竞争获取利益的情况中,相比于男子的正常收入,妇女的低收入已经成为就业过剩的一种证明:依靠工资维持生活的妇女的人数,虽然远远低于依靠工资维持生活的男子的人数,但是,由于法律和习俗允许妇女从事的职业种类甚少,所以在妇女就业的行业中仍然显得人员过剩。必须给予关注的现实情况是,与男子工资的最低水平相比,人员过剩一旦达到某种严重程度,妇女的工资就有可能下降到最低水平以下。妇女的工资,至少是单身妇女的工资,必须等于她们的生活费用,但是无须高于这一水平。因此,对于妇女来说,她们的最低工资达到维持一个人生活所绝对必需的微薄程度即可。至于男子的工资,固然它最终也会因竞争过度而下降,但是男子的工资的最低水平,总会高于妇女工资的最低水平。依照习俗,男劳工的妻子一般无须补助丈夫的收入。但是,男子的工资至少需要能够养活他本人、他的妻子及其若干子女,以维持人口的稳定。如要做不到这一点,则人口就难以维持了。而且,即使妻子也有收入,夫妻的总收入也必须足以养活他们自己及其(至少在若干年间)子女。因此,除去妇女的职业之外,人们借以谋生的任何职业的工资,几乎均不会降到最低水平(突发的危机期间或者夕阳行业中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6.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论述都是以不受人为干扰的自由竞争为假定条件的,即只受到天然的原因,或者一般社会环境的自发作用的限制。但是,法律或者习俗可能形成干扰,对竞争产生限制作用。如果招收学徒的规定或者同业团体的章程,使人们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成本更高或者难度更大的话,那么,这种职业的工资就有可能大大地超过它与正常劳动工资的自然比例。如果超过一般工资率的那部分工资不必使价格相应地提高,而且,即使人数受到限制的生产者也只能按照限定的价格处理他们生产的全部产品的话,那么,这种职业的工资就能够以这种方式保持下去。在大多数文明国家里,曾经存在过的对于竞争的这种限制,或者已经废止,或者大为缓解,而且,毫无疑问,必将迅速地予以消除。不过,在某些行业中,在某种程度上,工人协会正在发挥着相同的作用。除非工人协会能够成功地限制竞争者的人数,否则,它永远也不可能将工资维持在某种人为设定的工资率的水平上。不过,工会的确曾经偶然成功地达到过这种目的。在某些行业中,工人可以限制外人成为熟练工或者学徒工,除非这些人的数量不多,而且遵从由他们作出的各种限制性的规定。手工纺织工人委员会所作的证词曾经指出,这种做法是使困苦不堪的手工纺织工人的悲惨状况更加恶化的原因之一。手工纺织的行业已经人满为患,而且几乎陷于破产的境地。不过,虽然许多其他行业的职业并不难学,但是,那些行业的工人协会都设有障碍,以至于至今仍然难以逾越。
然而,这些协会在特定的情况下以这种方式采取排外的政策虽然残酷,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做法究竟有利还是有弊的问题,还需要在更大的范围内考察相关的后果才能作出判断;而在这些后果中,上面所说的事实并不是最为重要的。我们暂先抛开工人个人有时可能犯下的恶行不作评述,对于这些恶行,实施任何严格的制裁都不为过。如果民众的一般习俗像现在这样永远不予改进的话,那么,这些局部的联合体,在一定的范围内,的确成功地限制了某些行业的人数从而提高了这些行业的工资,这种做法可以被视为不过是在某一特定的场所的周围设置了壁垒,以抵御过剩人口的进入,同时使本阶层的工资水平取决于他们自己的人口增长率,而不是取决于比他们更无远见、更无节制能力的其他阶层的人口增长率。初看起来,防止更多的人分享相对少数的人的所得似乎是不公平的,但是,即使允许多数人参与分享,也不过只能在短期内使多数人获益,而唯一具有永久性的后果却是使少数人的生活也下降到多数人的低水平上。当我们考虑到这一点时,所谓的不公平也就不复存在了。至于在劳工阶层的人口过剩问题普遍开始趋于缓和的情况下,上述观点的说服力将会丧失到何等地步,而且,以什么性质的理由为依据可以认定行业协会的存在是合乎情理的,而不是应该加以反对的等问题,我们将在本书后面与联合法规问题相关的章节中予以考察。
§7.为了结束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我们必须重复一下已经作过的考察,即有些种类的劳动的工资是由习俗所决定的,而并不是由竞争所决定的,诸如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律师甚至法律代理人等自由职业者索取的酬金或者费用就是如此;这类费用,按照一般的规律来说它们是不发生改变的,而且,虽然竞争对于这些阶层与对于其他阶层一样,也产生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只是将其业务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而不是一般地降低所收取的费用的比率。究其原因可能是,人们普遍地认为,支付给这些人的报酬,相对于这些人的劳动的比例越高,这些人就越值得信赖;如果一位律师或者医生索取的服务费用大大低于通常的标准,那么,他们不但不会增加自己的业务量,反而会失去原有的部分客户。基于同样的理由,凡是雇主特别信任的人,或者雇主希望不仅仅为自己单纯提供服务的人,他们所得的报酬均往往极大地超过了其劳动的市场价格。例如,大多数人对其家庭佣人,如有可能,总是给予较高的工资,即超过在市场上可以购买完全能够胜任相同工作的人的劳动价格的工资。人们之所以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世俗的体面,而是还有更为合理的动机,或者因为他们希望他们所雇用的人心情愉快地为他们服务,而且急切地希望继续为他们服务下去,或者因为他们不愿意与他们朝夕相处的人斤斤计较,或者因为他们不愿意经常面对低收入者惯于展示的外表和习惯。在商业人士的头脑中,对于他们的事务员和其他雇员,也会产生与此相同的情感。雇主的宽厚、慷慨和信任,其动机或多或少地都在于避免充分的竞争,而且,毫无疑问,这样的动机曾经并且即使现在也仍然在各大产业中的劳工的雇主身上发挥作用,并且大部分都是合乎情理的。不过,它们决不会使劳工的平均工资提高到人口相对于资本的比率之上。雇主对每一位得到工作的人支付较高的工资,将使其雇用更多的人就业的能力受到限制;而且,不论他们在道德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有多么出色,他们在经济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都十分有限,除非失去就业机会的人们的贫困,对于人口增长的限制手段间接地产生了促进作用。
【注释】
[1]参阅: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第一部,第10章。
[2]参阅:马格里奇先生的《对手工纺织机纺织工人调查委员会所作的报告》。
[3]参阅:爱德华三世第25 年的劳工法规。
[4]在苏黎世州,加工业生产者的五分之四是小型农场主,他们一般都是自己农场的所有者。该州大约十分之一的人口,即23 000 人,专营或者兼营棉纺业,他们人均消耗的棉花超过了法国或者英国。参见前面引用过的《苏黎世统计摘要》,第105、108 和1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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