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爱尔兰的土地租赁制度与投标佃农,苦难与责任

爱尔兰的土地租赁制度与投标佃农,苦难与责任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欧洲,主要是爱尔兰等地实行这种土地租赁制度,投标佃农这一称谓就是源于那里。[1] 爱尔兰的大部分农业人口,除去目前由于阿尔斯特地区实施承租人权利所造成的例外情况外,直到最近都还是投标佃农。投标佃农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几乎总是充满了苦难。保护投标佃农使之免于遭受这种弊害的唯一方法是,使这一阶层普遍具有责任心和荣誉感;通过这种方式,他们有可能得到相当有效的保护。

爱尔兰的土地租赁制度与投标佃农,苦难与责任

§1.顾名思义,我以为投标佃农制度,无一例外地是指劳工在签订租种土地的租约时,并未受到资本家农场主的干预,而且有关租约的各项条件,特别地,有关地租的数额,不是由习俗,而是由竞争所决定的情况。在欧洲,主要是爱尔兰等地实行这种土地租赁制度,投标佃农这一称谓就是源于那里。[1] 爱尔兰的大部分农业人口,除去目前由于阿尔斯特地区实施承租人权利所造成的例外情况外,直到最近都还是投标佃农。的确,在那里,对于哪怕是最小的一块土地,众多的劳工也不能获得永久租赁的资格(我们不妨设想这是由于地主或者已经占用土地的佃农反对土地分割所造成的结果)。不过,由于缺少资本,所以广泛地形成了以土地支付工资的习俗。人们发现,即使投标佃农或者某些较大的资本家农场主对其所雇用的临时工,一般也不支付货币工资,而是向他们提供一块已经施过肥料的土地,允许他们耕种一个季度,同时将这种做法称为可奈科(Conacre)。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同意支付每英亩若干镑的货币地租,不过,实际上并没有支付货币,而是以按照货币的价值所折算的劳务来清偿债务的。

在投标佃农制度下,产品被划分为地租与劳工的报酬两个部分;显而易见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是由另一部分所决定的。劳工所得到的就是地主不曾取走的那一部分,他们的生活状况取决于地租的数额。但是,地租是由竞争调节的,它取决于对于土地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关系;而对于土地的需求,它是由竞争者的人数即全部农村人口所决定的。因此,这种租赁制度使人口法则直接对土地发生作用,而不是像在英国那样对资本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地租主要取决于人口与土地之间的比例。由于土地的数量是一定的,而人口却具有无限增长的能力,因而,除非某种因素能抑制人口的增长,否则,对于土地的竞争将迅速地促使地租上升至最高的水平;超过这一水平,人口的数量将无法控制。因此,实行投标佃农制度的后果取决于由习俗、个人的自制能力或者由饥荒和疾病对于人口的增长能力加以控制的程度。

断言投标佃农制度绝对不可能使劳工阶层过上富裕的生活是不切合实际的。如果我们能够假定是在习惯于享有较高生活水准的人们中间实行这种制度,且这些人不会支付较高的地租,除非支付地租之后仍然可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其人口的适度增长也不致造成人口失业,从而使竞争加剧、地租提高,使这些人只有在土地的产量由于技术的进步而有所增加并且不致使生活感到不便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支付较高的地租,那么,处于这项耕作制度之下的这一耕作阶层就会像处于其他任何耕作制度之下的人们一样,有可能获得同样优厚的报酬以及同样份额的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然而,如果地租是随意决定的,则他们就不能享有托斯卡纳的分益佃农从他们与土地的相互关系中所能获得的任何特殊利益。他们既不能利用他们的地主所拥有的资本,也不能像拥有永久占用权的农民那样,从肉体与精神两个方面作出努力以弥补资本之不足;与此相反,租赁人的努力导致土地价值的任何提高所产生的唯一后果是,他在下一年或者一俟租约期满便需要支付更高的地租。如果地主比较公正并且见识较高,那么他们也许不会独占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地主占有这种利益的程度是因人而异的。不过,指望人类的某一阶层或者某一群体将一致地采取有损于其直接的金钱利益的行动,那一定是会落空的;而且,当人们在考虑是否当前要为比较遥远的未来作出努力或者牺牲时,疑虑与确定性一样,均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相应的成果被别人拿走的可能性即使很小,也会使这种努力或者牺牲大打折扣。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唯一方法是逐渐形成某种习俗,使同一租赁人享有永久占用权,而且不经公众一致同意,就不承担任何其他增加地租的义务。阿尔斯特地区所实施的承租人权利就是这样的一种习俗。租约期满的承租人将从他的后继者那里得到相当可观的一笔金额[2]作为对于农场信誉的偿付,这首先是在对于土地的竞争有能力支付这笔金额的人们中间进行;同时,这一事实也证明,即使在竞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地主也并不能占有竞争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因为地主获取的地租没有达到新的承租人不仅承诺而且实际支付的地租的总的额度。承租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确信地租将不会提高,而且他拥有习俗所提供的担保,这种习俗虽不会被法律所承认,但是却具有来自于其他方面的制裁所产生的约束力。在爱尔兰,人们对于这种制裁是非常理解的。[3]这些支撑中少了这一项或者其他一项,在进步的社会里就不可能形成对于土地的地租加以限制的习俗。如果财富与人口保持稳定,则地租一般来说也会保持稳定,而且,在地租长期保持稳定的情况下,人们将有可能会认为它是不可改变的。但是,财富与人口的一切增长都趋于提高地租。在分益佃农制度下,存在着已经建立起来的模式可以确保土地的所有者参与土地产品增长部分的分配;而在投标佃农制度下,地主只有通过重新签订租约才能做到这一点,在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里,这样做几乎总是对他有利的。因此,地主的利益必然是与将地租演变成一种固定的要求权的任何习俗相互冲突的。

§2.在地租的数额没有受到法律或者习俗限制的地方,投标佃农制度具有最恶劣的分益佃农制度所具有的各种缺陷,而不具备该项制度的任何优点;不过,在该项制度的最佳形式下,这些缺陷是可以得到弥补的。投标佃农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几乎总是充满了苦难。不过,他们的生活状况也并非必然如此。因为通过对于人口的充分限制,可以缓解对于土地的竞争,并且防止发生极端的贫困;人们一旦建立起自我克制的习惯以及较高的生活标准,就会有足够的机会将它们保持下去。当然,即使在这种有利的条件下,与得到习俗保护的分益佃农制度下的情况相比(像托斯卡纳的分益佃农那样),人们进行自我克制的动机仍然要微弱得多。这是因为,受到习俗如此保护的分益佃农的家庭,只要自己的人口没有盲目地增加,即使其他家庭的人口大量增加,也不会陷于贫困。而投标佃农的家庭,不论本身如何审慎、自制,其所负担的地租都有可能因为其他家庭人口的增加而提高。保护投标佃农使之免于遭受这种弊害的唯一方法是,使这一阶层普遍具有责任心和荣誉感;通过这种方式,他们有可能得到相当有效的保护。如果这一阶层习惯于保持的生活水准已经很高,则年轻的一代就不会同意缴纳过高的租金,从而使自己的生活状况比前人更糟;或者,像在某些国家实际上所发生的那样,除非农场需要更多的人手,否则,人们普遍地会保持不结婚的习俗。

不过,在考察投标佃农制度所产生的影响时,我们根本无须考虑较高的生活水准能否根植于劳工阶层的习惯中的问题。在投标佃农制度下,农村劳工的日常生活要求总是处在最低的水平上。在一些地方,只要他们不是忍饥挨饿,他们就总会生儿育女,人口仅仅受到疾病与由于生活必需品的短缺所造成的死亡的限制。爱尔兰的绝大部分的农民状况就是如此。当一个民族穷困到这样一种地步,而且从古至今总是如此时,他们要想从中解脱出来,投标佃农制度就会成为他们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当人们习惯于不到无法获得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的地步就决不会停止生儿育女时,而且,当这些生活必需品只能取之于土地时,那么,一切有关地租数额的条款与租约都仅具有名义上的意义;对于土地的竞争迫使承租人承诺缴纳超过他们可能应该缴纳的地租,而且当他们缴纳他们所能够缴纳的一切之后,他们就几乎总是债务缠身了。

爱尔兰《济贫法案》调查委员会秘书雷万斯先生说:[4]“关于爱尔兰的农民的状况,可以公平地讲,每一个没有足够的土地提供粮食的家庭,都会有一名或者几名成员依靠乞讨为生,因此,不难断想,农民为获得一小块土地会做出怎样的努力,在投标时,他们所考虑的不是土地的肥力以及自身的承受能力所形成的限制,而是出价多少才最有希望使他们得到土地。他们承诺缴纳的地租几乎总是超过他们的承受能力,因而一旦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时,他们立刻就会负债累累。为缴纳地租,他们被迫交出土地的全部产品,只能留下用以填饱肚子的马铃薯。但即便如此,他们仍然无法兑现承诺缴纳的地租,他们的负债还在不断增加。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他们的土地生产出有史以来的最高的产量,或者在他们的耕作制度以及最为有利的气候条件下生产出最高的产量来,也达不到地租投标的水平。因此,即使农民能够履行他们与地主签订的租约,但他们仍然是难以做到这一点的,他们租种的土地将毫无所获,而且他们还需向地主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以便获得继续租种土地的机会。沿海的渔民和北方各郡拥有纺织机的人们所缴纳的地租,常常高于他们所租种的土地的全部产品的市场价值。也许有人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还是以不租种土地为宜。不过,他们有可能在一两周内还捕不到鱼,也织不出满足需求的纺织品,因此,如果他们没有土地种植满足他们所需要的粮食的话,那么,在遇到危急情况时就会挨饿。不过,完全依照约定的数额缴纳地租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农民长期对他们的地主负有债务,他们那点微不足道的财产——他们本人以及家人的破衣烂衫、陋室中的全部家当、两三条凳子和几件陶器,即使全部卖掉,也不足以清偿他们所欠下的而且一般来说还在不断增加的债务。农民大多拖欠一年的地租,拖欠的原因自然是生活艰难。即使在某一年他们的土地的产量高于往年,或者他们凭借任何机遇获得了某些财产,但他们的生活水平也不可能有所提高;他们既不能吃得好些也不能吃得多些;他们既不能添置家具,也不能使他们的妻儿的穿着有所改善;他们必须将获得的财物交给他们的地主。偶尔增加的收入只能使他们减少拖欠的地租,进而推迟他们被迫退租的时间,而这一定是他们预期的底线。

我们不妨引用雷万斯爵士委员会所搜集的证词中的由克里王室的神职人员赫尔利先生所提供的一个事实,以此作为一个极端的实例,用于说明对于土地的竞争的激烈程度,有时竟然将名义地租抬高到了十分荒谬的地步。“我了解到承租人为一个我非常熟悉的每年价值50 先令的农场投标,我看到竞争将地租抬高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中标者竟然出价450 先令”。

§3.处于这样一种境况之下,一位佃农依靠任何程度的勤劳和节俭究竟能够得到什么?而由于任何程度的粗心大意和不计后果又将失去什么?如果地主在任何时候都充分行使他们所拥有的法律上的权利的话,那么,投标佃农将无法生存下去。如果他们尽了最大的努力使自己所租种的土地的产量翻了一番,或者审慎地避免多生子女以免把这些产品吃光,那么,他们的唯一所获就是由此可以多剩余一点产品并将它们交给他们的地主;而如果某个佃农生养了二十个孩子,那他当然首先需要养活他们,于是,地主只能拿走剩下的那些产品。几乎在人类中只有投标佃农处于这样一种境地,通过他们自己的劳动,既不能使他们生活得更好,也不能使他们生活得更糟。如果他们勤劳或者节俭,那么,没有其他人,而只有他们的地主获益;如果他们懒惰或者挥霍,则由他们的地主为此垫付。简直难以想象,与此相比,一个人还要再处于什么样的其他的境况下,才会使他更加缺乏进行劳动或者自我克制的动机。自由人的上进心都被剥夺了,而奴隶的禀赋尚未予以替代。他无所企望,除去剥夺他的佃农地位以外他无所畏惧,而防止剥夺佃农地位的自我保护手段就是进行防卫式的最后的斗争。罗克主义(Rockism)运动与白人少年主义(Whiteboyism)运动都是除去最粗劣的聊以果腹的食物之外一无所有的人,由于无法忍受仅有的一点食物也被他人夺走进而所采取了果敢的行动。

某些最为自命不凡的民众的导师们,把爱尔兰产业的落后以及爱尔兰人民缺乏改善他们处境的动力,归结为凯尔特民族所特有的懒散与粗心大意。对于有关人类的本性与生活的最为重大的问题持有这样的观点,不是一种极大的讽刺吗?在一切避而不谈社会与道德对于人类的思想所产生的影响的庸俗做法中,最为庸俗的做法莫过于把行为与品格的多样性归结于天生的差别。当事情的安排使人们无法仰仗远见卓识或者勤劳努力得到任何利益时,哪个民族不会变得懒散而且漫不经心呢?如果人们历来都是在这样的安排下生活和工作的,并且已经养成了终日无精打采对一切都漠不关心的习性,则当环境发生变化需要作出努力真正可以得到利益的时候,人们不能在第一瞬间抓住这个机会,难道还有什么值得奇怪的吗?像爱尔兰那样的民族,崇尚欢乐而且多愁善感,人们不会像英格兰人那样安分守己地从事日常劳动,这是非常自然的。因为脱离这种劳动他们也可以找到很多生活的乐趣。但是,与同属于凯尔特民族的法国兄弟相比,他们绝不是更不适宜于劳动;与托斯卡纳人或者古希腊人相比,情况也是如此。一个容易动情的民族在受到适当的激励的时候,最容易焕发出奋发图强的工作热情。基于人们由于缺乏激励而未能努力工作的情况,并不能对他们的劳动能力说三道四。在英格兰或者美国,任何劳工都不比爱尔兰人工作得更为努力,不过,这并非是指处于投标佃农制度之下的情况。

§4.印度农民的处境与投标佃农的处境既有非常相似之处,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我们不妨将二者加以对比,以便得出某些规律性的东西。在印度的大部分地区,签订租约的当事人只有地主与农民双方,而且很可能一直都是这样:地主通常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除非他通过特别的证明文件,将他的权力授予某个人,使其成为他的代理人,否则,别人绝无这么大的权力。然而,农民或者所谓的印度佃农,其所支付的地租,纵然有也很少像爱尔兰那样取决于竞争。虽然各地形成的习俗千差万别,而且虽然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违背统治者意志的习俗能够保存下来,但是在相邻的地区之间总会存在有某种共同的准则:地租收缴人并不是与每一位农民单独商定租金的额度的,而是以其他地区所采用的标准作为参考的。于是,承租人可以保有租种权的观念逐渐形成,或者说,不管怎样,佃农都保有永久占用土地权;不过,另一种糟糕的情况也相伴而生,即在租地农民可以永久租种土地的同时,地主拥有随意提高地租的权力。

当莫卧儿帝国在印度的大部分国土上取代印度人的统治时,推行了一套不同的法规,它对土地进行了全面的测量,然后根据测量的结果分别估算并且固定下来每块土地应该向政府缴纳的地租的数额。如果这种估算不是过于苛刻的话,则印度佃农可以处于相对有利的自耕农的地位,不过,必须缴纳沉重的但是固定的免役地租。然而,由于缺乏防止各种非法勒索的法律保护,因此,他们处境的这种改善只能是徒有虚名,并不具有任何实际的意义,除非偶尔出现一位以慈善为怀并且极有魄力的地方官员,否则,政府的巧取豪夺,除去农民的承受能力之外,实际上是没有受到任何限制的。

英国统治者接替莫卧儿帝国对于印度进行统治时的情况就是如此,而且,他们最初曾经打算消除这种地租收入所具有的随意性的特点,认为对于政府的需求加以一定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他们并未试图恢复莫卧儿帝国所采用的方法。一般来说,如果英国政府对于印度当地各项制度的建立所依据的原则不是毫不予以重视,而是去调查已经存在并且在实践中受到尊重的各项权益,并进而加以保护和扩大,则这才是合乎情理的。然而,长期以来,英国政府严重地歪曲了事实的真相,完全误解了它所发现的已经存在的习俗和权益。犯下这种错误的原因在于,普通人的头脑没有能力思考与他们实际上所了解的社会关系根本不同的社会关系有关的问题。英国习惯于大规模的土地耕作制度以及大地主,于是英国统治者就认为印度也应当如此;他们到处搜寻可以胜任这方面的工作的人选,最后选中了一群税务官员,即地租的收缴者。印度富有哲理的历史学家指出:[5]“地租收缴官员具有地主的某些特征:他们收缴某一特定地区的地租,统治该地区的耕作者,过着相当奢华的生活,甚至过世后将职位留给儿子接替。因此,英国人毫不迟疑地将地租收缴官员视为印度的地主、贵族和乡绅。他们不曾考虑,地租收缴官员虽然负责收缴地租,但是并不保有这些地租,他们只能留下很小的一部分,而将其余的部分全都交给政府。他们也不曾考虑,尽管地租收缴官员统治着印度佃农,并且在很多方面对他们行使专制权,但是地租收缴官员并不是把他们作为自己的佃户来加以统治的,他们既不是可以被随意解除租约的佃户,也不是依据租约耕种土地的佃户。印度佃农租种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世袭的权利,因此,地租收缴官员更换佃农的行为是非法行为;地租收缴官员从印度佃农手中拿走的每个铜板都必须入账,如果地租收缴官员在规定的征税报酬之外从收缴的地租中多拿一分钱,那么就属于欺诈行为。”(www.daowen.com)

这位历史学家接着指出:“在印度曾经有过一个机会,这在世界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处于统治者之下的直接的耕作者与土地的利害关系最为密切,对于地租收缴官员所拥有的权力(诸如当初的那些权力)很容易给予充分的补偿。政府已经宽大地作出决定,为了国家的进步,可以牺牲君主的所有权。以深得民众欢迎的做法提供土地所有权,并作为实施改良的契机,必将给予这些人们以无可比拟的巨大影响,它远远超过了对于任何其他阶层的影响;而在其他任何国家,这都将仅仅是对实施各项主要农业改良的土地的直接耕作者产生这种影响。而且,这项措施可以与任何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最有价值的改良措施相提并论,很可能有助于补偿印度人民长期处于暴政之下所遭受的不幸。但是,当时的立法者是英国的贵族,而贵族的偏见又占据了上风。”

从本意良好的倡导者所预期的主要后果来看,这项措施无疑已经遭受到完全的失败。他们难以确定,任何给定的制度,在同一个国家现存的千差万别的环境中实际的运作模式,因而自以为是地认为已经在孟加拉各省造就了一批英国式的地主,然而,事实却证明,他们不过造就了一批爱尔兰式的地主。新兴的土地贵族使人们寄托在他们身上的一切希望全部落空,他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改良他们所拥有的土地,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自毁前程;他们并没有能够像爱尔兰那样设法使地主免于遭受因目光短浅而造成损失,由于债台高筑或者拖欠租税,几乎孟加拉的全部土地都被抵押或者出售了出去。一代人之后,当初的地租收缴官员也大都不复存在了,其他的家庭,主要是加尔各答货币交易商人的后代们,或者在英国政府的统治之下富裕起来的当地官员的子孙们,对他们取而代之,这些人依靠别人出让的土地过着无聊的、寄生虫式的生活。不论政府为培育这一阶层在金钱的索求权方面作出了多少牺牲,都是属于一种极大的浪费。

在英国统治较晚的印度各地,没有再犯动用公共收入养活一批毫无用处的大地主的错误。在马德拉斯的大部分地区与孟买辖区的一些地方,直接的耕作者直接向政府缴纳地租。在西北各省,政府与村社整体地签订土地租约,确定每个人必须支付的地租的份额,但大家彼此之间共同为个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不过,在印度的大部分地区,直接耕作者并没有获得以缴纳固定地租为条件的永久租赁权,政府依据优秀的爱尔兰地主管理他们的土地的原则管理土地:既不是通过竞争,也不是依据耕作者的承诺,而是让耕作者自行决定他们所能承受的地租的数额,然后再由政府相应地确定它所需要的数额。在很多地区,一部分耕作者被认为是其他耕作者的佃户,政府只向被视为村庄的拓荒者或者征服者的后裔(他们的人数往往很多)征收地租。有时,地租确定后,有效期仅为一年,有时有效期为三年或者五年,不过,当前政策的总体趋势是,延长土地租约的期限。在印度北部各省,土地的租赁期已经延长到三十年。这种安排问世的时间并不长,相关经验也十分不足,还无法确定这种长期租约对于耕作者实施改良的动机所产生的影响,究竟与永久租赁权所产生的影响相差多少。[6]不过,这两种方案,每年确定地租或者签订短期租约,已经得到决然的裁断。如果要评价它们的功过是非的话,那也只能说与当初毫无限度的压榨相比,它们稍微好那么一点。它们未经任何人批准,只是某种临时性的安排,在这一国家的情况能更为好转之后,它们就会被废止,以实现某种更为长久的目标。

【注释】

[1]“投标佃农”一词的含义,是指从小型农场主那里转租一间农舍和一英亩或者两英亩土地的人。不过,长期以来著述家们都习惯于将这一术语加以引申,使其涵盖了小型农场主本身,以及基本上通过竞争决定地租水平的所有的农民农场主。

[2]“一位没有租约的承租人,单纯出售对于他的农场的租种或者占用的特权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即使没有什么迹象表明他对土地进行了改良,但他也可以获得相当于十到十六年,甚至二十到四十年的地租总额的偿付”(参见:《德文斯爵士委员会证词摘要》,绪论)。编者还指出,“该地区(阿尔斯特)比较安定,可能主要得益于这一事实”。

[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笔金额并不是对于土地所发生的开销或者所实施的改良所作的补偿,而仅是一种为获得人寿保险所缴纳的费用或者为免除暴行所付出的代价”(参见:《德文斯爵士委员会证词摘要》)。“阿尔斯特地区当前所实行的承租人的权利,”该学者审慎地指出:“是孕育不动产保有权的胚芽。”“即使在那里,如果无视承租人的权利,使承租人在未获得对于他的信誉的偿付的情况下而遭受驱赶的话,那么,通常将会引发暴乱”(第8章)。“提卜拉瑞的混乱状况以及遍及爱尔兰的农民协会,不过是为了获得阿尔斯特式的承租人的权利而进行的一场有组织的斗争”。

[4]《爱尔兰社会状况的弊端、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第10 页。在这本小册子中,除去其他方面的内容之外,还包括对于华特莱大主教主持的委员会所搜集的大量证明材料的摘要与分类。

[5]参见穆勒:《英属印度史》,第六部,第8章。

[6]自从这段文字写下之后,印度政府已经采纳了这项决议,在北方各省,实行固定地租,并将长期租赁合约转换为永久性租赁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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