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将劳工的工资维持在理想的水平上,人们能够想到的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将工资水平予以固定,这实际上正是过去曾经有人建议的,或者现在仍然有人提出的各种补偿方案所追求的目标,以便重新建立劳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从来都没有人建议工资是应该绝对固定的,因为当事各方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工资水平应该是可以变动的;但是,有人建议把工资的最低水平固定下来,然后让竞争进行调节,以使工资在这一最低水平以上变动。现在,还有一种方案已经获得了许多工人领袖的赞同,该方案主张建立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在英国称为地方商务委员会,在法国称为劳工协会,或者其他称谓),该委员会就工资率问题达成协议,经政府部门予以公布之后,一般地,对劳资双方加以约束;会议不是以劳动市场的均衡,而是以自然的均衡作为达成协议的基础的,以便保证工人获得合理的工资、资本家获得合理的利润。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不过,他们本身并不属于劳工阶层,而是比劳工阶层的成员更关心劳工阶层利益的慈善家)不赞同政府部门对劳动合约进行干预,他们担心,法律的干预可能是草率而且盲目的。他们认为,由利害关系相互冲突的双方各派代表通过协商,试图依据公平的原则调节彼此的利害关系,在没有确立什么才算得上是公平的原则的情况下,劳资双方之间的分歧不仅不能调和,反而只会加剧。他们认为,通过法律予以裁决是没有用的,不过他们希望能够在道德上达成一致。他们认为,每一位雇主都应该支付给他的工人足够的工资,如果他不肯主动做到这一点,则社会舆论可以对他施加压力;至于如何判断工资是否足够,则取决于雇主们自己的感觉,或者他们所认定的公众的感觉。我认为,这就是对于当前有关这一问题的主要见解的公正的描述。
我打算对这些建议中所包含的原则进行评述,而不涉及其中所包含的实际困难,这些困难的严重程度是显而易见的。我应该假定按照这些方案中的这一项或者那一项方案,工资都可以维持在高于由竞争所决定的工资水平上。这等于说,工资将高于在以现有的资本雇用所有的劳工的情况下所能够提供的最高的工资水平。这是因为,断定竞争只会促使工资下降的观点是错误的,在相同的程度上,竞争也是促使工资上升的手段。当存在失业的劳工时,只要没有依靠救济度日,他们就会成为就业的竞争者并促使工资下降;但是,如果所有想要工作的人都得以就业,那么,在最自由的竞争制度下,工资也不会下降。关于竞争的性质存在着各种奇怪的观点,比如,竞争的作用是某种不可限量的事物,销售者的竞争将使价格下跌,劳工的竞争将使工资下降,一直降到零或者某一无法确定的最低水平上。这些纯属无稽之谈。由于竞争,商品的价格只能下跌到出现足够多的购买者将这些商品都买走为止,而工资也只能下降到实现全部劳工都参与工资基金的分配为止。如果工资下降到这一水平之下,一部分资本就会因为劳工的不足而被闲置起来,这将造成资本家之间的反向竞争并且促使工资上升。
因此,由于竞争所决定的工资率将使现有的工资基金总额在全部劳动人口中间进行分配,所以,如果法律或者舆论使工资固定在这一水平之上,那么,某些劳工就将失业;然而,迫使部分劳工挨饿并非是慈善家的本意,失业劳工势必要通过强制性的储蓄进而强制增加工资基金,生活才能得到维持。固定工资的最低水平是毫无意义的,除非雇主有条件向所有的求职者提供工作或者至少提供工资。因此,这始终是这一方案的一部分,而且与通过法律或者道德确定工资最低水平的方案相比,它更符合大多数人的想法。有一种颇为时髦的思想情结,有人认为,向所有的穷人提供就业机会是富人或者国家的义务。如果舆论在道德方面的影响不足以说服富人从他们的消费中节省出足够的资金,以便使所有的穷人都得到一份“工资合理”的工作的话,那么,国家就有责任通过征收地方税或者动用公款来实现这一目标。这样,劳工的数量与工资基金之间的比例所发生的变动,势必对劳工有利;这不是通过限制人口,而是通过增加资本来解决问题的。
§2.如果能够仅限于对当前这一代人提出社会的这种要求,如果只要求进行强制性的积累,直到足以向现有的人口提供工资足够高的稳定的就业机会,那么,我就是这种主张的最卖力气的支持者。社会主要是由以体力劳动谋生的人们所组成的;而且,如果社会,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他们奉献出自己的体力,保障个人能享受到丰裕的物品,那么,出于提高公共效用的目的,他们就保有对于这些丰裕的物品进行课税的权利,他们有权这样做,而且始终都是这样做的。在所谓的提高公共效用的目的中,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保证人民的生存,因为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出生都不负有责任。所以,为了使现在已经存在的所有的人都得到充分的物品,即使社会要求那些持有多余物品的人作出金钱利益上的牺牲,也不是非常过分的。
不过,要求已经从事生产与积累的人们节制消费,为已经存在的所有的人以及他们的子女及其子女任意生育的后代都提供衣食,这完全是不同的另外一回事。承认这种义务并且为此而采取行动,使对于人口增长的所有控制,包括主动性的控制,也包括预防性的控制,均将遭到废除,这将使任何情况都无法阻止人口以其最快的速度增长;而且,由于资本的自然增长再快也不会比过去的更快,所以,为了弥补资本之不足,就必须大幅度提高税赋征缴的水平。当然,这种努力将迫使一些人用劳动来换取救济。不过,经验已经表明从那些接受公共救济的人们那里可能得到什么样的劳动。当人们不是因为工作才得到报酬,而是为了得到报酬才去工作的时候,劳动就一定是缺乏效率的;要使无权解雇的打短工者认真劳动,只能借助皮鞭的力量。毫无疑问,不难想象的是,这种反对意见可能被人们所忽略。通过征税所获得的资金,可以分散地提供给一般的劳动市场,法国那些鼓吹“就业的权利”的人们似乎就是这样主张的。针对某种特定的场所或者特定的职业,拒绝授予任何失业劳工要求得到生活救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保留对于个别劳工的解雇权,这样,政府仅承担在就业不足时增加就业机会的责任;而且,与其他雇主一样,政府也有权选择自己所雇用的工人。不过,即使让劳工高效率地工作,但增长的人口也不能使生产同比例地增长。对此,我曾经多次加以说明:供养所有的人之后所剩余的产品,相对于总产量以及相对于人口的比例将变得越来越少,但人口的增长速度却不变,而生产的增长速度在减慢,那么这样总有一天,剩余的产品将消耗殆尽。用以救助穷人的税赋,将取自于一国的全部收入,最终将使纳税者与接受救助者融为一体。对于人口的控制,不论是通过死亡,还是通过审慎与自制,都已经刻不容缓,它们必然会突然地、迅速地发挥作用。在此期间,将人类置于蚁巢或者海狸群之上的一切物品,都将悉数消散。
这些后果已经由久负盛名的某些著述家们多次清晰地加以描述,他们的著作传播很广并且易于拜读。因此,对于接受过教育的这部分人来说,忽视这些后果是不可原谅的。自诩为公众的师长的任何人,忽视对于这些后果的考虑,或者悄悄地回避它们,而对工资和《济贫法案》高谈阔论,似乎这些争论不值一驳,似乎它们并不存在,这样做,只会使这些人的声望扫地。
每个人都有生活的权利,我们将接受这样的观点。但是,谁也没有权利生育了子女以后却让别人去供养。凡是赞同前一种权利的人,必须拒绝接受有关后一种权利的所有主张。如果没有其他人的帮助,一个人甚至连自己都养活不了的话,那么,帮助他的人就有权对他说,我们不打算再承担供养你有可能赋予生命并带到人世间的肉体的责任。然而,为数众多的著述家和社会演说家们,包括许多炫耀自己具有高尚情操的人,他们对于生活的看法是如此之粗俗,以致竟然认为难以阻止贫民在贫民习艺所内生育世袭的贫民。有朝一日,后人们一定会惊奇地发问,什么类型的人有可能追随这样的传教士而成为改变宗教信仰的人。
对于所有已经出生的人,国家保证他们就业并且获得足够的工资是可能的,不过,国家这样做,必须具备自我防护的条件,而且,为了实现政府之所以存在的各项目的,必须规定,未经政府许可任何人都不应该出生。如果一般的和本能的自我控制的动机不复存在,则必须有其他的动机予以替代。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婚姻进行限制,限制的程度至少要像德国的某些州现在所实行的那样,严厉惩罚生育子女却又无力抚养的人。社会如果能够将他们的繁育问题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那么,社会就能够供养他们;或者,社会如果缺乏对于命运悲惨的他们的后人们的全部的道义感,那么就可以将他们的后人们留给他们自己处理,同时放宽对于他们的管制,任由他们自己斟酌决定。但是,社会不可能放任人们自由繁育而同时又承担供养他们的责任且不惩罚他们。
以慈善或者就业的名义对人民慷慨地赠与,而不设法使人民处于应该对他们产生有重大影响作用的审慎的、自制的动机之下,这是在浪费对于人类大有裨益的财物而却没有达到应有的目标。社会可以置人民于某种状态之下,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地依赖于他们的人数,而且使人民最大的长远利益可以通过作出某种牺牲来获得,以改善当代人的物质福利,并且通过这种方式,使他们的子女的习惯得到升华。不过,如果使他们的工资的确定方式脱离他们自己的控制,进而依据法律的或者社会的情感,保证向他们提供一定的支付,那么,不论社会能够使他们的生活如何安逸,都不足以使其本人及其子孙后代们意识到,他们应该将自我控制作为最恰当的手段,使自己得以保持这样的生活状态。社会只会使他们愤慨地要求它继续向他们本人及其他们可能繁衍的全部子孙后代提供这种保障。
基于这些理由,某些学者从根本上反对英格兰的《济贫法案》以及一切救助身体健全者的制度。至少,当这些制度不曾与系统的、反对人口过剩的法律预防性条款相互结合时,情况都是如此。伊丽莎白第43 年所颁布的著名的法案,就曾经规定由公共部门向所有生活贫困的身体健全者提供工作和工资;如果该项法案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并且负责救助的管理人员又不曾采取任何措施设法抵消其自然产生的影响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时至今日的济贫税一定会将这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所生产的全部净产量消耗殆尽。因此,马尔萨斯先生和某些其他的人当初坚持反对所有的济贫法案的立场都是不足为怪的。为了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承认某种可以接受他人救助的绝对的权利,而又不使这种权利严重地影响劳工的勤劳的精神和审慎的自制能力,国家的确需要拥有丰富的经验,并且对所有济贫法案的各种运作方式进行认真的审查。不过,这一点已经被最初的《济贫法案》委员会的委员们所作的调查充分证实了。尽管他们受到不公正的指责,说他们是法定救助原则的敌人,然而,正是他们最先充分证明了承认接受救助权利的任何济贫法案,与劳工阶层及其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都是和谐一致的。英格兰各个教区所搜集到的并经实践证明的各个事例均表明,如果实行救助时,尽管教区提供的生活必需品相当充足,但由于附带有被救助者所不喜欢的条件,包括对于他们自由的某些限制,或者禁止某些嗜好,因此,提供救助的保障并不会对人民的精神与习惯造成不利影响。附带有这样的条件,则可以使劳工建立起不可动摇的信念,也可以使所有的社会成员无须听凭命运的摆布;社会不仅能够而且应该保证,从属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不致处于极端贫困的状态,即使没有能力自己养活自己的人,只要他们限制自己的嗜好,并且遵从严格的规定,就无须承受肉体上的痛苦,也无须担心将要承受这种痛苦。这的确是对于人类大有裨益的,其本身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对于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更是举足轻重的。因此,对于这种法律或者对于这种法律所依据的原则有意无意地加以非难的人,都是人类最为可恶的敌人。
§ 3.在上述论述了规定工资水平以及社会人为地向所有愿意工作的人提供充分的劳动报酬的各种尝试的基础之上,我们下面将要考察另外一类盛行的救助方案,它并不主张干预合约的自由,而是任由市场通过竞争来决定工资水平。不过,当它认为工资过低时,将会努力利用某种辅助性的财源补充劳工工资之不足。有关这种性质的权宜之计,源自于1834 年以前的三四十年间教区当局所采用的众所周知的津贴制度。最初采用这种制度是因为农业连年歉收,粮食价格飞涨,致使劳工的工资不足,难以使农业劳工家庭获得它们惯常消费的粮食的数量。当时的上层社会所流行的一种观点是,为国家增添了许多居民的人民是不应该因此而受苦的。这种观点与人道主义的情感相得益彰,促使农村地区的官员将教区的救济款发放给已经拥有个人职业的人们;这种做法一旦被认可,农场主的直接利益就会迅速扩张,因为他们能够将自己的农业劳工的一部分生活费用转嫁给同一教区的其他居民。这种方案的公开原则是,使每个家庭的经济能力都能满足家庭对于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其结果自然就是,已婚者所获得的多于独身者,人口多的家庭所获得的多于人口少的家庭。实际上,教区经常是根据家庭子女的人数发放津贴的。然而,这种方案与对于人口进行直接而强烈的刺激的做法并不是不可分的,用于补足工资的津贴可以固定地、等量地发放给所有的劳工。因为这是这项制度所能采用的遭到反对的最少的一种形式,所以,我们不妨假定它实际上就已经被采用了。(www.daowen.com)
显而易见,这不过是规定工资最低水平的另外一种方式,它与直接的方式相比,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容许雇主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劳动力,然后再以公共基金补足工资的差额。因此,人们对于直接方式所作的全部批评,也适合于这种类型的对工资的保证的批评。这种保证作出承诺,对于所有的劳工,不论人数多少,都给予一定数量的工资,从而消除了主动性的或者自律性的因素对于人口无限增长所形成的障碍。不过,除去受到与所有的试图规定工资而不是限制人口的做法的相同的批评以外,津贴制度本身还具有特别的荒谬之处,即它不可避免地将会以一只手支付工资,然后再以另一只手收回它。工资率只有一种,或者是人们能够赖以为生的最低的工资水平,或者是人们习惯于赖以为生的最低的工资水平。我们不妨假定它是每周7 先令。现在某一教区的主持对于劳工这份微薄的工资深感震惊,于是慈悲为怀,把它补到了10 先令。然而,劳工已经习惯于7 先令了,尽管他们也乐意多拿一些,可是他们宁愿依靠7先令来维持生活(正如事实所表明的那样),也不愿意抑制其繁育人口的本能。劳工的习惯不会由于给予他们更多的救济而有所改变。他们从教区拿到3 先令,尽管人口因此而大为增长,致使工资最终降到了4 先令,不过,他们仍然生活得与过去一样舒适。它们将依据人口而降到这一水平,或者无须等人口增长,因为贫民习艺所里有大量失业的劳工,他们可以立即带来同样的后果。众所周知,津贴制度实际上的确曾经以上述方式发挥过作用,在英国,受其影响,工资就曾降到过前所未有的低水平。在上一世纪,由于《济贫法案》的执行颇为严格,因此人口增长比较缓慢,致使农业工资的水平大大高于饥饿线。在津贴制度下,人口增长得如此之快,而工资下降得如此之低,以致使将工资与津贴加在一起,劳工家庭的生活也比当初仅有工资一项收入时要更差。当劳工只依靠工资生活时,存在着实际上的工资的最低水平。如果工资降到维持人口所必需的最低的水平以下,那么,人口的减少起码会使其恢复到原来的最低水平。但是,如果强迫所有稍有能力的人都进行捐助进而对工资的不足部分加以补足的话,则工资就有可能降到饥饿线以下,甚至降到接近于零的水平。这一可悲的制度,比过去任何其他形式的滥用《济贫法案》的做法都要糟糕,它不仅使失业人口贫困化,而且还会使全部人口贫困化,这种制度现在虽已被废除,但它至少可以说明,还没有人希望这种弊端死灰复燃。
§4.不过,在这种做法受到谴责(这也是人们所希望的)的同时,还有另外一种对工资发放津贴的做法大行其道。与教区津贴相比,这种方式,不论是从道德的还是从社会的角度上看,都显得更为可取。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这二者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却极为相同。我所说的这种方式,就是租地分配制度,这也是弥补劳工工资不足的一种办法,即给予劳工某些别的物品,以弥补其工资之不足。不过,它并不是利用济贫税予以弥补,而是依靠劳工自己的劳动予以弥补,即劳工可以租种一小块土地,利用空余的时间在庭院式的地块上栽种供家庭消费的马铃薯和其他蔬菜,如有剩余,也可以出售。如果某劳工租种的是已经施过肥料的土地,那么,他有时可能需要支付高达每英亩8 镑的地租。不过,劳工本人及其家属的劳动都是无偿的,因此,尽管地租如此之高,但他仍然可以赚到好几镑。[1]这种制度和支持者强调指出,租地分配是为了弥补劳工工资之不足,而不是对其工资予以替代;它并非劳工能够赖以为生的一种生存方式,而只是为一位男子所提供的利用空余时间与妻子、儿女一起从事强度适中的农业劳动的机会。他们通常将每一份租地的面积限定为0.25 英亩或者0.25~0.5 英亩,如果租地面积超过这一限度,那么,劳工将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他的主要工作中去,进而变成一名恶劣的、不可靠的雇佣工人;如果土地多到足以使他完全脱离雇佣劳工阶层进而成为他唯一的谋生手段的话,那么,它将使他沦为爱尔兰式的投标佃农(就劳工通常需要支付的高额地租而言,我们认为将会出现这样的后果是很有根据的)。不过,当这些心怀善意的人们对投标佃农制度采取戒备心态的时候,他们并没有察觉到他们所支持的这项制度,如果不是一种投标佃农制度的话,那么,从本质上讲,它也无异于一种佃农租赁制度。
毋庸置疑,利用征税获得的资金来弥补劳工工资之不足,与利用净增国家总产量的办法来弥补劳工工资之不足,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而且,为对劳工提供帮助,采用敦促他们自己更加勤劳的方法,与采用补贴的方法,促使他们更加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从这两点来看,租地分配制度的确优于教区津贴制度。不过,从它们对于工资与人口所产生的影响来看,我则实在看不出这二者之间有什么重大的差别。旨在提高工资的所有类型的补贴,都将使工人所得的报酬减少,最终导致劳动的整体价格下降,除非劳工阶层的思想和要求发生变化,并且这些变化改变了劳工所认定的在其自身的本能得到满足及其家属的生活得到改善等方面的相对价值。不过,在我看来,租地分配制度根本不可能产生这种性质的变化。有时我听说,土地的占有使劳工变得更为自律;拥有土地的确能够产生这种作用,而以固定不变的条件长期租种土地,也能够产生相同的作用。但是,仅仅年复一年地租种土地,是决不会产生这样的作用。土地的占有曾经使爱尔兰人更加自律了吗?由于得到了租种的土地,劳工的行为与生活状况都发生了有益的变化,这样的证实材料的确很多,我也不想提出质疑。可是,只有当以这种方式租种土地的人为数不多时才有望产生这样的作用。这些为数不多的人构成了一个特权阶层,他们拥有比普通人更高的地位,而且不愿意丧失这种地位。毫无疑问,他们几乎本来就是一个经过选拔的阶层,由劳工阶层中的佼佼者所构成。然而,这些审慎的、自律的人,却由于这项制度的存在而变得较为草率地看待结婚生子的问题了,这是这项制度的短处。似乎对我来说,这种做法,就它对劳工阶层基本生活状况所产生的影响而言,一定是无效的,或者是有害的。如果只有少数劳工分配到租地,那也当然是那些即使没有这样的租地也能生活得很好的人,因此,这项制度对于这一阶层来说,并没有带来什么利益。然而,如果普遍执行这项制度,使所有的或者几乎所有的劳工都分配到一份租地的话,那么,我相信,它所产生的作用与所有的劳工都得到一份用于提高工资的补贴所产生的作用将完全相同。我想,如果在上个世纪末,英格兰普遍采用租地分配制度,而不是采用津贴制度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它将会同样破坏当时的确存在的对于人口的实际限制,人口照样会像实际上所发生的情况那样增长;二十年后,工资加上分配租地的收入总量,也会像工资加上津贴的实际结果一样,不会多于当初没有实行任何分配租地方案时的工资总量;唯一有利于租地分配制度的差别在于,它使人民自行创造供人民所用的济贫税。
与此同时,我非常乐于承认,在某些情况下,雇工租种土地并且支付公平的地租,然而,即使雇工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这也不会成为工资下降的原因,而是工资上升的原因;只有当他们的土地使他们在实际生活必需品的范围内摆脱了对于劳动市场的依赖时,情况才是如此。有两种人,一种人依靠工资生活,将租种土地作为额外收入的来源,另外一种人,在必要时依靠土地谋生,他从事雇工劳动只是为了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加舒适些而已。在这两种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当没有人为了生存而被迫出卖他的劳动的时候,工资很可能就处于较高的水平。“自己拥有某种财产因而可以为自己劳动的人们,将不会出卖他们的劳动进而去换取一份不能为他们提供比马铃薯和玉米更好的食物的工资,尽管为了替自己节省,他们也经常以马铃薯和玉米糊口。我在欧洲大陆旅行的时候,听说那里的日工资非常高,而粮食却很充裕且廉价,我常常为此感到惊讶。在欧洲大陆的许多地方,土地的所有权广泛地存在于人民之中,人们既无出外打工的必要,也无出外打工的习惯,致使打短工者非常稀缺,因而打短工者的工资与粮食价格相比显得很高”。[2]在欧洲大陆的某些地方,甚至城市的居民也很少有人是单纯依靠其表面上的职业谋生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的理由可以解释他们服务的价格为什么如此高昂,而他们对于能否被雇用却又毫不在乎。不过,如果他们的土地或者其他的收入来源只能为他们提供必需的生活品的一小部分,从而使他们必须在供给已经过剩的劳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劳动,以换取一份工资收入,那么,结果就将大不相同。这时,他们的土地只能使他们以较低的工资水平谋生,而且,在生活水平降到他们不能够也不愿意生育子女的水平之前,他们的人口还会大幅度增长。
有关租地分配制度所产生的作用的观点,我已经加以论述。我看除去桑顿先生所提出的反对意见之外,其他的反对意见都是站不住脚的。[3]桑顿先生在这一问题上所持有的观点,我认为有待商榷。他对租地分配制度的辩解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只有非常贫穷的人才会不计后果地盲目生育子女,如果当前这一代人的生活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桑顿先生认为实行租地分配制度可以做到这一点),那么,他们的后代就会在标准已经提高的生活环境中长大,因此,这些后代在不能使他们未来的家庭生活达到他们自己已经享受到的舒适程度之前是不会成家的。如果事实证明穷人的生活状况所发生的突然的、巨大的改善,能够通过对于他们的生活习惯所产生的影响转化为永久性的改善,那么,我将对此表示赞同。法国大革命时期所发生的情况就是一个实例。但是,我无论如何也不能相信,劳工在小屋旁仅凭租种了需要缴纳高额地租的四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英亩的土地,就能(在工资由于吸收业已存在的贫民的劳动而下降之后)使他们的家庭生活的舒适程度大为提高,并且持续一代儿童长大成人所需要的时间,使他们从小就形成与真正较高的永久性的生活标准相适应的习惯。如此之小的一块土地所能带来的永久性的利益,只能是激发起劳工勤劳与节俭的精神,使其获得购买土地所有权的财力,而如果将这种做法加以推广,就将形成对于整个阶级在远见卓识与厉行节约方面的一种教育,这种教育所产生的影响将不会由于这种情况的改变而消失。不过,这种利益的产生并不是由于给予了劳工什么东西,而是由于劳工受到激励之后想要争取获得什么东西。
没有通过人民的意识和习惯所发生作用的补偿低工资的各种方法都是没有成效的。在人民的意识和习惯没有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任何方法,即使在改善赤贫者的生活状况方面一时获得了成功,但也会在无形中使过去对于人口增长的限制性因素失去作用。因此,只有当它在税收的摧残与打击之下,仍然能够继续发挥作用,使资本被迫以相同的步伐加速增长才行。不过,这个过程是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的,它一旦终止,为一个国家所带来的后果必然是,最贫困阶层的人数的增加,以及最贫困阶层以外的人数所占的比例将减小;或者,如果这一过程持续的时间足够长,则这一比例就将下降为零。这是因为,取消了对于人口的自然限制而又没有采取任何其他替代性的限制措施的所有的社会制度,“最终必然都会出现这种结局”。
【注释】
[1]参阅《济贫法案》调查委员会委员所搜集到的有关租地分配制度的证词。
[2]参见:莱恩的《一位旅行者的笔记》,第456 页。
[3]参阅:桑顿的《论人口过剩》,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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