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奴隶制度下的地主与自耕农制度下的劳工

奴隶制度下的地主与自耕农制度下的劳工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奴隶制度下,地主占有劳工,而在自耕农制度下,劳工则占有土地。众所周知,在奴隶可以合法买卖的年代里,在英国实行奴隶制度的殖民地的情况就是如此;据说,在古巴,现在的情况还依然如此。毫无疑问,他们的地位是卑贱而且低下的,但在各种奴隶制度当中,他们的奴隶制度似乎是最为宽松的一种。实行奴隶制度的国家往往依靠外国人供给所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农奴所处的状况,在奴隶制度中,当然属于最为温和的一种。

奴隶制度下的地主与自耕农制度下的劳工

§1.正如我们已经评述的那样,在基于所有制的影响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形态中,有两种社会形态尽管在其他方面截然不同,但在有一点上却是极为相近的,那就是土地、劳动和资本都是由同一个人占有的。其中的一种社会形态为奴隶制度,另外一种社会形态为自耕农制度。在奴隶制度下,地主占有劳工,而在自耕农制度下,劳工则占有土地。我们首先讨论前者。

在奴隶制度下,所有的产品都归地主所有。他们的劳工所消耗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也属于他们的一部分支出。除去地主认为应当给予的物品之外,劳工一无所有,而且地主也可以在认为应当予以收回的时候随时将这些物品收回;并且劳工劳动的繁重程度,由地主决定,或者在地主的强迫下,由他们所能够承受的限度决定。能够对劳工的悲惨命运产生缓解作用的,只是地主的仁慈或者地主对于金钱利益的考虑。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先不对第一点进行讨论。至于第二点,在如此可憎的社会制度下奴隶主究竟如何考虑,则取决于输入新奴隶的难易程度。如果身强力壮的成年奴隶能够大量地生产出来并且较为廉价地输入的话,那么,自私自利的奴隶主将强迫奴隶劳动至死,然后再输入新奴隶予以补充,而不采取让奴隶生儿育女这种速度较慢、花钱较多的补充办法。一般来说,奴隶主早就知道这种办法。众所周知,在奴隶可以合法买卖的年代里,在英国实行奴隶制度的殖民地的情况就是如此;据说,在古巴,现在的情况还依然如此。

在古代,当只有俘虏可以用作奴隶市场的供给时,他们或者来自于战争,或者来自于诱拐偏远地区的与世隔绝的人烟稀少的部落的人口,通过奴隶生儿育女来维持奴隶的人数。一般来说,这样更为有利可图,为此,必须给予奴隶较好的待遇才行。基于这一原因,加上其他某些原因,古代社会的奴隶的境况,尽管有时也极为恶劣,但是很可能还没有现代各国殖民地的奴隶的境况那么差。人们通常将古代斯巴达的农奴作为最骇人听闻的个人奴隶制度的典型,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严酷,他们起码得到了正式的武装(尽管没有披挂古代希腊士兵的盔甲),并且成为国家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他们的地位是卑贱而且低下的,但在各种奴隶制度当中,他们的奴隶制度似乎是最为宽松的一种。在罗马贵族对新征讨的世界大肆掠夺的年代,罗马的奴隶制度似乎要残暴得多。罗马人是残忍的民族,卑劣的贵族视无数奴隶的生命如草芥,就像挥霍其他不义之财一样,对奴隶任意驱使,供他们纵情享乐。迄今为止,作为一种最为恶劣的社会形态——奴隶制度——已经大快人心地得以废除,奴隶解放的浪潮摧枯拉朽、席卷大地,被解放的奴隶立即获得了作为公民的全部权益;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不仅获得了财富,甚至后期还获得了荣誉。在皇权的统治之下,随着法规的逐渐放宽,奴隶得到了更多的法律上的保护,他们开始拥有财产,并且从整体上看,奴隶制度的弊害大为减轻。不过,在奴隶制度转变为较为温和的农奴制度之前,奴隶的处境是很难使人口或者生产得到迅速增长的;在农奴制度下,奴隶不仅拥有财产以及法律上的各种权利,而且他们的义务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了习俗的限定,他们可以部分地为自己的利益而劳动。

§2.只要奴隶制国家的人口与他们的可耕地面积相比为数较少,则奴隶在尚可忍受的监督之下所进行的劳动,就能够生产出超过他们本身生存所必需的物品。特别地,由于对奴隶的劳动进行了大量的必不可少的监督,因而使人口的流动受到抑制,保住了联合劳动的某些优势。因此,在土地肥沃、气候适宜的情况下,能够理智地考虑自己利益的且拥有众多奴隶的奴隶主,都具备了发家致富的条件。然而,这种社会形态对于生产所造成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毋庸置疑,因为担心受到惩罚,奴隶被迫进行的劳动是低效率的、无效益的。诚然,在某些情况下,的确可以用皮鞭驱使奴隶去努力从事甚至完成某些工作,但对于奴隶来说,无论能够得到奴隶主给予的多大的报酬,都不会愿意从事这些工作。而且,一些需要大量劳动协同进行的生产活动,诸如美洲殖民地有关蔗糖的生产活动,如果不存在可以将大量的劳动予以整合的奴隶制度,则不可能迅速地发展起来。也有一些野蛮部落很不乐于从事日常性的生产活动,如果他们不曾被征服从而沦落为奴隶,或者征服他人从而使他人沦落为奴隶的话,那么,这些生产性活动就无从开展。然而,即使对于这些方面的考虑给予充分的评价,但仍然可以肯定,奴隶制度与先进的技术水平以及较高的劳动效率是互不相容的。实行奴隶制度的国家往往依靠外国人供给所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令人绝望的奴隶制度极大地压抑了人们的心智,虽然古代的世界各国与东方各国的奴隶主习惯于鼓励奴隶发挥聪明才智,但是在近代较为发达的社会中,奴隶的聪明才智却成为对主人造成严重威胁并使主人极其畏惧的因素。因此,美国的某些州曾经将教授奴隶识字作为必须予以严厉惩处的罪过。所有依靠奴隶的劳动进行的生产活动所采用的生产方式,都是最为原始的和最为落后的,在这方面,即使就奴隶的体力而言,平均地讲,他们也没有发挥出他们应该发挥的一半的水平。奥姆斯特德先生在其重要的著作中,对于蓄奴各州产业体系的低效益与巨大的浪费现象,作了富有启示的说明。农奴所处的状况,在奴隶制度中,当然属于最为温和的一种。农奴依附于土地,靠分得的土地养活自己,每周为他的主人工作有数的几天。目前,只有一种观点认为农奴劳动的效率极低。下面一段文字引自琼斯教授的《论财富的分配》(不如说论地租的分配),[1]这部著作收集整理了不同的国家与土地占有权有关的很多宝贵的事例。

“俄国人,或者毋宁说曾经对俄国的习俗进行考察的德国学者们,就此提出了一些颇有说服力的论据。他们指出,密德尔塞克斯郡的两个农民一天割的草,相当于俄罗斯的六个农奴一天割的草;尽管英国的粮食价格昂贵而俄国的便宜,但是收割重量相同的干草的费用,英国的一个农民只需要半个戈比,而俄国的一位地主却需要三个戈比或者四个戈比。[2]普鲁士参赞雅各布曾经证明,虽然在俄国,所有的物品都很便宜,但是一个农奴的劳动的价格,却是英国劳工劳动价格的两倍。舒马茨根据他的了解和观察,对于普鲁士农奴劳动的低效益作出了令人吃惊的描述。[3]他明确地指出,在奥地利,一个农奴的劳动仅与具有自由民身份的雇工的劳动的三分之一相当。这是在一部精心编写的有关农业生产的著作(我曾经引用其部分资料并从中受益)中所作的计算,实际上曾经被用于确定耕种一定规模的庄园所需要的劳工的人数。的确,劳动地租对于农业人口的进取精神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显著的,因此,在一般的改革方案都不易推行的奥地利,各种各样的取代劳动地租的方案和计划受到人们的欢迎的程度,并不亚于活跃的德国北部各省”。[4]

任何高明的指导与监督,都无法弥补劳动者本身素质上所具有的缺陷。同一位学者[5]评论说,土地的所有者“以其所具有的为自己进行耕作的特点,必然成为农业人口进取精神的唯一的领路人和指挥家”,因为当劳工属于地主所拥有的财产时,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主这一中间阶层就不可能存在。任何地方的大地主都属于怠惰阶层中的一员,或者说,如果他们想干点什么的话,则他们仅热衷于从事最具诱惑力的工作,从而使自己获得最大份额的劳动成果。正如琼斯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尊贵的土地所有者为了以特权和高位保护自己,或者出于地位与习惯的需要,是会设法担任军事、政治等方面的职务的,不过,期望他们整体上会成为诚心诚意的耕作者,则是非常不现实的,也是十分荒谬的”。即使在英国,如果每块土地的耕作均取决于土地的所有者的话,那么,任何人都能够对以这种方式进行耕作的成果作出判断。土地的所有者广泛利用科学、努力进行劳作的实例时而有之,某些人也的确获得了一定的成就,不过,农业的整体状况却是令人担忧的。

§3.奴隶主本身是否会因其奴隶获得解放而遭受损失这一问题,与比较自由民的劳动与奴隶的劳动相对于社会而言哪一种劳动更有效率的问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人们曾经将它们作为某种抽象的命题进行过许多讨论,似乎认为有可能据此得出一般性的解答。对于雇主来说,究竟采用哪一种生产方式,比如奴隶制的或者自由劳工雇佣制的,主要取决于自由劳工的工资水平。同样地,这种工资水平又取决于劳动人口相对于资本和土地的比例。一般来说,与奴隶劳动相比,雇佣劳动制的效率要高得多,因此,雇主即使支付比他以前供养奴隶的成本高很多的工资,仍然可以从变革中获得利益,不过,他不能无限制地这样做。毫无疑问,在主人的金钱利益方面,由于人口的增长所引起的变化,加速了欧洲农奴制度的衰落以及西方各国农奴制度的消亡。由于人口对于土地的压力加大,在没有实现任何农业改良的情况下,将必然造成供养农奴的成本提高,并且导致农奴劳动的价值的下降。如果工资率像爱尔兰或者英格兰的工资水平那样低的话(在英格兰,如果考虑到工资相对于劳动效率的比例,则可以看出,其劳动与爱尔兰的劳动是同样便宜的),那么,任何人都将毫不犹豫地断定,奴隶制是无利可图的。如果爱尔兰的农民是奴隶,则他们的主人一定会像现在的地主所做的那样,愿意支付大笔的款项,目的仅仅在于能够尽快地摆脱自己的奴隶。不过,在土地肥沃、人烟稀少的西印度群岛,人们同样将会毫不犹豫地作出相反的判断,衡量自由劳动与奴隶劳动的天平将极大地向奴隶制一端倾斜;而且,为了废除奴隶制而对奴隶主作出的赔偿也绝不会高于甚至可能会低于奴隶主所遭受的损失。

在这里,对于有关奴隶制度的问题如何作出清晰的判断与正确的决策,已经无须更多的评述。奴隶制度的功过是非也不再是一个需要争论的问题,尽管对于美国今天所发生的斗争,大不列颠上层社会中的大部分人所流露出来的思想情感,显示出当前这一代英国人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严重地落后于他们的上一代人所实际采取的行动。认为西印度黑奴的解放者的子孙应该洋洋自得地并且踌躇满志地看到一个伟大、强悍的军事联邦的建立,因此依据这个国家所信奉的原则,并且受到强烈的利益关系的驱动,发誓要以武力将奴隶制度推广到它的势力所能够渗透到的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的观点,展示了我们中高阶层的领导群体令人深感痛惜的意识形态,并且必将在英国的历史上留下一个无法洗去的污点。所幸的是,尽管他们对于这一罪恶事业不以曾经期盼它的成功而感到耻辱,但除了给予声援之外很快就停止了实际的行动;并且,现在很可能是以美国各州争取自由的宝贵的鲜血为代价的,同时也以其精神和道德的价值无可限量地得到提高为条件的,这样,奴隶制度所引发的灾难才在伟大的美利坚合众国销声匿迹,而仅在巴西和古巴找到最后的暂时的栖息地。西班牙除外,没有任何欧洲国家参与了这一罪恶行径。甚至农奴制度目前在欧洲也失去了合法的地位,丹麦作为最先效仿英国解放其殖民地奴隶的欧洲大陆国家而获得了赞誉;而且,英雄的但是遭到诽谤的法国临时政府所采取的最早的行动之一就是废除奴隶制度;荷兰政府也不甘心长期落后,我相信,今天,在它的殖民地和附属国,已经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奴隶制度了;虽然在爪哇强迫人们为当局进行劳动仍然是一项公认的制度,但我们可以预期,这种制度很快就会被完全的人身自由制度所取代的。(www.daowen.com)

【注释】

[1]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与税赋的来源》,第50 页。

[2]舒马茨:《政治经济学》,法译本,第一卷,第60 页。

[3]舒马茨:《政治经济学》,法译本,第二卷,第107 页。

[4]匈牙利革命政府在其短暂的执政期间,给予这个国家所能接受的一项最大的利益就是废除了劳役地租,使农民摆脱了农奴制度的束缚,并且规定由国家而不是由获得解放的农民,负责对地主作出赔偿,即使取代革命政府的专制政府也不敢将这一规定予以取消。

[5]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与税赋的来源》,第53~5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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