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废除投标佃农制度的方法介绍

废除投标佃农制度的方法介绍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投标佃农制度下,爱尔兰再也没有能力向其居民提供粮食了,虽然国会采取了救济的办法刺激了人口的增长,但是对于生产却毫无裨益。那些既不了解爱尔兰也不了解任何外国的人士,将英国的实际做法作为他们的社会与经济优越性的唯一标准,并打算将投标佃农制度改变为雇佣劳工制度,作为对于爱尔兰悲惨状况的唯一补救措施。

废除投标佃农制度的方法介绍

§1.当本书的第一版完成并且出版后,对于英国政府来说,究竟如何解决投标佃农的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八百万人口中的绝大部分人民,长期绝望、悲惨地挣扎在投标佃农的制度之下,已经沦落到勉强以藜藿度日并且对于改善他们的命运既无能为力也毫无兴趣的境地,最终,将会连这种最为粗劣的食物都无法自给,只有死路一条,或者永远地仰仗他人的救济,否则,就必须彻底地改革迄今为止使他们遭受悲惨生活经济制度。局面的严重程度迫使立法机构与举国民众不得不对此问题予以关注,但是,很难说已经取得了多大的成效。因为问题的症结根植于土地的租赁制度之中,在这种制度下,人民有关勤劳与节俭的全部积极性均遭扼杀,除去饿死之外,已经无所惧怕。可是,国会提出的解决方案,将原先赋予他们的申请救济的合法权利也被废除;至于在纠正产生弊害的根本原因方面,则除去空话连篇以外,什么都未做,尽管国家财政已经为这种错误付出了几千万英镑的代价。

我认为没有必要为证明造成爱尔兰经济弊端的真正原因根植于投标佃农制度中进行任何的争论;当由竞争来确定农民的地租成为这个国家的实际做法时,对于勤劳、活力、除去死亡之外的人口的限制,或者哪怕使贫困的程度稍有缓解的任何期望,都无异于镜中花和水中月。如果我们务实的政治家尚未成熟,不肯承认这一事实,或者,如果虽然他们从理论上承认这一事实,但是却因缺乏足够的实际感受,故而不能发现造成它的任何原因,那么,仍然还有另外一项纯粹基于实际方面的考虑使他们不可能再无法发现它。如果人们迄今为止所赖以为生的收成继续处于朝不保夕的状态的话,那么,除非对农业生产的技术与积极性给予某种新的、强大的激励,否则,爱尔兰的土地再也无法供养目前这么多的人口。该岛西半部的全部农产品,即使不缴纳地租,现在也已经无法长期供养它的全体居民了,他们必将成为帝国每年的财政负担,除非他们的人数通过移民或者由于饿死,减少到与他们的低水平的勤劳程度相适应的水平,或者,除非找到能够使这一产业的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的某些方法。

自从上述这些文字写下之后,发生了一些任何人都不曾预见到的事件,使爱尔兰的英国统治者的尴尬局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否则,他们的冷漠无情与缺乏远见必将遭到公正的惩罚。在投标佃农制度下,爱尔兰再也没有能力向其居民提供粮食了,虽然国会采取了救济的办法刺激了人口的增长,但是对于生产却毫无裨益。然而,爱尔兰的人民并非依靠政府政治上的明智之举,而是由于某种始料未及的原因获得了解救。自助移民——基于自愿性的原则,韦克菲尔德的方案(以先期移出者的收入支付后期移出者的费用)得到了大规模的实施,目前,已经将人口降至现行的农业制度所能够提供的工作机会与口粮的水平。与1841 年人口普查的结果相比较,1851 年人口普查的结果表明,人口大约减少了150 万;其后的人口普查(1861 年的人口普查)的结果表明,人口大约又减少了50 万。于是,爱尔兰人开辟了奔赴那块富饶的大陆的一条通道,那块土地能够在不降低生活标准的情况下供养全世界数代人所增加的人口;爱尔兰的农民也全神贯注地凝望着大洋彼岸的人间天堂,将其作为摆脱撒克逊人的压迫与大自然的摧残的可靠的避难所。毋庸置疑,不论今后在爱尔兰普遍推行英格兰的耕作制度,甚或像萨瑟兰郡那样,将整个爱尔兰改造成一片牧场,有可能使农业劳工的就业机会减少到某种程度,但失去工作的人们仍会以相同的速度移居美国;而且,将像在1851 年之前的三年时间内100 万爱尔兰人向那里移民的情况一样,同样无须国家负担任何成本。那些认为一个国家的土地只是为了几千个地主的利益才存在的人们,以及那些认为只要农民缴纳了地租,社会和政府就算是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的人们,可能从这一后果中看到了使爱尔兰的难题得到圆满解决的结局。

但是,时代已经不同了,人类的觉悟程度现在已经不能容忍如此蛮横的主张肆无忌惮了。爱尔兰的土地,每一个国家的土地,都归该国人民所有。从道德与公正的角度来看,被称为地主的这些人,除去获得地租或者获得对于土地销售价值的补偿之外,不再具有任何其他权利。就土地本身而言,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对于当地居民中的耕作者群体来说,采用什么样的土地占有与耕作方式最为有利。当绝大多数居民对于他们以及他们的祖先生活并且承受苦难的国家的公正原则感到绝望,纷纷奔赴其他大陆寻求他们在本国无法得到的土地所有权的时候,收取地租的人们也许会感到这对自己非常有利。但是,帝国的立法机构应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种数百万人迫不得已的移民活动。当大批的居民由于政府没能为他们提供一块适合生活的土地而背井离乡奔赴他国时,政府就应该受到审判与谴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剥夺地主通过合法权益所获得的任何金钱利益;爱尔兰的实际耕作者要求在爱尔兰能够实现他们将在美国实现的理想——成为他们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者,这种要求是非常正当的。

良好的政策不折不扣地需要它。那些既不了解爱尔兰也不了解任何外国的人士,将英国的实际做法作为他们的社会与经济优越性的唯一标准,并打算将投标佃农制度改变为雇佣劳工制度,作为对于爱尔兰悲惨状况的唯一补救措施。但是,这样做与其说是在改善爱尔兰人民的生活状况,倒不如说是在改进爱尔兰的农业状况。一个打短工者的状况并非有助于使一个缺乏远见、节俭和自制能力的人拥有这些品质。如果爱尔兰的农民全都转变为依靠工资生活的人,他们仍然保留着老习惯与原有的精神面貌,那么,我们所看到的只能是四百万或者五百万打短工者过着与投标佃农当初所过的同样不幸的生活,过着同样缺衣少食的苦日子,同样轻率地多生孩子,甚至可能同样无精打采地干活。因为他们整体上不会被解雇;即使有可能被解雇,他们也可以依靠济贫税过活。使他们成为自耕农的后果则大不相同。这是一个在勤劳与节俭方面需要多加学习的民族。在欧洲,一个众所周知的、最缺乏勤劳精神的民族,要想使其获得新生,就必须给予他们强有力的激励,使其焕发出这种精神;任何激励都比不上土地所有权所具有的威力。在耕作者与其所租种的土地之间建立起永久性的利害关系,可以促使耕作者坚持不懈地努力劳动,这也是到目前为止最为有效的防止人口膨胀的措施。尽管这项措施并非万无一失,但如果这项措施无效,则任何其他措施均将遭到更加惨痛的失败,恐怕这种弊害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对策所能消除的。

爱尔兰的情况在其需要改良的方面与印度的情况相同。在印度,虽然不时出现一些重大失误,但是从未有人以农业改良的名义主张将印度佃农或者自耕农赶出他们所占用的土地上,人们曾经谋求的改良也只是旨在使他们的租地权更加稳固;而且,在人们的观念上所存在的唯一差别是,一些人主张赋予农民以永久性的租地权,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签订长期租约就已经足够了。在爱尔兰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不可否认,即使在爱尔兰,有时也可以发现长期租约在某种类型的地主的努力下产生了奇迹,不过,它必须是租金水平较低的长期租约。依靠长期租约是无助于摆脱投标佃农制度的。在投标佃农制度盛行的年代,租约总是长期的,以二十一年为期以及对三代人同时有效,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条件。不过,地租的数额是由竞争确定的,它远远超出了佃农所能支付的水平,因此,佃农无法从土地的使用权中获取利益,签订租约的好处只是名义上的。在印度尚未轻率地将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地租收缴官员的地方,政府是有可能防止这种弊害的,因为政府本身就是地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确定地租。但是,在私人作为地主的情况下,当地租是由竞争加以决定并且是由农民为生存而进行的竞争加以决定时,出现名义地租的情况就是不可避免的,除非人口极为稀少,致使竞争流于形式,否则,大多数地主都会抓住眼前的利益与权利不放;而且,只要他们发现投标佃农还可以为他们提供一切,则依靠他们的良心发现自觉地克制这些残暴的行径,都是不可能的。

与长期租约相比,永久租地权对于土地改良的激励作用更大,这不仅仅是因为,即使期限最长的租约,在其期限届满之前,也必须经历各种各样的短期租赁的过程,直到租约完全解除为止,而且还有更为根本的理由。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即使在纯粹的经济学中也无须依靠想象力来加以解释:“永久”的效力比年数最多的长期的效力都大;即使租期长到足以将佃农的子女及其本身所关注的所有人都包括在内,但在他的精神境界尚未达到公共利益(它同样包括永久租地权)完全左右他的情感和欲望之前,他是不会以同样的热情去努力提高土地的价值的,他与土地之间的利害关系是逐年减弱的。不仅如此,当永久性租赁制度像在欧洲所有国家中的情况那样,已经成为土地所有制的普遍规则时,则任何一种有期限的租约,不管期限有多长,肯定都会被视为一种不值得考虑并且有失身份的事情,因而人们不大会产生获得这种土地的欲望,获得以后也不大会产生对它加以改良的热情。不过,在一个国家实行投标佃农制度的时候,与限制地租数额的问题相比,永久租地权的问题就已经退居次要地位了。支付地租的资本家经营农场的目的是为了谋求利润,而不仅仅是为了谋生,因此,完全可以放心地让竞争来确定地租的水平。可是,由劳动者所缴纳的地租却不能这样来处理,除非这些劳动者处于文明与进步的状况之中,否则,在这样的租赁制度下,是很难达到这种状况的。农民的地租绝不能随意决定,也绝不能由地主酌情处置,它绝对需要依照惯例或者法规固定下来;在尚未自行建立起像托斯卡纳的分益佃农制度那样的具有互利性质的惯例的地方,理性与经验均表明,地租应该由行政当局加以决定,这样,就可以将地租转换成免役地租,将租地的农民转变为自耕农。

为了大规模地实现这种变革,以达到完全废除投标佃农制度的目的,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变革方式是通过国会制定法令,迅速而且彻底地实施变革;将爱尔兰的全部土地交由佃农所有,将现在实际支付的地租(不是名义地租)作为一种固定的地租予以缴纳。这是废止协会在其宣传和鼓动最富有成效的时期,以“固定土地租用权”的名义提出的一项要求;康纳(Conner)先生[1]作为这项要求最早、最热心以及最坚决的倡导者,曾经以“评估价值与永久租赁”的说法更为贴切地表达了这种要求。这种变革方式并不具有任何的不公正性,因为它已经对于地主未来可能因经济繁荣所增加的价值的现值作出了补偿。与斯坦和哈登伯格两位大臣所推行的变革相比,它对于现存社会关系的破坏并不更为强烈,这两位大臣在本世纪之初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令彻底改变了普鲁士王国的土地的占有状况,从而成为该国最大的功臣并且名垂青史。在曾经著书论述爱尔兰问题的颇有见地的外国人冯·劳默尔和古斯塔夫·德博蒙特看来,为消除爱尔兰的弊病,确实而且显然需要采取这种变革方式,因此,他们难以理解为什么这一变革至今尚未实行。

然而,这样做首先需要完全征用爱尔兰上层社会的土地。如果我们这样做的原则是正确的,那么,这种征用就是完全合理的,不过,只有在它是带来大量公共福利的唯一办法时,才可以采用。其次,对于爱尔兰的自耕农来说,这样做绝对无法令人感到满意。爱尔兰也有一些以大额资本进行耕作的大型农场,由受过最好教育的人士加以管理;基于他们受过的教育,这些人有能力正确地评价科学发现的价值,承担科学实验及其巨额费用所带来的延宕及风险。这种大型农场乃是良好的农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爱尔兰,这样的地主也为数不少,把他们从目前的土地上赶走,是全社会的一种不幸。而且,目前大部分租种的土地,对于在最为有利的条件下推行自耕农的制度而言,也许仍然显得面积过小,况且,佃农们也并非都是将自耕农作为自己职业的第一选择;对于其中的许多人来说,与让他们立即拥有土地所有权相比,如果能够让他们有希望通过个人的勤劳与节俭获得土地,可能更为有利。

然而,也有一些措施相比之下要温和得多,不会遭到类似的反对;而且,如果将这些措施推行到它们所能达到的极致的程度,则它们也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实现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措施之一是颁布法令,规定无论什么人在开垦荒地后,只要缴纳与基于荒地价值计算的适度的利息相当的免役租,即可以成为那块土地的所有者。当然,采取这项措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需要强迫地主交出荒地(不属于观赏性质的荒地)。另一个权宜之计是,尽可能多地收购供出售的土地,然后再分割成小块卖给农民。可以通过与个人合作共同推行这项措施。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有人曾经设想根据这些原则建立一个联合会(尽管这种尝试并没有获得成功)。到目前为止,英国已经成功地建立起了自由保有土地联合会,当然,它的建立主要地并不是为了农业改良,而是为了实现某种选举的目的。

这是一种可以利用私人资本对爱尔兰的社会与农业经济进行改革的模式,它不仅不会使资本的所有者蒙受损失,而且还会给他们带来可观的利润。基于不太有利于租赁人的方案在荒地改良协会实施以后所取得的引人注目的成功,可以作为一项表明只要保证爱尔兰的农民能够获得自己的劳动成果,就可以激发出他们极大的劳动热情的实例,甚至无须将永久性租赁制度作为一项原则而必须加以采用;如果农民有望利用自己可能获得的资本,正如属于荒地改良协会的租赁人在协会的有利制度的影响下迅速获得资本那样,购进属于他们自己的农场,那么,采用荒地改良协会[2]那种征收适度地租的长期租约就已经足够了。土地一经售出,协会就可以收回基金,并将其用于其他地方。

§2.有关以上内容的撰写,我完成于1856 年。从那个时候起,爱尔兰巨大的产业危机又有所加重,因此,我有必要就爱尔兰的现状对于本章上一节所提出的有关未来或者有关实施的措施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问题进行考察。(www.daowen.com)

爱尔兰的形势所发生的主要变化在于,投标佃农人数大为减少,而且有望彻底消失。统计资料显示,进行小规模租种的人数大大减少,而进行中等规模租种的人数有所增加,这充分证明了上述普遍存在的事实,而且所有的材料都表明,这种变化趋势仍在继续。[3]《谷物法案》的废除,促使爱尔兰的出口产品从农产品转变为畜牧产品,这个事实本身或许就足以引起租赁制度的改革。牧场只能由一位资本家式的农场主或者地主予以管理。不过,涉及数量如此之多的人口进行转移的这种改革,通过大量的移民以及《抵押不动产法案》的实施,这是历届政府不曾赐予爱尔兰人民的最大的恩典,它现在全面、迅速地开展起来了。通过土地不动产法庭的工作,这一法案所包含的某些最佳的条款,已经永久性地融入了这个国家的社会制度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爱尔兰的大部分土地现在是由地主或者资本家式的农场主在耕种。我们也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些农场主的处境在改善,资本在增多,尤其是他们现在已经成为存款大为增加的各个银行的主要储户。到目前为止,我们所关注的这一阶层主要欠缺的仍然是租赁的安全或者对于改良给予补偿的保障问题。现在,如何弥补这些缺陷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精英们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朗菲尔德法官在1864 年秋发表的演讲以及所引起的轰动,使这一问题的解决步入了一个新的纪元。我们有理由期待,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有富有成效的措施付诸实施。

不过,与此同时,那些遭到驱赶但是尚未移居国外的投标佃农,以及没有土地仅依靠提供农业劳动谋生的整个阶级,其处境究竟如何呢?到目前为止,他们的生活状况依然贫困,得到改善的希望也很渺茫。诚然,与一代人之前的悲惨状况相比,他们的货币工资已经提高了不少,但是,其生活费用也比当初依靠马铃薯度日的费用大为增加,因此,所谓的改善是名不副实的;而且,根据我所得到的最为可靠的资料,实在看不出这一阶层的生活有什么改善。事实上,人口虽然有所减少,但是仍然远远超出这个国家(作为像英国这样的纯粹的畜牧业国家)所能供养的人数。从一个不是十分严格的意义上讲,如果现有居民保持在国内生活,则人们只能依靠腐朽、邪恶的投标佃农制度,或者以小型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为自己生产所需要的粮食。毫无疑问,如果资本家式的农场主的支出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则他们对于现有耕地的经营,就可以解决更多劳工的就业问题;基于某些权威评论家的观点,它将有可能使这个国家解决现有人口的实际生活问题。但是,没有人会认为它足以保证该国的大批农民过上较好的生活。因此,该国的移民虽然曾经一度减少,但是每当发生饥荒时,就又会迅速地增加。有人预计,在1864 年,将有不少于十万的移民乘船驶离爱尔兰的海岸。就移民本身和他们的后代而言,或者就人类的普遍利益而言,我们为此感到遗憾是不明智的表现。爱尔兰移民的子女接受了美国的教育,将更为迅速并且充分地享有超过他们国家的更高的文明程度所带来的利益。也许二十年或者三十年之后,他们在精神上就会与其他的美国人相互融合。但是,这是英国的一种损失和耻辱,英国人民和英国政府应该扪心自问,仅仅保有爱尔兰的土地而失去爱尔兰的居民,对于他们的荣誉和利益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从爱尔兰人民现有的思想情感来看,或者从他们渴望改善处境所持有的永久性的价值取向来看,英国也许只能在减少爱尔兰的人口与使一部分劳动人口转变为自耕农二者之间作出选择了。对于在几乎所有其他文明国家中盛行的农业经济形态来说,它的政府官员处于岛民的全然无知的状态,这将促使他们很可能从这两种方案中选择较差的一种。然而,自耕农在爱尔兰的土地上已经开始显现,只要善意的立法者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他们就可以得到发展。下面这段摘录,来自于我的杰出而亲密的朋友凯恩斯教授的私人信件,它完全可以用来说明这一点:

“大约在八年或者十年以前,在抵押不动产法庭拍卖唐孟德、波塔林顿以及金斯顿的土地时,我曾经看到许多租种这些土地的佃农争相购买自己所耕种的农场的租赁权。我不很了解在这之后究竟发生了什么,比如,这些购买者是否继续耕种他们所拥有的小块土地,还是试图改变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转而去体验地主的癫狂。不过,我了解与这一问题有关的另外一些情况。在该国通行租赁权的地区,为农场的信誉所支付的价格是很高的。以下数据取自于现在已经交由土地不动产法庭处置的有关纽里附近的不动产的清单,它有助于人们基本了解(虽然很不充分)这种纯粹的习惯性权利的卖价。

“财务报表展示了纽里附近某些农场租赁权的销售价格:

“在这里,价格的总量大约相当于三年的地租之和。不过,正如我曾经所指出的那样,这些数据只能提供某种不很充分的有关这种价格的经常支付的水平,或者说是这种价格的一般支付的水平。这种权利纯粹取决于惯例,其价值将会随着人们对于地主的信任程度的不同而有所改变。在这个实例中,通过与不动产的出售有关的诉讼过程所披露的情况显示,我们有理由相信人们的这种信任程度是不高的,因此,人们所给出的上述价格与通常的价格相比可能要低很多。我从最高权威人士那里以及从土地不动产法庭那里获得的情况均显示,在该国其他地方,为获取租赁权所支付的价格相当于全部的土地价格。对于需要缴纳可观租金的土地,仍然有人愿意支付,比如说,相当于二十年或者二十五年的地租的价格,这是一个颇为值得人们关注的事实。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人们不支付相同的或者稍许增多的价款将土地予以买断?我想,有关这一问题的答案应该到我们的土地法律中去寻找。即使通过土地不动产法庭的调解,但小块土地的转让成本与购地价格相比,也是相当可观的,而一个农场的信誉的转让也许根本无须花钱。法庭在严格遵守现行的有关法律服务报酬的条例的规定方面以及在尽量少收费的情况下所收取的转让费,不包括印花税在内,一般为10 镑,这对于小块土地的购买来说,是一笔非常可观的附加费,为获得1 000 英亩土地的转让证书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大概也不会比它多。不过,这种转让费实际上仅仅构成了小块土地购买的最小障碍,一种更大的障碍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复杂情况。这种复杂情况往往使土地无法分割到小买主有能力购买的水平。然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更为根本的措施,可是我担心,我们或许很快就会看到,众议院甚至没有耐心来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建立产权登记制度有可能会成功地使所有权的复杂状况得到简化,但是,在复杂状况实际存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形式上的简化并不能消除困难;而且,产权登记制度——只要目前地主享有的支配权没有被削弱,只要每位殖民者或者订立遗嘱者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特权,完全可以按其自尊心、支配欲或者单纯的心血来潮来提高他们从土地上所获取的利益——在我看来,将无法从根本上铲除这种弊端。所有这些情况所造成的后果是,使大规模土地的交易变得极为有利。的确,在大多数情况下,除去大规模的交易之外,所有的其他交易都遭到了排斥;而且,只要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则显而易见,自耕农制度的试验就无法公正地进行。然而,我认为,我所阐述的各种事实均已表明,从总体上看,在人民的心理上,对于这种制度的建立并不存在任何抵触的情绪。”

我到此结束了这个问题的讨论,它在本书中占据的篇幅相对较大。同时,我到此也结束了对于社会经济中那些较为简单的形态的考察;在这些形态下,土地的产品或者完全归属于一个阶级所有,或者仅仅由两个阶级分享。接下来,我将考察假定土地的产品在劳工、地主和资本家三者之间进行分配时的情况;而且,为了使下面的讨论与我们花费了较长的时间刚刚结束的讨论尽可能地密切衔接起来,我将从工资问题谈起。

【注释】

[1]书名为《爱尔兰的政治经济实况》、《致德文爵士的信函》、《关于爱尔兰高额地租盘剥情况的两封信函》以及多种其他小册子的作者。自1832 年起,康纳先生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宣传和鼓动。

[2]虽然这个协会由于连年饥荒而不得不停止活动,但是人们应当将它所取得的成就铭记在心。现将由该协会聪明的干事罗宾逊上校所撰写的该协会1845 年的报告的摘要援引如下,这份摘要收录在德文爵士委员会所编辑的论文集中(第84 页)。
“245 位佃农,他们中间的许多人已经处于濒临赤贫的境地,仅仅经过几年的时间,这些人均占有10 ~20 英亩种植园的人们,依靠自己的自由劳动与协会的帮助,就将他们农场的价值增加到了4 396 镑,其中,去年一年增加的价值为605 镑,整个时期每位佃农的平均收入为17镑18 先令,去年一年的收入为2 镑9 先令。每位佃农都可以在租约期限内的31 年时间里享有这些改良所带来的利益。
“245 位佃农与他们的家庭成员,挥动铁锹辛勤劳作,开垦并耕种了1 032 英亩的种植园,这些土地原先都是荒山秃岭,去年他们利用这些土地所生产的粮食,据富有实践经验的权威人士估计,总价值为3 896镑,平均每人可得15 镑18 先令;而他们现在在他们的土地上实际饲养的牲畜,包括牛、马、羊、猪,按照附近市场上的现行价格估计,价值为4 162 镑,其中有1 304 镑是1844 年2 月以后增加的,整个时期平均每人可得16 镑19 先令,去年一年每人可得5 镑6 先令;在此期间,他们的资产所增加的价值与他们现在每年支付的地租相当;而且,根据统计报表以及前期报告提供的收益情况可以看出,这些佃农普遍地改良了他们的小农场,致使他们的耕作和收成与他们家庭中的男性和女性的劳动人口同比例地增长”。
在任何尚可忍受的租赁制度下,小型农耕方式究竟能够生产出多大的总产量甚至净产量,上述证词给出了最具说服力的证明;而且,在小型土地所有者中间所蕴藏的非同一般的勤劳精神与劳动热情,是颇为令人关注的。罗宾逊上校指出,改良事业固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发生,例如,有些佃农“租种着超过20 英亩的土地,但是往往缺乏成功进行山地改良所不可或缺的工作热情与勤劳精神”。

[3]然而,我感觉,也有一股局部性的逆流尚未引起公众的任何关注。“某一阶层人士,虽然数量不是很多,但是足以造成严重的危害,他们已经通过土地不动产法庭取得爱尔兰土地的所有权。在所有的阶层中,这些人对于拥有地主的身份所应该承担的职责,缺乏最起码的认识”。他们大都为市镇上的小商人,凭借一毛不拔的悭吝,并且常常通过发放高利贷,日积月累,成功地积攒起了一笔钱,得以买下了50 英亩或者100英亩的土地。这些人绝不想转行去当农场主,但是仰慕地主的身份,并且想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最近,我注意到了类似的这样一个实例。十二年前,当这些土地尚未被他们购买之时,那里的佃农生活得还算可以。十二年来,他们的地租被提高了三次之多,我从当地的牧师那里了解到,与土地的新主人开始行使支配权的时候相比,现在的地租几乎翻了一番。结果是,当初过得还算不错的佃农现在已经陷于贫困,其中有两个人已经背井离乡跑到邻近的沼泽地边上安顿了下来,依靠打工度日。这样的地主即使不被暗杀,也会由于土地的弃耕而遭受损失,不过,与此同时,他却一直在坐收相当于土地购买价款的8%或者10% 的地租。这种事情并不罕见。如此发生的丑行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所造成的后果,从根本上有别于采取截然不同、完全合法的处理方式的情况,在那种情况下,终止租赁人的租约对于当事所有各方来讲,都是一件好事。
“地主想要摆脱投标佃农的焦灼不安,在某种程度上被中间人想要获得投标佃农的焦灼不安所抵消。爱尔兰全部土地的四分之一左右是以长期租约租种的;如果租约的有效期很长,则收取的地租通常要比土地的实际价值低得多。以这种方式租赁的土地,很少由签订租约的人自行耕种,他们会以很高的地租水平再将土地转租给农民,并依靠他所收取的地租与他所缴纳的地租之间的差额过活。在这些租约中,总会有一些租约行将期满,在此期间,中间人将不惜以土地遭受永久性破坏为代价,尽可能地从土地中榨取更多的利益,而除此以外,他们与土地已经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出于这种目的,投标佃农正好符合他的条件。处于这种状况的中间人急于寻求投标佃农,就像地主急于赶走投标佃农一样,结果是,投标佃农不断地从一部分土地上转移到另一部分土地上。这种转移虽然规模不大,但的确存在,而且只要它存在,就会对基本趋势产生抵消作用。于是,有人也许会认为,这种制度可以自行重生,也就是说,与导致充当中间人的动机相同的动机将会使这一阶层永远地存在下去。实际上,这样的危险并不存在。地主们现在已经充分地认识到,虽然这种制度可以带来一时的便利,但是这种制度却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现在所有的租约都理所当然地包含禁止转租的条款”。摘自凯恩斯教授的私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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